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贪污挪用公款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1刑初90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路××号,以下简称太平公司)系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国有公司。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2月至2019年7月任该公司区县医疗部外勤销售人员,由公司授权负责与天津河东仁义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及执行和完成、售后服务、货款回收等工作,并以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2019年6、7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天津市河北区健民康门诊部(以下简称健民康门诊部)、天津市静海区城关卫生院(以下简称城关卫生院)向太平公司订购药品的事实,太平公司即向上述两家医疗机构配送价值28.57941万元的药品,后被告人王某以发错货为由,将药品取走、变卖,所得款项由个人支配、使用。
2016年7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转账支票入其他公司及个人账户或收取现金、微信转账不上交,将收回的天津河东仁义门诊部等九家医疗机构支付给太平公司的药款共计1592.418242万元挪用,后陆续归还275.904401万元。截至案发,尚有1316.513841万元未归还。
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虚构向天津九州通汉诺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诺公司)投资医药项目能够赚取利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武某等人的信任,被害人武某等人共向被告人王某支付投资款800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武某共投资2800余万元,均由被告人王某支配、使用。截至案发,尚有1083.2814万元未归还被害人武某。
经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8月16日被留置;经被害人武某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将被告人王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名下的房产、银行账户已被依法查封、冻结。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对被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提出其贪污事实构成自首。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构成诈骗罪、贪污罪没有异议,提出:1.王某系劳务派遣员工,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构成挪用资金罪。2.王某向其单位投案,如实交代了挪用资金事实、贪污事实,均构成自首。3.王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
公诉机关当庭答辩,1.王某与太平公司是长期聘用关系,是太平公司的员工,根据天津中天天杰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杰人力公司)及太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王某按照太平公司的安排入职并在太平公司安排下在区县医疗部任业务人员,按照公司授权从事公务,遵守太平医疗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和领导,王某与太平公司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属于从事公务人员,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2.挪用公款行为是王某履行正常的购销合同,有归还的可能性,而贪污行为是用欺骗的手段把药拉回并出售,二者手段不同,故罪名不同。3.2019年8月16日,王某已被立案调查,太平公司员工在之前与王某负责的门诊部对账过程中,已发现王某存在倒卖公司发货给城关卫生院和健民康门诊部药品的情况。办案人员向王某核实,其如实供述了贪污事实,随后,监委向两家医疗机构负责人、证人核实情况,查明了贪污事实,故不能认定自首。
经审理查明,太平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路××号)系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国有公司。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2月至2019年7月任该公司区县医疗部外勤销售人员,由公司授权负责与天津河东仁义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及执行和完成、售后服务、货款回收等工作,并以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物。
2019年6、7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健民康门诊部、城关卫生院向太平公司订购药品的事实,太平公司即向上述两家医疗机构配送价值28.57941万元的药品,后被告人王某以发错货为由,将药品取走、变卖,所得款项由个人支配、使用。
2016年7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收取的转账支票入其他公司及个人账户或收取现金、微信转账不上交,将收回的天津河东仁义门诊部等九家医疗机构支付给太平公司的药款共计1592.418242万元挪用,后陆续归还275.904401万元。截至案发,尚有1316.513841万元未归还。
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虚构向汉诺公司投资医药项目能够赚取利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武某等人的信任,被害人武某等人共向被告人王某支付投资款800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武某共投资2800余万元,均由被告人王某支配、使用。截至案发,尚有1083.2814万元未归还被害人武某。
经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8月16日被留置;经被害人武某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将被告人王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名下的房产、银行账户已被依法查封、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综合书证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110接警记录单证明:(1)2019年7月底,太平公司在对应收药款开展对账复核工作中,经走访发现王某负责的华康门诊部等多家医疗机构均不承认相关欠款。2019年8月16日,太平公司就应收款项问题约谈王某。王某自述,自2018年开始其将收回的货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共计700余万元。同日,经市纪委监委批示,将王某的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移交和平区监察委员会。同日,对线索进行核实并立案调查,对王某采取留置措施。(2)2019年6月20日武某来所报警,称被王某和李某5以投资医药项目为由诈骗1982万余元。经侦查,发现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民警于2019年9月25日将王某传唤到所。
2.情况说明、现实表现证明:(1)太平公司制作了半年节点对账函,王某将客户盖章确认的对账函交回,绝大部分客户确认无误。公司产生怀疑,遂派工作人员走访王某所负责的客户。2019年8月14日,走访王某负责的河东华康门诊部、河东仁义门诊部过程中,对方均称货款已全部付清,工作人员出示王某交回公司的对账函时,发现函上公章与客户出具的公章不符。工作人员立即汇报,公司领导指示王某到公司来交代情况。工作人员通知王某到公司交代问题。2019年8月16日上午,王某到太平公司交代问题,如实供述了其将收回的医疗机构货款挪用的犯罪事实。(2)立案初期,太平公司工作人员与王某负责的门诊部进行对账过程中,发现王某存在倒卖公司发货给城关卫生院和健民康门诊部药品的情况。监委向王某核实该问题,王某进行如实供述。随后监委向河北健民康门诊部与静海城关卫生院负责人以及证人核实了相关情况,查明了犯罪事实。
3.户籍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出入境记录、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的主体身份情况及其涉案期间频繁出入境情况。
4.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企业产权登记表、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太平公司、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渤海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医药公司、天津市津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太平公司系国有公司。
5.职工基本情况表、情况说明、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动合同、销售外勤岗位说明书、销售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制度、入职、培训、岗位职责等材料证明:受天杰人力公司派遣,被告人王某在太平公司区县医疗部工作,岗位为区县医疗部外勤。该岗位有派遣制员工、正式员工及外包员工,在管理上是一致的,均代表公司开拓业务、维护客户、保障公司销售与回款等业务开展。王某受公司委托开拓市场、开发新客户、维护老客户,为加快资金回笼,公司授权优惠(一般不超过5%)范围内,王某有权与客户商谈返利幅度,并经公司批准后实施。在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上交公司前有保管职责。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情况说明、药品购销合同证明:太平公司与河东华康门诊部等9家医疗机构建立了药品购销业务,由王某负责具体事宜。
