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8刑初23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一部刑诉〔2019〕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延期审理,2020年5月15日恢复审理;于2020年7月1日中止审理,2020年9月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在有家庭婚姻的情况下,与刘某某发展为情侣关系,在此期间对刘某某隐瞒自己的家庭情况,并以打人需要赔钱、给妹妹交学费、交取暖费、看望奶奶等理由先后骗取刘某某共计16530元。2019年3月7日刘某某报警,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付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同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付某某隐瞒其家庭婚姻情况,与刘某1发展为情侣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人付某某虚构打人需要赔钱、给妹妹交学费、交取暖费、看望奶奶等理由向刘某1索要钱款,先后共计骗取16530元。2019年3月7日刘某1报警,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赔偿了刘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岳某、王某、付某、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借条、婚姻登记档案、电子证据检验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
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岩
人民陪审员 田振宾
人民陪审员 赵建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劳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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