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8刑初344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虚假的病历材料经天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鉴定后将三级残疾人证升级为二级残疾人证,后利用该二级残疾人证于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从天津市静海区民政局骗领生活补贴和护理补助共计8365元;利用该二级残疾人证于2016年至2018年从天津市静海区残疾人联合会骗领取暖补助1200元。群众举报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
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2016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提供虚假的病历材料的手段经天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评定后将残疾等级由三级升为二级,办理了相关残疾人证,后利用该二级残疾人证自2016年2月至2019年5月,从天津市静海区民政局骗领生活补贴和护理补助共计8365元;利用该二级残疾人证自2016年至2018年从天津市静海区残疾人联合会骗领取暖补助共计1200元。2019年8月20日群众向区扫黑办举报,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回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1、史某、唐某、姜某、李某、王某2、袁某、宫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康复评定申请单、中医住院病案、天津市医院诊断鉴定证明、天津市静海区医院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二级残疾证应领取补贴说明、静海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津残联〔2016〕16号文件、天津农商银行明细账、残疾人证(复印件)、天津市重度残疾人申领护理补贴审核表、天津市民政局文件、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条、居民信息表、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到案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婧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人民陪审员 于富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