7.调取证据通知书、查询资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查封及扣押通知书、不动产登记薄查询、机动车信息及汽车销售发票、银行交易明细、进账单证明:对王某名下的资产进行查封扣押,王某名下银行卡交易情况,与案件相关公司、个人银行账户明细。
8.工商注册登记等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天津世嘉名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嘉名扬公司)、天津汉城兄弟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世嘉名扬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显示部分涉案款项进入该公司账户。
(二)贪污事实的证据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太平公司运营管控中心销售管理部业务经理。该部门的职责是接受太平公司外勤业务员及公立医院网采的订单申请,再由部门的制单员根据订单申请在ERP操作系统上操作形成销售订单,随后将销售订单通过系统传输给仓库物流部门,最后由物流中心制作随货同行和发票,连同货物一起发给客户。外勤业务员通过微信、电话或者当面告诉制单员。外勤业务员没有权限去ERP操作系统上操作形成销售订单。每个业务员都对接固定的制单员。这几年负责王某订单计划的是制单员吴某。外勤业务员把订单计划报给制单员不需要向其报备。
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太平公司运营管控中心销售管理部制单成交员,按照工作要求,王某接受客户订单后,需要把订单内容报给其,由其在ERP操作系统将王某提供的订单内容制作形成销售订单,销售订单通过系统传输给仓库物流部门。王某一直与其对接,大部分通过微信、电话,个别时候当面将订单计划告诉其。王某不可以直接操作ERP操作系统形成销售订单,每一个制单成交员都有自己的权限,其权限账号、密码没有告诉过别人。辨认2019年6、7月份城关卫生院和健民康门诊部采购药品清单,这份销售订单就是王某将这些订单内容报给了其,其在操作系统上操作成功的。单据上的名字“吴燕燕”就是其。
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太平公司区县医疗部副经理。门诊部会通过王某向太平公司订药,王某将订单报给运营管控中心的制票员,由制票员在系统上操作形成最终订单,由制票员把订单传输给物流部门,由物流部门发货。王某收到门诊部的订单,不需要向其进行汇报。每个业务员会有一个授权,登录系统后可以看到业务员负责的客户药品形成订单情况。2019年8、9月份,王某的事情败露后,公司跟城关卫生院和健民康门诊部核对账款时,对方都否认收到药品,对账款提出异议,公司将相关情况向监察部门提供了。
4.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城关卫生院采购科主任。该卫生院是静海区一级公立医院。多年来一直与太平公司有业务往来。以前是通过打电话联系太平公司的工作人员订药,从5、6年前开始,国家要求公立医院走网上采购药品,逐渐过渡,现在采购药品已经全部从网上走程序了。太平公司有过给城关卫生院发错药的情况。2019年6、7月份,其医院药房的主任张某1告诉其,她们收到了太平公司的药品,品种有拜新同、络活喜、立普妥,她问其是否从太平公司订了这些药。其觉得有问题,马上跟王某打电话询问,王某说是他搞错了,他会马上把药和票拿走的,其就告诉药房别动药,等着太平公司把药拉走,后来药房说王某把药都拉走了。后来太平公司的工作人员跟其对账时,其才发现这些送错的药品还在太平公司应收账款中。
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城关卫生院药房主任,药房工作主要就是签收医药公司发的货、然后向患者发放药品。太平公司将药品送到其药房后,跟随药品会有发票和清单,其根据发票清单核对完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在货单上签收交给对方,随后把发票清单交给采购科主任程某,她给其相对应的药品入库单,这样药品就完成了入库的程序。
2019年6月份,太平公司给其医院发了一批货,药房先签收了,这批药有拜新同、立普妥、络活喜,数量一共有5-6箱。随后在拆箱的时候,发现药品种数量异常。其马上将情况告诉程某,过了一会儿程主任告诉其是太平公司的人搞错了,等着太平公司的人把药拉走就行了。当天下午,太平公司一个高个子、胖胖的人就来把药拉走了。过后没几天,太平公司又给其医院发错了两箱药,还是和程主任沟通过后知道又搞错了,当天,太平公司的那个人又把药拉走了。
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健民康门诊部负责人。王某给健民康门诊部供药有过发错的时候,2019年6月份一天上午,王某给其打电话,说太平公司会给其送过来一批药,这是搞错了,让其先签收,随后他就把药拉走。过了一会儿太平公司确实送过了一批药,其签收了,中午王某过来把这些药连同票都拿走了。2019年7月份,王某又给其打电话,说过会送来一批药,又是他搞错了,先让其签收他再拉走。过了没多久王某来了,把药和票都拿走了。这两次,有一次是拜新同价格7万多元,一次是立普妥价格1万多元。
7.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河南宛西制药有限公司天津业务员,其曾经从王某手中买过几次药品,品种包括拜新同、络活喜和立普妥。2019年6、7月份,王某打电话,跟其讲他手中有几箱立普妥和络活喜,可以中标价9折的价格卖。其跟他定好要几箱药品,按照药品的中标价格打9折之后大概是3万多元。王某要求付现金,其二人定好第二天在河东真理道车管所附近的一个路边见面。国家对医保范围内的药品都有固定的指导价,其向医院或诊所买药一般以中标价为基准优惠一定的点数卖。王某说这些药是太平公司的,太平公司能优惠5个点,他再给其5个点,这样就能以10个点也就是9折的价格卖。第二天下午,二人各自开车到了约定的地点,王某开一辆黑色奔驰车,他从后备箱将立普妥和络活喜搬到其车上,其将3万多元现金交给了王某。王某没有给其药品的发票。
过了没几天,王某说手中又有一批药,品种有拜新同和立普妥,还是按照中标价9折卖,要求支付现金,其说转账,他也同意了。二人约好在南开区雅安道附近的一个路边见面,这次王某开一辆特斯拉的电动汽车来的,见面后王某将药品搬到其车上,其爱人杨某3将药款转到王某的卡里。这次药款大概有7、8万元。后来又在河东真理道车管所附近从王某手中拿了一批药,药品有立普妥和拜新同,价值有10多万元,也是按照中标价9折算。
王某卖的药品是拜新同、络活喜和立普妥这三种,立普妥最多。其从王某手中拿到的药加价转手卖给别人了。经查手机、交易流水,其通过微信转给王某药款共计6940元,现金给了他3万多元,银行转账是通过其爱人杨蕊的账户转给王某共计219270元。
8.太平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发票、经吴某辨认并签名的开票清单证明:王某以城关卫生院、健民康门诊部名义从太平公司订购的药品明细及对应发票。其中向城关卫生院销售5笔,共计196729.1元;向健民康门诊部销售2笔,共计89065元。太平公司向对方催收上述药款时,对方均称虽然收到过上述药品,但在收到药品的当天由王某以开错票为由将药品全部拉走。
9.城关卫生院2019年财务明细账、采购明细表证明:城关卫生院向太平公司采购药品、支付药款的情况。
10.微信记录证明:经马某签字确认的其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共计6940元(药款)。
1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其是太平公司区县医疗部销售人员。2019年5、6月份,因为债主逼其还钱,其手头没钱,就想到把太平公司的药品倒出来卖掉弄点钱。于是6、7月份,以城关医院和健民康门诊部的名义分多次从太平公司订购了共计20多万元的药品,实际上这两家医疗机构都没有订过药品,随后其马上跟两家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打电话,说太平公司会给他们发货,这是其搞错了,让他们先签收一下,其马上会把药品拉走。太平公司给两家医疗机构的药品到达后,其马上开车把药品拉走,转手都卖给了药贩子马某,所得款项20多万元,这些钱都用于偿还欠别人的钱了。
其按照太平公司的正常流程,把订单申请报给了公司的运营管控中心销售管理部的吴某,由吴某将其报给她的两家医疗机构的订单申请制成销售订单,最后由公司物流部门发货就行了。吴某不知道上述药品订单并非由两家门诊部订购,她只负责接受其报的申请并制成销售订单,至于订单是不是门诊部订购她不管。吴某是其固定制单员。其以健民康门诊部名义定了2次药,分别是11件拜新同药品和1件立普妥,以城关卫生院的名义定了2次药,第一次是几件立普妥,第二次有立普妥、络活喜和拜新同。这些药的随货同行单和发票其随手扔掉了。
其联系过药贩子马某,问过他可以收哪些药品,并约定好收购价格,一般是按照药品中标价的85%卖给他,其从河北健民康门诊部、静海城关医院拿走的药品种类也是按照马某的指示选的。其拿到药品后,就会联系他,跟他沟通好其手中药品的种类和数量,约好地点见面然后完成药品交易。第一次是6月24日中午在城关卫生院把14件拜新同拿走后,下午到了南开区雅安道农业银行门口,当时是李某2开别克商务车带其去的,在银行门口见到了马某,把车上的14件拜新同搬到他车上,他当时开一辆灰色的日产阳光车。当时马某给了其一笔现金,剩下的钱通过银行转账,金额应该有7万多元。第二次是在河东真理道车管所门口、第三次是在河北区胜利路,第四次也在车管所门口,这几次都是其一个人去的,第二次其开一辆特斯拉、第三、第四次开一辆宝马迷你车,一般都是其从门诊部把药拿出来当天或转天给马某,这几次马某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其,偶尔有通过微信转账的情况,银行转账好像是一个女的给其转账。其一共卖给马某有20多万元的药款。
(三)挪用公款事实的证据
一、天津河东仁义门诊部
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天津河东仁义门诊部(以下简称仁义门诊部)法人代表是其爱人,其有时负责诊所财务。2017年初,王某以太平公司业务员的名义跟其门诊部建立了业务关系,此后太平公司派专人向其供药,王某在价格上给一定优惠,药款由其给王某开具空头支票,王某在支票存根上签字,通过王某交给太平公司。其不欠太平公司药款。
2.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仁义门诊部法定代表人。太平公司询证函中印有其门诊部公章,系伪造。其他内容与证人刘某1证实内容的一致。
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经人介绍认识王某,一起去过几次澳门。2017年,王某和朋友成立了世嘉名扬公司,其兼职做业务员。王某曾让其帮他给太平公司转过两笔钱,一次25万多,一次17万多,都是王某先把钱打给其,其再将钱转给太平公司。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明:仁义门诊部主体情况。
5.药款汇总表、转账记账凭证、支票存根、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天津银行账户明细账、天津银行转账支票证明:仁义门诊部支票支付太平公司药款23笔,14笔抬头为太平公司、1笔为宋某、8笔为世嘉名扬公司;及具体金额情况。
6.太平医药公司统计表格、银行进账单、客户贷记回单、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记账凭证证明:仁义门诊部共计支付药款17笔,其中14笔为仁义门诊部的支票汇款。2笔为刘某2转入,1笔为王某通过网银转入;及具体金额情况。
7.企业询证函证明:经由田某辨认的由王某提供给太平公司的企业询证函上印有其门诊部公章系伪造。
8.被告人王某供述:其是太平公司区县医疗部销售人员,主要负责和医院、门诊部对接工作,向他们销售药品、收取药货、退换药品等。2017年,经朋友介绍其认识了河东仁义门诊部老板刘某1,其将太平公司的资质以及授权手续交给仁义门诊部,对方再将其资质由其交回太平公司,双方正式建立业务关系,其代表太平公司沟通药品订购及收取药款。他们需要什么药品、批号、数量,就联系其,其将药品需求上报太平公司,公司形成药品订单,再由公司出库发货,由专门物流送到仁义门诊部,发票随药品一起送到门诊部。药款其去仁义门诊部拿支票。有几笔支票其入到了世嘉名扬公司农行账户或宋某个人农行账户,入到公司账户是其让公司会计刘某3经办的,入到宋某账户是其找宋某帮忙,后将钱转给了其。这样做为了把支票的钱倒出来,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赌博,很少部分没有转出的用于公司经营。
通过逐笔辨认转账支票存根并签字确认,其收取仁义门诊部药款,后供其个人使用或还债的金额共计3139931.47元。其将河东仁义的药款挪走后,一共归还了太平公司434543.81元。尚有2705387.66元未归还。
二、天津河东华康门诊部
1.证人李纯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河东华康门诊部(以下简称华康门诊部)法定代表人。2016年,华康门诊部通过王某从太平公司开始进药。与太平公司有业务手续,通过王某购药、支付药款。其门诊部以支票方式结药款,开出支票给王某,王某在支票存根上签字。有一次,跟王某约好来拿支票,但王某没有到,其就先帮他在支票存根上签了字。其门诊部会计叫时某。支票金额是按照太平公司供药的价值来定的,约定了5%的优惠。支票没有填抬头,后来按照要求,写明付给太平公司。其投资过王某的公司200万元,还借过王某几次钱,不过他都还清了。目前为止,华康门诊部不欠太平公司药款。
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华康门诊部职员,负责药品订购工作。2016年开始其门诊部向太平公司订购药品,由其通过微信向王某订药,之后太平公司有专门的物流通道将药品送来。订药有5%的优惠,后来有几笔优惠到8%。
3.证人时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华康门诊部兼职会计。2016年开始门诊部向太平公司订购药品,账目往来由其做,向太平公司支付药款也由其开支票,再交给王某。支票有时填了抬头,有时没填。
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其与王某是同学。王某找其借过钱,都陆续还清了。2016年左右,王某让其帮他入一笔支票,支票上盖了华康门诊部的财务专用章,支票上只填写了金额,其他内容是空的,然后王某就在支票上填写了时间、其名字和大写的金额文字,其将这笔钱入到了其农行账户(尾号9577)。第二天下午,其到银行将到账的钱按照王某的指示转到他的个人账户。从这之后,每隔一个来月王某就会让其帮他入一笔支票,过程差不多。偶尔是王某派刘某2送的支票。再后来,因为王某找其帮忙的次数多了,就把其身份证和农业银行卡交给了王某。再后来,有事需要身份证,其就把身份证和银行卡从王某那拿回来了。钱进其账户后,基本都转给了王某,有时候一些几角钱的零头没转。另外,是因为王某找其借过钱,有几笔其从中扣了一部分,王某都知道并同意。经辨认,有14张进账单的内容是其填写的。王某给其支票都是华康门诊部开出的支票,还有一笔出票人是仁义门诊部。2018年,王某带着其与刘某2、邓某等人在澳门呆了两天一夜。住在威尼斯人宾馆,是王某定好的。王某应该是赌博了。
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曾是世嘉名扬公司的员工,王某任公司总经理。公司经常有一些费用需要支出,有时王某会把钱打给其,由其支出消费,所以二人之间转账记录挺多,都是用于公司运作。2018年,一次王某让其带着身份证、农行卡(尾号2572)跟着他去农行富民路支行,王某拿出一张支票,然后把其身份证和银行卡都拿到柜台办手续。阅看天津银行转账支票复印件与农业银行进账单(时间2018年5月16日,出票人:天津河东华康门诊部,收款人:李某1,金额489873.34元)这两张材料其没有印象,上面的文字和数字都不是其笔迹。2019年初,王某通过手机银行给其农行账户转了一笔钱,随后他将太平公司的账号告诉其,其把收到的钱全部转到王某给的账户中。过了几天,王某以同样的方式又让其给太平公司的账户转了一笔钱。
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世嘉名扬公司兼职销售。王某曾经让其给宋某送过几次支票。
7.证人颜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太平公司区县医疗部业务员。和王某是同事。从2015年,王某就陆续找其借钱,都约定利息。到目前为止,王某还欠其100多万元未归还。2016年左右,王某说他需要把门诊部的药款回给公司账户,但他的手机银行无法直接把钱转到公司账户,所以想通过其银行账户把钱转给公司。于是他先把钱转到其农业银行账户,然后其将收到的钱全部转给公司,转账成功后其会截屏发给王某。此后,王某经常让其帮忙给公司回款。有河东华康门诊部和济民中西医门诊部,每次给太平公司转账时一般会在附言注明是哪家门诊部。后来王某去银行调整了业务,他就能直接给公司转账了,此后他就没再让其帮忙给太平公司转钱。
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世嘉名扬公司工作。王某是其同学。在其进世嘉名扬公司之前,其与王某之间相互借过钱。后来到了世嘉名扬公司工作后,他经常会让其帮他买一些东西,就会把钱转给其。另外这两年王某找其借钱也越来越多,借钱理由五花八门,到目前为止王某还欠其几百万元。2019年4、5月份,王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先给其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然后由其再将这笔钱转给太平公司的账户。
9.营业执照、太平公司营业资质、授权、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华康门诊部及太平公司主体情况及授权王某开展业务的情况。
10.明细凭证、支付给太平公司药款的汇总表、统计表格、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及支票存根、天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支票、收款回单、客户贷记回单、进账单证明:华康门诊部支付给太平医药公司药款的情况。
11.天津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支票金额475829.01元,收款人签名为李纯,出票日期2017年9月11日,用途:太平8月药款。
12.时某提供手写账目证明:2016年12月26日,付太平药款情况,但支票存根丢失。
13.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证明:进账单有宋某签字,其中14份是其本人填写,3份不是本人填写。
14.天津银行转账支票、农业银行进账单证明:经李某1辨认,材料内容不是其本人填写。
15.天津银行转账支票证明:王某辨认过15份支票存根复印件上的王某二字,是其本人书写,这些支票未交给天平公司,将支票入到了宋某账户。2份支票存根上王某二字是其本人书写,支票未交给太平公司,将支票入到了世嘉名扬公司账户。1份支票存根上王某二字是其本人书写,支票未交给太平公司,将支票入到了李玄宇账户。3份支票存根上王某二字是其本人书写,支票未交给太平公司,将支票入到了其本人农行账户。
1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华康门诊部负责人是李纯,其代表太平公司与华康门诊部开展药品销售业务。双方交换过资质授权等手续。陈某2和其沟通药品订购,其找他们的会计收取药款。卖给华康门诊部的药品有5%的折扣,后来有几批药品是李纯先预付了药款,预付药款的部分按照8%的优惠。华康门诊部收到药品后,他们以药品的价格开出对应金额的支票给其,随后其将优惠的部分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给陈某2。后因为河东华康支付药款时直接扣除了优惠部分,也就是直接扣除优惠部分后再向其支付药款,这样就不用再给陈某2返点了。
华康门诊部给的支票有填写了抬头、也有没有填写抬头。填写抬头的支票其都交给太平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填写抬头的支票有一部分被其入到了世嘉名扬公司的农行账户及宋某的个人农行账户、李某1的农行账户以及其个人的账户了,入到公司账户是其让公司会计刘某3经办的,入到宋某和李某1账户是其找他俩帮忙,到账后把钱都转给了其。其没有跟刘某3、宋某、李某1讲过,他们都不清楚。经阅看天津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是其代表太平公司从华康门诊部会计领取支票时在存根上签的字。这些支票都入到了宋某的个人农行账户,一般是其拿到支票后给宋某打电话请他帮其入支票,有段时间其把宋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借过来,就是为了入支票用。入完支票的第二天,钱到账后其又让宋某把收到的钱转账到其自己账户。
其从该门诊部挪用了共7671011.43元。其挪用门诊部给太平公司的药款就是为了自己使用,其中绝大部分都转账给了孙某等人的回款,还有一部分用于还债、兑换港币进行赌博。虽然其向孙某等人承诺药品生意赚钱,但其实是借口,象征性地做了几个药品都没有挣到钱,而且孙某他们转给其的钱也被其消费或赌博,所以为了给孙某回款好让他们继续投资,其就将挪用的华康门诊部的药款大部分都转给了孙某。根据太平公司提供的华康药款收款回单,其将华康门诊部支付太平公司的药款挪走后,其中有2057077.68元归还给了太平公司,还有5613933.75元没有归还太平公司。
三、天津河东区龙潭门诊部
1.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经王某介绍,再经了解,其父母出资将天津河东龙潭门诊部(以下简称龙潭门诊部)买下来,2018年10月份,达成收购协议,其父母分期支付收购款,后一直经营,王某代表太平公司向其门诊部供药。其负责跟医药公司沟通进药、支付药款等。其门诊部与太平公司交换资质授权等材料建立业务联系。联系上货、发货、支付药款(优惠5%)等流程情况与之前证人证言一致。
接手门诊部后,其向太平公司购了将近200万元的药,考虑到价格调整以及优惠的原因,共向对方支付180万元药款,都已结清。都通过王某给太平公司,现金、转账、支票的情况都有。具体情况其均有记录。其中一次,其门诊部资金紧张,其找李某3借了120万元,由李某3向王某转账120万元。其与王某之间有过借款,随借随还,到现在他还欠其一些钱。其没有见过企业询证函,上面的章系伪造。
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经过朋友贾某介绍认识王某,贾某和王某在谈恋爱。2018年初,贾某说,她想买一家门诊部来运作,向其借款100万元,其给她银行账户转账两笔50万元。2018年底听说她在河东买下了一家门诊部,2019年4月份贾某又说由于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40万元,贾某让其把钱打给王某并给了其王某银行账户。2019年4月30日、5月9日分别给王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20万元,共计240万元。5月9日,贾某又提出借款100万元,也转给王某账户,于是其在5月10日分两笔转给王某账户100万元,每笔50万元。
2019年5月10日的100万元,在之后的几个月内由王某和贾某陆续转到其银行账户还清了。有银行流水为证。其跟王某没有直接经济往来。贾某后来用她的房子抵债,到目前为止,贾某还欠其钱。
3.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其是龙潭门诊部原经营者,2017年开始,王某作为太平公司的业务员跟龙潭门诊部做业务。2018年在与王某接触过程中,其曾经向王某表达过希望将龙潭门诊部转让出去的想法。过了一段时间,王某说他想把龙潭门诊部的股权买下来,后经协商达成一致,其将龙潭门诊部的股权以4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但王某说自己是太平医药公司的公职人员,不方便用自己的名字作为法人代表,要求用自己爱人贾某的名字登记法人代表,所以在2018年10月份,其将龙潭门诊部的股权登记在了贾某的名下,门诊部由贾某在经营。其与贾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王某多次向其转账均是支付转让款。
4.货款明细、凭证、药款的汇总表、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支票、财务凭证、统计表格、中国银行客户贷记回单、进账单证明:龙潭门诊部支付太平公司药款情况。
5.营业执照、太平公司营业资质、授权、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龙潭门诊部及太平公司主体情况及授权王某开展业务的情况。
6.转账支票证明:经贾某、王某辨认,该支票是贾某交给王某的支票,用来支付太平公司的药款,支票没有写抬头。
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龙潭门诊部负责人是李某4,2018年10月份股权转让给了贾某,其代表太平公司与龙潭门诊部开展过药品销售业务。其以前代表太平公司和龙潭门诊部开展业务期间跟李某4相识,2018年听说他有将门诊部转让出去的想法,当时其女朋友贾某正好想干门诊部,于是其跟李某4谈了几次,最后以480万元的价格谈成了门诊部的股权收购,2018年10月份门诊部正式交到贾某手中,之后门诊部的股权也办在了贾某的名下。此后其继续以太平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跟龙潭门诊部开展业务关系。开展业务前,其将太平公司的资质以及授权手续交给龙潭门诊部,对方再将其资质由其交回太平公司,这样双方就正式建立业务关系。买龙潭门诊部的钱前期都是其垫付的,后来贾某都陆续把钱还了,另外这几年其找贾某也借过不少钱。贾某用龙潭门诊部的名义开出1张31万元的支票交其,其他的药款要么是用她自己的银行账户转给其、要么是给其现金。贾某一共付给其至少200万元的药款。
其没有将贾某给的用于支付太平公司的药款交给太平公司,都自己用了。支票被其入到了农行账户转给孙某了,作为他投资药品生意的回款。经辨认交通银行转账支票,就是贾某交给其金额31万元的支票。
李某3账户给其转了两笔120万元,其中一笔是贾某偿还其替她垫付买龙潭门诊部的钱,是贾某让李某3转的,后来听说贾某为了偿还李某3钱把自己房子抵给了对方;另外一笔120万元是龙潭门诊部支付太平公司的药款。
2019年6月9日,贾某给其农行账户转账3万元;2019年7月23日,贾某向其浦发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2019年7月29日,贾某向其浦发银行账户转账4万元,这些都是河东龙潭门诊部交给太平公司的药款,共计12万元。
2019年7月17日、7月23日、7月29日,贾某给过其现金,一共20来万元。这些都是药款。综上,贾某一共给其200来万元药款。
四、天津市河北区济民中西医门诊部
1.证人徐某5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市河北区济民中西医门诊部(以下简称济民门诊部)财务负责人。法人代表是其爱人邵某5。王某将太平公司的相关资质给过门诊部。通过王某的沟通联系,从2017年起就与太平公司建立了药品供货业务关系。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王某要货、发货、货款(优惠5%)等与之前证人证言一致。门诊部都是通过王某向太平公司支付药款,有通过现金、微信转账、还有直接网银转账给太平公司的账户。以现金形式支付药款基本都是王某来拿,他打收条了,有一次是王某朋友刘某2来收的现金药款,他写了收条。以微信形式支付药款是其微信转给王某,转账时写了附言“给太平公司结药款”。其基本将太平公司的药款结清了。2019年初,王某说预付药款可以优惠7%,其给太平公司打了一笔20万元,当时还在备注里写了“预付款”,因为之前其有药款未支付,就相抵了。目前太平公司不欠其药。
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左右,王某让其去济民门诊部找老板拿10万元。其开车到门诊部,老板的爱人交给其10万元现金,并让其打了一个收条,之后其把钱带回公司交给王某了。
3.营业执照证明:济民门诊部主体情况。
4.药款汇总表、收条、中国银行电子回单、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统计表格、记账凭证证明:济民门诊部支付给太平医药公司药款的情况。
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其代表太平公司与济民门诊部开展药品销售业务。2017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河北济民门诊部的老板邵某5和他爱人徐姐(徐某5)。其将太平公司的资质以及授权手续交给济民门诊部,对方再将其资质由其交回太平公司,双方正式建立业务关系。对方需要什么药品、批号、数量,由徐姐打电话或发微信告诉其,其将药品需求上报太平公司,公司就会形成药品订单,再由公司出库发货,由专门物流送到济民门诊部,发票是随药品一起送到门诊部的。
卖给济民门诊部的药品都有5%的折扣。他们支付药款有时通过网银直接转账给太平公司,有时通过给其现金或微信转账给其,再由其将钱交还给太平公司。现金或微信转账的药款,其都挪作他用了,事后也只归还了公司一部分。有一次由于其不在天津,让刘某2去济民门诊部领取过药款,现金10万元。
经过辨认收条,都是济民门诊部徐姐给其现金时,其给对方写的收条,这些钱都是药款。徐姐通过微信转给其药款,因为其微信钱包绑定了农业银行卡,所以银行卡上有流水。其一共将济民门诊部支付太平公司的药款挪走共计501079.9元。根据看太平公司提供的河北济民药款收款回单等回忆,其将济民门诊部支付太平公司的药款挪走后,一共归还了太平公司100033.35元。还有401046.55元没有归还。
五、健民康门诊部
1.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健民康门诊部负责人。2017年7月份,经人介绍太平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找到其门诊部,提出做药品业务。按照惯例其门诊部跟太平公司交换了资质,双方建立了药品供货关系。之后,门诊部通过王某跟太平公司开展药品业务,需要什么药品,会电话通知王某,王某将计划报给太平公司后,由太平公司发货,到了账期时间通过王某向太平公司支付药款。王某承诺药品优惠5%,所以向王某支付药款时直接在药款原价基础上扣除优惠的部分。门诊部结算药款基本是以支票方式和汇款方式,支票方式由其开出支票给王某,由王某在支票存根上签字,汇款方式是将钱汇给太平公司的账户。支票基本上都没有写抬头。其之前没有见过太平公司的企业询证函,经辨认上面的其门诊部公章系伪造。其不欠太平医药公司药款。
2.营业资质、授权、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书等证明:健民康门诊部与太平医药的主体及资质、授权王某为太平公司合法代理人情况。
3.货款明细、支票存根、应付款明细、支票存根、领款登记、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支票、记账凭证、中国银行客户贷记回单、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证明:健民康门诊部支付给太平医药公司药款的情况。
4.公章印模证明:健民康门诊部印章。
5.支票存根证明:经王某辨认,支票存根上王某二字是其本人亲笔书写,该笔支票系给太平医药公司的药款245491.11元,其将支票入到世嘉名扬公司。
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7年,经朋友介绍其认识了健民康门诊部的负责人陈某1,双方交换了资质授权等手续,正式建立业务关系,由其代表太平公司跟陈某1沟通药品订购及收取药款。订货、发货形式、优惠点位与之前几家门诊部一致。
健民康门诊部支付太平公司的药款主要是支票和汇款。陈某1将没有填写抬头的支票交给其,其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其将大部分的支票交给太平公司的财务人员,有1笔支票245491.11元被其入到世嘉名扬公司的账户,具体是让公司会计刘某3经办的,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或赌博。根据世嘉名扬公司农行账户,这笔钱于2019年1月14日进入世嘉名扬账户后,当天从该账户转出24万元到其尾号6471的农行账户,随后转出10万元给李某5,转出162100元给孙某。根据太平公司提供的健民康门诊部药款收款回单,其尾号6471农行账户于2019年6月20日向太平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转账66.38元,2019年7月5日向太平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转账74.5元,即140.88元归还给了太平公司,还有245350.23元没有归还。
六、天津市河北区昆胜门诊部
1.证人许某5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市河北区昆胜门诊部(以下简称昆胜门诊部)负责人。2017年,经人介绍其认识了太平公司的业务员王某,由王某将双方的资质授权交换,双方建立正式药品供货关系。订货、发货流程、药品优惠5%与之前门诊部证人证实一致。其向王某支付太平公司药款直接在药款原价基础上扣除优惠的部分。其门诊部以支票形式给王某支付药款,支票都没有写抬头。其之前没有见过太平公司的企业询证函,经辨认上面的其门诊部公章系伪造。其门诊部不欠太平医药公司药款。
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8年,王某交给其两张支票,让其开车带着公司的会计刘某3去农行富民路支行把钱入到其尾号6575的农行账户,钱到账后把钱转给王某。都办好后,第二天,支票的钱进入其农行账户后,其全部转给了王某。此后王某又让其倒过两笔支票,过程与之前一样。有一次,是部分转账给王某,剩余6万元取现给的王某。
3.营业执照证明:昆胜门诊部主体情况。
4.货款明细、支票存根复印件、汇总表、销售清单、转账支票存根、发票联、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记账凭证证明:昆胜门诊部支付太平公司药款的情况。
5.公章印模证明:昆胜门诊部公章印模。
6.取款材料证明:经刘某2辨认银行卡现金取款6万元,该材料客户签名其书写。
7.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经王某辨认此7张支票存根,王某二字是其本人亲笔书写,其将支票入到其个人农行账户。
8.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昆胜门诊部负责人是许姐(许某5)。2017年,其将太平公司的资质以及授权手续交给昆胜门诊部,对方再将其资质由其交回太平公司,双方正式建立业务关系,由其代表太平公司跟许某5沟通药品订购及收取药款。订货、发货形式、优惠点位5%与之前几家门诊部一致。实际收取的药款要在药品价格的基础上扣除5%。昆胜门诊部支付太平公司的药款都是开支票,支票没有填写抬头。其将大部分的支票交给太平公司的财务人员,不过有几笔支票被其入到了其个人和其下属刘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了。其让刘某2开车带着公司财务人员刘某3,由刘某3在银行操作把支票入到刘某2个人账户。之后其再让刘某2把钱通过手机银行转到其个人账户上。这些钱用于公司经营、偿还借款或赌博。通过看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及其农行账户入账,这3张支票都是其代表太平公司从昆胜门诊部许某5处领取的支票,支票存根上的“王某”签名是其所签。这些支票其交给了刘某3,让她将支票入到了其个人的农行账户。通过看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这4张支票也是昆胜门诊部药款,支票存根上的“王某”签名是其所签。根据刘某2尾号6575的农行账户显示,这4笔钱是其把支票交给刘某2,让刘某2带着刘某3到银行将支票入到刘某2账户的,事后这些钱也都转入了其个人账户,最后取现的6万元刘某2也都交给其了,其用于给世嘉名扬公司员工发年终奖了。其一共将昆胜门诊部支付太平公司的药款挪走403839.42元。其向许某5借过20余万元,写过借条,是二人之间的个人借款,跟昆胜门诊部与太平公司的业务没有任何关系。
七、天津河西华健门诊部
1.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河西华健门诊部(以下简称华健门诊部)财务负责人,法人代表是其爱人。2015年,太平公司的业务员叫贾某4,是她建立起太平公司与其门诊部的业务关系。贾某4就干了几个月,业务就中断了。2017年7月份,太平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又开始跟其恢复了业务关系。订货、发货流程及药款优惠5%等情况与之前门诊部证人证言一致。支付太平公司药款直接在药款原价基础上扣除优惠的部分。其门诊部结算太平公司药款主要是以支票方式,开出空头支票给王某,由王某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偶尔也会有现金结账的时候。其用现金给王某结过一次药款,门诊部账上有记载,数额是12927元(已扣除优惠实际支付的实际金额)。太平公司的企业询证函其之前没有见过,上边其门诊部的公章系伪造。其门诊部不欠太平医药公司药款。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曾系世嘉名扬公司人事专员。王某曾经让其帮他给太平公司转过两笔钱,都是王某先把钱打给其,其将钱转给太平公司。
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保证协议书等证明:太平公司资质及给业务员授权的情况。
4.汇总表、药品购进汇总单、转账支票存根、天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统计表、中国银行客户贷记回单、进账单、记账凭证、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证明:华健门诊部支付给太平医药公司药款的情况。
5.支票存根等材料证明:经王某辨认,华健门诊药品购进汇总单及天津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共5份,支票存根上的王某二字是其本人书写。其将支票入到了世嘉名扬公司的账户上。
6.公章印模证明:华健门诊部公章印模。
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7年其代表太平公司与华健门诊部建立业务关系,之前是业务员贾某4负责,后来不做了,其经人介绍又联系上该业务。华健门诊部的负责人孙姐(孙某3),其与她沟通药品订购及收取药款。订货、发货流程、药品优惠5%与之前门诊部情况一致。河西华健一般都是开空头支票,其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其将一部分入到了世嘉名扬公司账上。通过看天津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号码:×××77,支票存根上的“王某”签名是其所签,是药款,其给了刘某3,让她将支票入到了世嘉名扬公司的农行账上。根据世嘉名扬公司农行账户,这笔钱进入世嘉名扬公司后连同别的钱当天转给了孙某。通过看支票存根,还有2笔是其签名,其拿到药款给了刘某3,让她入到了世嘉名扬公司的农行账上了。根据世嘉名扬公司农行账户,这两笔钱当天转给了其名下尾号6471的农行账户,之后又将其中3万元转回世嘉名扬农行账户,连同尾号6471农行账户其他的钱将195000元转给了孙某。还有1笔,是其领取支票后,以同样手段,转入世嘉名扬公司的农行账上,转天转到其尾号6471的农行账户,再连同账户其他的钱共计442000元转给了彭某2,因为其这两年经常去澳门赌博,赌博之前需要将自己的钱换成港币,在澳门的酒店里专门有兑换港币的人员,按照他们的要求其将自己账户的钱打入对方指定的账户,然后对方再将根据汇率扣除一定点数把对应的港币现金给其,其拿着港币去赌场换筹码。这个彭某2的账户就是澳门兑换港币的人员提供给其的。2019年5月22日1笔支票,以同样手段,入到世嘉名扬公司的农行账上。转天将账户中93000元转到其农行尾号6471账户,连同其他的钱转给了彭某2,都是用于赌博了。上述其将从华健门诊部领取的太平公司医药款支票,入到世嘉名扬公司账户的钱一共666294.88元。根据太平公司提供的华健门诊部药款收款回单,其中有167064.25元归还给了太平公司。通过看华健门诊部提供的向太平公司支付药款清单及发票,2018年5月8日,华健门诊部以现金形式向其支付了12927元药款,是其从孙某3那领取的现金,其随手花销了。故,其一共将华健门诊部支付太平公司的药款挪走679221.88元,除去已归还部分,现在尚有512157.63元没有归还太平公司。
其从2014年12月份开始去澳门赌博,开始玩的小,后来一次输赢能达到几百万,到最后还是都输了,目前为止其在澳门赌博大概输了一千万元。
八、天津河西瑞福门诊部
1.证人喻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河西区瑞福门诊部(以下简称瑞福门诊部)、天津红桥福康医院(以下简称福康医院)法定代表人。2017年,经人介绍其认识了太平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河西瑞福门诊部与太平公司交换资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建立了药品供货关系。订货、发货流程及药款优惠5%等情况与之前门诊部证人证言一致。向王某支付太平公司药款时直接在药款原价基础上扣除优惠的部分,基本都是以支票方式,偶尔转账,直接支付给太平公司账户。支票大部分都没有写抬头,有一小部分写了抬头,明确付给太平公司。其之前没有见过太平公司的企业询证函,经辨认上面其门诊部的公章系伪造。瑞福门诊部当时只欠太平公司几千元药款。
2.营业执照、授权、药品经营许可证、购销合同、质量保障协议等证明:瑞福门诊部主体情况及其与太平公司签有购销合同;太平公司授权王某为代理人等情况。
3.统计表、中国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货款明细、支票存根、汇总表、客户借记回单、支票存根、发票证明:瑞福门诊部支付太平公司药款情况。
4.公章印模证明:瑞福门诊部印章印模。
5.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证明:经王某辨认4张支票存根上王某二字是其本人亲自书写,其将2张支票入到其农行账户,2张支票入到了世嘉名扬公司账户。
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瑞福门诊部负责人是喻姐(喻某),她还是福康医院的老板,其代表太平公司与瑞福门诊部和福康医院开展过药品销售业务。订购、发货、药品优惠5%的情况与之前供述其他门诊部一致。瑞福门诊部支付太平公司的药款主要支票,偶尔是直接电汇给太平公司的账户。喻某将没有填写抬头的支票交给其,其在支票存根上签字,然后其将支票领走,大部分支票交给太平公司的财务人员,有几笔支票被其入到了世嘉名扬公司的账户和其农业银行账户。通过看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存根,2018年9月17日,其从瑞福门诊部喻姐处领取药款支票384717.23元。这笔支票入到了世嘉名扬公司的农行账户。根据世嘉名扬公司农行账户,这笔钱于2018年9月20日进入世嘉名扬账户后,当天从该账户转出69万元给了孙某。2019年2月14日,其采用同样的方法将瑞福门诊部的药款支票206000.49元给了刘某3,让她将支票入到了世嘉名扬公司的农行账户。这笔钱于2019年2月19日进入世嘉名扬公司账户,当天该账户连同其他入账的钱分三笔共计44万元转给了其尾号6471的农行账户,之后将其中20万元转给了李某4、其中189300元转给了孙某。2018年10月10日同样方式,其将瑞福门诊部支票药款168931.05元,给了刘某3,转到其尾号3472的农行账户。2018年10月16日钱进入该账户,随后转出一笔34000元给赵某,之后该账户又向孙某、李某5等人转账。2018年11月6日,瑞福门诊部药款支票112525.7元,其给了刘某3,转到其尾号3472的农行账户。这笔钱于2018年11月7日进入该账户,当天该账户中连同其他的钱转出一笔18.36万元给孙某。以上支票存根上的“王某”签名是其所签。上述其将从瑞福门诊部领取的太平公司医药款支票,入到世嘉名扬公司账户和其农行账户的钱一共872174.47元。之后没有归还到太平公司账户。
九、天津红桥福康医院
1.证人喻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福康医院法定代表人。2017年,太平公司向其医院供药。交换资质、订购、发货流程、优惠点位5%与前面其证言一致。福康医院以空头支票形式给王某支付药款,只有少部分写了抬头,写明付给太平公司。其之前没有见过太平公司企业询证函,经辨认,其医院的公章系伪造。当时只欠太平公司2万多元。
2.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证明:福康医院主体情况。
3.统计表格、记账凭证、中国银行进账单、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客户贷记回单、货款明细、财务、汇总表、明细单、支票存根、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福康医院支付太平公司药款情况。
4.公章印模证明:福康医院公章印模。
5.支票存根证明:经王某辨认,4份支票存根上“王某”二字是其本人书写,支票入到世嘉名扬公司账户和其个人账户。
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7年,福康医院与太平公司建立业务关系,由其代表太平公司跟喻某沟通药品订购及收取药款。订购、发货、药品优惠5%的情况与喻某证言一致。福康医院支付太平公司的药款主要是给其支票,偶尔有时会直接电汇给太平公司的账户。喻某将没有填写抬头的支票交给其,其将大部分的支票交给太平公司的财务人员,有几笔支票入到了世嘉名扬公司账户和其农业银行账户。通过看支票存根,上边的签名“王某”是其本人所签。其将从福康医院领取的太平公司医药款支票,入到世嘉名扬公司账户和其农行账户的钱一共611432.74元。根据太平公司提供的福康医院药款收款回单,其尾号6471农行账户向太平公司中国银行账户转账184.04元。除去已归还部分,现在尚有611248.7元没有归还太平公司。
十、综合证言等
1.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其是世嘉名扬公司会计。公司有四个股东王某、孙某、刘某4、武某,王某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孙某主管财务,销售主管是李某7,公司有7、8个业务员,平常不坐班,每周过来开一次会,办公室负责人是李某2,其是会计,李某1是人事,吴贞靓管库房。
其根据王某的指示向医疗器械厂家汇款,查看业务回款,每个月做会计账。除了开展正常的业务需要,王某经常会给其一些支票,让其将支票入到世嘉名扬公司的账户,这些支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一些门诊部,支票一般都没有填写抬头,只是填写一个金额。王某将支票给其,他会开车带其到公司农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富民路支行,他在银行门口等着,其到银行柜台办手续,将世嘉名扬公司抬头章盖在支票收款人后面,支票背面加盖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另外把相关信息填齐,再把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填写齐全,这样就完成入账程序。按照银行程序,办完手续的第二天下午,支票的钱就会进到公司账户。
这些支票的出票人与世嘉名扬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王某让其记到了往来账,挂应付上,而且都是公司借款,从来也没有还过。后来累积的往来账数额很大,有一次其问王某,公司挂这么多往来账不太好,王某说他没钱还,而且提醒其不该问的就别问。公司农行账户绑定了王某的手机号,账户金额变动都会给王某发短信,所以一般钱一到账,王某就会通知其通过网银把钱转给王某或孙某的农行账户。
王某给的支票,除了入到世嘉名扬公司账户,还有入到王某个人农行账户和刘某2个人农行账户的情况。都是按照王某的指示做的。通过辨认17张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是其本人书写。有进入世嘉名扬公司账户也有进入王某、刘某2个人账户。
2.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其与王某是同学,二人之间相互有过借款,这几年基本都是他找其借款,支付一定利息,到现在为止基本把欠款还清了。从2016年,王某陆续借钱的数额比较大,理由是为了公司周转等。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钱。宋某农行账户向其农业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是王某让宋某转的,用来偿还欠款,当时王某跟其打过招呼。
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是2009年进入太平公司二分公司做业务员,2017年4月,其担任太平公司区县医疗部副经理以来,其是王某直属领导。王某是劳务派遣制员工,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太平公司签订派遣协议,将王某派到太平公司做业务员。王某是区县医疗部的外勤业务员,太平公司授权王某跟公立医院或私立门诊部开展药品销售业务及药款回收工作,客户通过他向太平公司订购药品,并通过他向太平公司支付药款。他负责的公立医院客户有城关卫生院、静海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北辰医院,私立诊所客户有仁义门诊部、龙潭门诊部、华康门诊部、济民门诊部、健民康门诊部、昆胜门诊部、华健门诊部、瑞福门诊部、福康医院等。王某负责的公立医院是公司分配的,私立门诊部基本都是他自己建立的。太平公司允许业务员与私立门诊部建立业务关系,毕竟客户越多太平公司业务量越大。建立业务关系需要交换太平公司与门诊部的资质,再将公司对王某的授权委托书交给门诊部,王某做完这些工作后,公司会登记客户档案资料,这样就完成了太平公司与门诊部药品购销业务的建立。此后,门诊部就可以通过王某向太平公司订购药品及支付药款。
2019年7月份,太平公司要求各业务员向所负责的门诊部核对账目,公司制作了企业询证函,列明各门诊部欠太平公司的账款,由业务员将企业询证函交给门诊部,如果对方没有异议就在信息证明无误一栏盖门诊部的公章。没过多长时间,王某就将各门诊部盖章的企业询证函交回给了财务部门,王某所负责的各门诊部基本上都在信息无误一栏中盖了公章,这种情况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实际情况下有时候会有退货,有时候会有优惠,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账目有所差头,大部分门诊部会提出一些异议。王某负责的门诊部对账目都没有提出异议,是有很大问题的。后将情况报给领导,领导要求其对王某负责的门诊部进行走访。2019年8月份,其带人走访到王某负责的华康门诊部时,向对方出示公司企业对账函,对方表示不欠太平公司药款,并且说对账函上的华康门诊部公章不是他们的公章。在走访仁义门诊部时,对方同样表示不欠太平公司药款,向对方出示企业询证函时,仁义门诊部也提到企业对询证函上的仁义门诊部公章不是他们的公章,仁义门诊部称还有100万元的预付药款已经给王某拿走了,但一直没有交货。随后其将了解的情况汇报给公司主管领导。这期间,按照公司领导的指示,电话约王某,要求其来公司交代说明问题。
8月16日上午,王某到达太平公司交代问题,他承认自2018年开始,将收回的数家医疗机构的货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共计700余万元,其中650万元用于投资世嘉名扬公司。经集团纪委研判,王某行为已经涉嫌职务犯罪,之后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4.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王某经常去澳门赌博,其和他一起去过6、7次。每次还有刘某2、李某7、贾某、颜某等人,第一次去澳门赌场时,王某还和其几人在一起玩,之后再去的时候王某已经有了VIP身份,可以去更高级别的大厅玩,王某赌博的数额都很大,经常到贵宾厅里面去赌博,因为其没有VIP身份进不到贵宾厅,所以也看不到他赌博的情况。
其与孙某是同学,2014年,通过孙某与王某认识。这些年王某陆续找其借过不少钱,另外,其和孙某等人向王某投资药品生意。2015年左右王某开始做药品生意,他说自己认识汉诺公司的股东,可以以汉诺公司的名义低价进购药品高价转卖获取高额利润,一开始他只是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过钱,之后王某提出让其和孙某等人向他投资一同赚取利润,经过考察发现王某确实认识汉诺公司的股东,觉得这个生意应该能挣钱,所以其几人就陆续向王某投资,一开始是其直接转给王某钱,后来通过孙某给王某指定的汉诺公司股东李某5转钱,等药品生意挣钱后由王某把钱回给孙某,再由孙某把利润分成返还给其。初期是由其和孙某向王某投资,后来孙某的朋友刘某4和武某也加入了进来。
从认识初期,王某就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过钱,后来以各种理由找其借钱,多的时候有大几十万元。目前为止他还欠其大几十万元。其一般是通过工行、农行,后来就是用农行账户(尾号2510)给他转账,他用农行账户转账还钱。
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王某与其是太平公司同事,二人都是区县医疗部的业务员。王某向其借过钱,已经还清。2019年3月份,王某找其借过25万元,5月份又借了7万元,前后共计32万元,在2019年7月份王某已经把钱都还清了。另外,有时候王某也借过几次1万元,都随借随还了。
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与王某是太平公司的同事,二人都是区县医疗部的业务员。王某向其借过钱,到现在他还欠225万元。大概3年前,王某以倒腾房子为由向其借款,并承诺每个月给2个点的利息,第一笔好像给王某转账50万元,王某写了借条,之后王某按期每个月给利息。后来王某又陆续借款,都约定利息为每个月2个点,每次其把钱转给他后,按照原有的本金在加上新借给他的钱王某给其打一张新的借条。其借给王某的钱绝大部分是银行转账,也有一部分是通过微信转给他。王某绝大部分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其利息。赵某提供欠条、收条用以证明王某2019年2月22日向赵某借款200万元,定于2021年2月21日之前归还。
7.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杰人力公司员工,王某由其公司派到太平公司的劳务派遣工。从2014年6月开始,其公司与太平公司建立了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并每两年签订一次劳务派遣协议书,由其单位将人员派到太平公司工作。2015年11月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随即将王某派到太平公司工作,2017年11月续签了该合同。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应太平公司的要求。按照其公司与太平公司劳务派遣合作关系,太平公司会把需要从其公司派遣给对方的人员名单发过来,由其公司跟人再签订合同,给这些人员缴纳社保费用,之后这些人员直接在太平医药公司工作。王某的日常管理、培训工作、工作范围全部由太平公司负责,王某的组织关系也在太平公司。王某的工资、绩效等收入都是由太平公司把明细发给其公司,并把相应金额打给其,其再把王某的收入发给王某。
8.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没有投资、注册过任何公司,其儿子王某曾经找其爱人刘某5借用过身份证注册公司,公司名字是世嘉名扬公司,王某也借用过其身份证,说要注册一个空壳公司。王某只是使用刘某5身份证注册了公司,其与爱人没有投过钱,也没有参与过经营管理。其没有注册过天津汉城兄弟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9.证人刘某5的证言证明:其儿子王某使用过其身份证注册过世嘉名扬公司。其没有投过钱,未任职务,不参与经营管理。
10.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9年6、7月份,太平公司要求各业务员向所负责的门诊部核对账目,公司制作了企业询证函,列明各门诊部欠太平公司的账款,由业务员将企业询证函出示给客户,如果对方没有疑议就在信息证明无误一栏盖客户的公章。因为其挪用了一些门诊部交给太平公司的药款,客户当然不会认可公司出具的对账函,不能盖章,其不能完成对账任务,所以其从网上订购了假的客户公章印模,而且为了省事其把负责的除了天津市北辰医院之外的客户的印章全部订购了,到货后其用假印章在企业询证函上逐个对应的盖上了,之后就将企业询证函交回了公司。因为北辰医院是三甲医院,他们比较正规,他们也会主动向其要企业询证函,而且其没有挪用北辰医院支付太平公司的药款,所以其到北辰医院向对方出示了询证函,对方核对后盖上了公章,其就不需要订购假公章了。假公章被其扔掉了。其这么做就是不想让公司发现挪用收回药款的事,尽量拖延一下。
(四)诈骗事实的证据
一、书证
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孙某与王某在案发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2.账目统计明细、进出货明细证明:孙某在案发期间的账目统计、投资医药项目进出货统计。
3.欠条证明:案发期间,王某向孙某、武某、刘晓坤借款的欠条。
4.工商登记材料证明:汉诺公司工商登记情况,李某5涉案期间系该公司股东。
5.银行卡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涉案期间王某及主要涉案人员工资收入、个人消费支出和账户余额情况。经审计,2015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王某的银行交易流水情况,其工资收入金额263748.03元,个人消费支出18965662.98元。期间,武某、孙某共向其支付金额8230万余元,武某向其支付金额28226500元,未收回金额10832814元。
6.王某手写材料证明:王某向孙某武某借款,通过李某5账户转入,与李某5无关。李某5从中扣除的部分钱款为王某允许,是为了偿还王某向李某5的欠款。
7.通话录音及文字说明证明:案发后刘某4联系李某5的情况。
8.邢某提供权益转让证明、合股合作协议书证明:养生堂项目王某出资45万元入股,后撤资情况。
9.银行卡交易统计明细证明:王某向兰某银行账户内转款的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1.被害人武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其通过孙某认识了王某,通过王某认识了李某5,李某5是汉诺公司的大股东,王某说自己是汉诺公司的隐名股东,也是这个公司的销售人员,王某与李某5说可以让其投资汉诺公司,用于买药,销售给汉诺公司对应的客户,从而给其返利。其核实了李某5的股东身份等就相信了。其从2017年4月21日开始到2019年5月20日一直投资,其认可审计报告中投资金额与未返还的金额。孙某根据王某说的,区域、总价和不同区域的药品,算出数量和利润,自己记账。
2019年6月11日突然联系不上王某了,其去汉诺公司询问其投资情况,工作人员说没有其这个投资人,而李某5说,投资款都给了王某,其发现被骗,就报警了。
进购医药必须通过公司的名义去进购,而且必须通过公司的对公账户与药厂进行交易,进购来的药品只能卖给销售区域内的医院,这些都是有严格规定的,所以按照正常流程,其投资的钱必须进到汉诺公司的对公账户,其不知道钱没有进入汉诺公司对公账户,王某失联后,李某5才称,投资的钱,都通过个人账户给了王某。其将钱直接打给了李某5,是李某5和王某说,会把钱投给汉诺公司,这样可省去中间税。
其使用本人中国银行卡进行转账。李某5的收款账户有招行账户尾号2962、浦发账户尾号5086、中国银行账户尾号2140。投资期间其也获利了,是王某返给孙某,孙某或刘某4返款给其,收款账户是其本人二张中国农业银行卡。
2017年9月成立世嘉名扬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的母亲。股东有王某、刘某4、孙某和其,每人25%股份。2019年6、7月份,其让世嘉名扬公司的会计调过公司的流水,发现公司有一些医院门诊部的款项进账。在世嘉名扬公司经营期间,王某以股东借款的方式领走了约七八百万元。王某经常去澳门赌博,其和他、孙某、刘某4,还有其他一些朋友一起去过二次。王某赌博的数额很大,经常到贵宾厅里面去赌博。其辨认出王某和李某5。
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武某都是单独投资给王某所说的医药项目,投资的途径都是把钱转给汉诺公司的股东李某5,然后李某5把钱转到汉诺公司账户再进行医药进货,就是通过汉诺进货,其给汉诺公司的是货款,这是王某当时承诺的投资方式。刘某4是通过其投资的,所以他的账和其算在了一起,返款的时候是通过其返款,武某的投资也是通过其给他返的。世嘉名扬公司是其和王某、武某、刘某4四个人一起干的。公司从开业到现在几乎没有盈余。
现在才知道,投资款其转给李某5以后,李某5都转回给了王某,等于是为了引诱其投资做的骗局。王某还把他的投资钱转给其,其转给李某5,让其觉得王某也投资。王某会讲每一笔投资的中标价、进购价、供货价、数量,中标价减去供货价的差额乘以数量,就是赚的利润,这些数字都是王某说的。
武某是2017年加入进来的,刘某4和其是2015年就加入进来的,所以武某的利润会比其低一些。这种模式都是王某规定的。王某从2015年就开始让其记账,说信任其。2019年6月份,联系不上王某,其与武某、刘某4就直接去了汉诺公司,见了汉诺公司的邢某邢总,邢总说汉诺公司从来没有收到其几人的投资款,2015年左右的时候,汉诺公司和王某有过销售医药的合作,大约100万元左右的业务量,而且早就不合作了。其几个意识到被骗了。
王某和汉诺公司合作无非就是作为汉诺公司的销售人员,他不能拿货,只能帮助汉诺公司卖货、拿提成。按照王某当时的承诺,钱是通过李某5投资给汉诺公司进货,通过医药公司才能进购医药。这也是其能进购医药唯一的办法。王某的日常开销中有大把的奢侈品消费,而且他在澳门威尼斯人赌场有VIP会员,其几人和他一起去过威尼斯人赌场,VIP室只有他能进。
其和王某有过名义上的借款,2015年年初,王某说和华润医药有合作,但是华润公司回款慢,王某说他自己有市场,但是缺少资金,就让其投资,王某怂恿说要是不放心的话,就以借款的形式,他支付给其利息,王某也是一直以利息的形式给其钱。到了2016年下半年,其一直在拿所谓的利息,误认为王某真的很有市场、有实力,就开始把给他的钱叫做投资了。不管是以借款的形式还是投资的形式,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骗钱。
关于黄石药业公司雷公藤片的项目,当时湖北的这家公司的人坐飞机过来,其和王某款待对方,但是当时并没有达成投资的意向。关于易贝滴眼液的项目,是在2018年5、6月份,当时其几人一起去上海参加过一次药品博览会,认识了易贝滴眼液的项目总代理姓梁的男子,过了一个月,该男子坐飞机到天津和其与王某谈了合作的事,孙某7也在场,那次没有谈成。瑞舒栓宁项目是王某自己联系的项目,王某说通过汉诺公司进货,这个项目王某确实投资了,当时大概也就是两三万元。手术电刀的项目王某说他自己去北京谈过,一家叫北京史塞克的公司,当时姓徐的男子和他谈,他说谈成了,其和武某信任他,当时想办法拿下了一中心医院的代理,后来王某没拿下来北京史塞克的公司授权,这个项目就没成。2017年上半年,王某是通过邢某拿到养生堂的项目,是养生堂的天津总代理,王某占四分之一股份,王某和汉诺公司签订过一个股份协议书,协议书上边写王某入股45万元。
3.证人刘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通过孙某认识的王某,通过王某认识了李某5,李某5是汉诺公司的大股东,王某说他是汉诺公司的隐名股东,也是这个公司的销售人员,让其投资汉诺公司,用于买药,销售给汉诺公司对应的客户,赚了钱就给其返利。投资方式与证人孙某所述一致。王某花钱很大手,买过200万的奔驰车,还经常消费高档的娱乐场所,他还去澳门赌博。
2015年年底,王某向其介绍,医药项目以通过向汉诺公司投资,从汉诺公司进药,然后再转手卖给其他医院,获得高额利润,因为汉诺公司具有可以进药的资质,而且汉诺公司可以进很多种药,所以比较靠谱,获得利润再进行分成。王某说他本身就在汉诺公司挂职销售,而且他和李某5是朋友,李某5是汉诺公司的大股东之一,李某5的父亲李某6是汉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辨认出王某。
4.证人贾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5月份与王某确立恋爱关系。王某说他在太平公司做销售,还在汉诺公司做兼职销售。2018年,王某、孙某、武某几个人合伙开了世嘉名扬公司。王某买过一些名牌服饰、一辆奔驰车。他去过澳门,其和他一起去过四次,都是去看演唱会。王某去过威尼斯人赌场,其没有跟他一起玩,不知道他的输赢情况。王某给其买过名牌手表、饰品等,其给他买过名牌皮包、西装等,其父亲还送给他字画。双方系自愿相互赠予,不同意退回物品。
5.证人邢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汉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所有业务经营工作。李某5是公司的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王某是太平公司销售人员。其公司从未接受过李某5任何形式增资,公司不缺钱。兰某是其公司管人事的。
公司进购和销售药品的流程全程公对公交易,从上游厂家或者销售公司进购药品,其公司用对公账户打款,然后卖给下游厂家或医院,也必须通过对公账户收款,不能有任何私人账目的交易,如果使用私人账户交易,属于违反药品法的违法行为。
汉诺公司经营过湖北黄石药业公司雷公藤的项目,是王某谈的,2018年年初开始经营的这个药品,因为当时王某是其公司的兼职销售员,但是这种药品销售很少,到目前卖了3320盒,进价12.5元,总共投资也就四五万元。王某个人没有投资过雷公藤药品项目。王某没有谈过易贝滴眼液项目、瑞栓宁项目、手术电刀项目,均未通过汉诺公司进货。
2017年年初,其谈的养生堂项目,王某是合作人之一,项目一共200万元,王某出资45万元,给了他22.5%万元的股份,一共四个人,汉诺公司占有110万元的股份,到了2019年6月3日,王某说他需要钱,想撤走,其个人出资把45万元给了王某。
6.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明:其与王某、武某和孙某没有生意合作。王某说有钱先转到其这里,然后再让其转给王某,其答应给王某帮这个忙,事后才知道是孙某、武某转款。王某与武某、孙某等人是药品和医疗器械方面的生意,他们成立世嘉名扬公司。他们之间的生意与汉诺公司没有关系。其母亲是汉诺公司创始人之一,她去世后,其继承了母亲的股份,直到2019年6、7月份,其将汉诺公司的股份都转给汉诺公司的刘某7了,其父亲是汉诺公司的顾问。2017年之前,其在公司做一般的职员工作,2017年下半年其就不去汉诺公司上班了。王某是太平公司业务员。孙某、武某等人没有明确地说明他们是给汉诺公司投资。其也没说过其是汉诺公司股东,让他们给其转钱是安全的。转款中其扣了一部分是王某欠其的钱,是还的钱和利息,到现在王某还欠其钱。其帮王某转账,得到了部分他偿还的欠款,还请其去日本旅游一趟。
7.证人兰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汉诺公司的行政人事专员,不参与公司业务。王某曾经做过其公司兼职销售人员。王某给其转账,是王某交的给别人上养老保险的钱,当时邢某说有三个朋友没有地方上养老保险,想挂在咱们公司,因为其负责该工作。从2016年7月21日开始,这个上保险的钱一直是王某打给其中国银行卡里,一直到2017年7月4日。从2017年7月12日到2019年5月25日换成了浦发银行的银行卡。这些钱全部用于给这三个人缴纳社保了,一个叫薛某、一个叫赵某8、另外一个是女的,记不清了。
王某打给其的钱只有一个是与业务和药品相关的款项。当时邢某说有一个养生堂的项目,王某会打过来45万元,用于这个项目的投资,王某分别在2017年4月4日、5日、6日,每天打进15万元,一共45万元。除此之外王某没有其他关于业务的进账。
8.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其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在世嘉名扬公司上班,王某找其借过40万元,王某录了视频内容是将他的黑色奔驰车抵给其哥哥来借40万元。转天,王某就联系不上了,去车库发现车还在,就把车拖回家,并向公安备了案,出示了王某借钱的视频。后将车卖给了车贩子,给了其20万元现金。
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2015年,其在汉诺公司有一些业务,其想利用这些业务,让孙某相信。当时其找李某5和薛某借了大概几十万元,还约定每个月还给他们3%的利息,到了夏天,实在还不上钱了,就想找一些钱去偿还其债务,当时其对孙某说,其能拿到汉诺公司的一部分业务,咱们一起投资做医药生意。其是利用孙某投资的钱偿还债务,打算赚了钱,再还给他们。其对孙某说,其从汉诺公司拿医药品种,咱们做医药生意,把钱打给汉诺公司的大股东李某5,然后通过汉诺公司账户买药。其利用汉诺公司和股东李某5作为招牌,骗孙某信任,吸收孙某投资,后让李某5把钱转给其个人,用于消费或者还债。
其当时是这样操作的:其把孙某给的医药投资款先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孙某的投资款到期以后,其再想办法借钱先还孙某,然后孙某再投资,其再借款,就这样骗局一直进行,到了2016年年底,孙某把刘某4拉了进来,刘某4也开始投资了,刘某4打钱是通过孙某打给李某5,李某5转给其,返款的方式也是一样。2017年年初,这种方式造成窟窿越来越大,堵不上了,其对孙某说,咱们每次只分利润,再加上不断的投资,本金越滚越大,咱们的盘子越做越多。钱其都消费了,另外,其从2015年开始养成了去澳门赌博的习惯,其和孙某、武某、刘某4他们也一起去过,2017年其去澳门去的次数开始增多,几乎每个月都去,输了很多钱。
刘某4是孙某拉进来的。李某5不知道这个项目是骗局,武某、孙某和其、李某5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其向别人介绍这是汉诺公司的大股东李某5。2018年5、6月份,武某也开始投资了,是刘某4拉进来的,武某投资也是直接打给李某5。武某大概累计投资了1000万元。孙某记账,其会对孙某虚构说哪个区域、出多少、药品品种、进购价、中标价等等。孙某会自己写下来一个详细的明细,算出这笔投资需要返还的利润。到了四个月回款期限以后,孙某会找其要这个钱,其就会从卡内把钱打给孙某,孙某再给别人。孙某、刘某4、武某投资资金,其拆东墙补西墙,别人不停地投资,其还款还利息,其还向别人借钱,这些钱用于返还孙某他们的投资,另外很大一部分都是赌博花了,其这几年在澳门赌博大概花了1000多万元。
其谈成过雷公藤片的项目、易贝滴眼液项目、瑞栓宁项目、手术用的电刀项目、养生堂2017年度的天津市代理权。养生堂项目是在2017年春节前左右,汉诺公司和养生堂谈了一个合作协议,汉诺公司拿到了养生堂天津总代理,当时其和汉诺公司副总邢某谈,想要汉诺公司养生堂四分之一的代理,一共45万元,邢某同意了。其当时就把钱打到了兰某的账户内。五个项目都是真实的,但是这五个项目赚钱很少,投资也很少,比起其骗的钱微不足道。
其找个理由让李某5帮忙转账。因为缺少李某5转账这个环节,骗局不可能成功。一开始让李某5转账的时候,其对他讲其和孙某有一个项目,钱从他这过一下,目的是防止银行监督,后来用骗来的钱中的一部分,偿还了李某5给其借款的利息和一部分本金,李某5从武某和孙某打给他的钱中直接扣下来的,大概有300万元。其嘱咐过李某5,和孙某他们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别提从他的卡里过钱的事,李某5也答应了。骗局持续到2019年6月初,当时孙某、武某他们一直在投资这个假项目。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即被告人王某主体问题。
辩护人提出王某系天杰人力公司劳务派遣到太平公司的员工,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构成挪用资金罪。
结合在案证据,王某系太平公司区县医疗部外勤销售人员,系派遣制员工。该销售岗位由正式员工、派遣制员工、外包员工组成。虽用工形式不同,但工作内容、职责、薪酬待遇、培训管理等各方面均完全一致。所有员工均代表太平公司开拓业务、维系客户、保障公司的销售与回款等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受太平公司管理、由太平公司统一考核、发薪。王某受太平公司委托开拓市场、开发维护客户,在对外开展业务时,拥有一定的权限,在收到货款后上交公司前,对货款有保管职责。综上,王某在国有公司工作,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属于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均应惩处,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太平公司接受谈话,基本如实交代了其挪用公款的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贪污及诈骗事实系办案单位掌握了其犯罪事实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故不能构成自首。对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给被害单位、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未赔偿,责令予以退赔。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贪污部分构成自首、挪用公款罪应为挪用资金罪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意见合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于贪污部分不构成自首、被告人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9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实际执行期限即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39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单位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450932.51元,退赔被害人武某经济损失10832814元。(查封、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王某的资产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媛
审 判 员 邢瑾璘
人民陪审员 关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