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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16刑初569号康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16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6刑初569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凌晨2点至3点间,被告人康某雇佣车辆并谎称自己是货主,将浙江永嘉县燃料公司存放在天津南港工业区港务公司C区的煤炭340余吨转运至南港工业区内的高盛仓库藏匿,后又将煤炭从该仓库运至河北省曹妃甸港变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75325.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康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

被告人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凌晨2点至3点期间,被告人康某冒充货主,雇佣了天津津发车队的十辆翻斗车、三辆装卸机欲将浙江永嘉县燃料公司存放在天津南港工业区港务公司C区的煤炭盗走。后其向天津南港工业区港务公司货场管理人员伪称是货主想要提货,并在理货员未给其开据装车票据的情况下,采取转移门岗注意力的方法,将十车(340余吨)煤炭转运至南港工业区内的高盛仓库藏匿。当日康某再次雇佣车队将煤炭从高盛仓库运至河北省曹妃甸港变卖,非法获利人民币175325.6元。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康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李继伟的陈述证实,今年3月份我从山西大同进了一批煤,进价是850元/吨,放在南港港务公司通用码头C区,堆垛是东西向的,大概30米长。2017年5月18日下午4点多,我的员工李康发现堆垛东侧的煤少了好几米,通过其查看监控,发现5月18日凌晨2、3点有三台铲车和多台翻斗车在我们煤堆那儿装煤,然后又从南港1号门出去了一些翻斗车和铲车。

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7日晚我在南港港务局1号门值夜班。当晚凌晨3点左右,我在1号门外坐着,有一辆黑色轿车从港务公司货场行驶至1号门门岗附近,车上下来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他给我递了一根烟,还跟我聊天,在我们聊天的过程中,有大货车陆续向1号门驶来。我让第一辆大货车抬斗,第一辆大货车抬斗后我就把杆抬起来,后面的大货车紧跟着这辆车驶出了1号门岗。因为后面大货车的车速快,我没来得及让他们抬斗。那些翻斗车出去后,黑色小轿车也跟着出去了。几分钟后,又有四辆装卸车驶出了1号门。我现在回想,那几辆车可能就是往外拉煤的车。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们津发车队和南港港务公司长期保持业务关系。2017年5月17日晚上23点50分左右,我接到了一个139××××6589的电话,对方自称是货主,叫姚威,有一批煤要从南港拉到临港,后因他嫌价格太贵就把电话挂了。没几分钟他又打来电话说改发高盛仓库了。后来我俩谈妥了价格,他又带我看了拉煤的位置,就在港务公司理货室的右手边。18日凌晨1点多,我们卸完货之后,我留下十辆车准备给货主装货。当时我和货主到理货室找了理货员李某到现场,经李某询问对方说已经跟领导说过了,李某就同意了。我们大概从18日凌晨2时开始干,3点钟干完。十辆车上都装满了煤,并跟着货主的黑色小轿车(牌照号为鲁BA××××)从1号门出去了。我们过门岗时,货主下车跟看门的一个保安聊天,保安也没仔细检查我们的车,只是跟司机说出门要起斗儿,我们只有前面两辆车稍微起了斗儿,其余的也就跟着出去了。大概凌晨4时左右来到高盛仓库,十辆车分别过磅卸货,一共给货主拉了345吨左右的煤。

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8日凌晨3点左右,康某给我打电话说货主的煤在南港港口装船装不下了,要在我们公司暂存一下,我当时就给值班的同事郎某打电话告诉他这一情况。5月18日早上郎某给我打电话说总共进了10车的煤,经称重是340吨左右。当天下午2点左右,康某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早上存的煤要出库,我就赶回去了,当时康某的两台铲车、六辆半挂车在公司门口等着我,经过装车称重是341.7吨。

5.证人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8日凌晨3点左右,我同事高某给我打电话说一会儿有一批煤炭要暂存在我们单位,让我帮忙接收一下。后来康某带着津发车队的10台翻斗车过来了,我给这10台车过了磅共344.62吨。这10台车都是津发车队的,所以过磅单上只记了车的帮号,没有记车牌照,过完磅他们就把煤卸到大门西侧了。

6.证人申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公司是浙江永嘉燃料公司港口货运代理,与天津南港港务公司有合作关系,我们代理的货物全部存放在南港港务公司货场,而且通过它的港口装船出海。从港内货场向港外拉货时,也是先由我们向港方申请,货主车到之后港方或者是我们通知理货员、工人、机械到场,由理货员开具装车票方能装车,重车出港先要过磅,凭磅单和理货票据出港。李某是我们公司的理货员,康某是我们公司合作单位(舜业达公司)的装载机现场负责人。2017年5月18日下午5点半永嘉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李继伟给我打电话,说是存在港口货场的煤被盗了,我经过查看录像发现煤是津发车队拉走的,后经车队的陈经理核实煤是康某让拉到高盛仓库的。

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理货员的职责主要是监督货物装运、办理有关手续,工作流程是接到港方或公司领导通知后,到现场监督拉运并开据票据,此票据是过磅及出港必备材料,重车出港必须凭理货的票过磅出港。5月18日凌晨我在天津南港港务公司C区××室,凌晨1点40分左右,康某和津发车队一个姓陈的队长到理货室找我,康某说我提几车货,我说没有接到领导通知,他说跟张岳说好了,我到门口外给张岳打电话确认此事,打了两次都没通,我出去打电话的时候他俩已经出去了,后来我没理他们就到停车场睡觉去了。我打电话时他能听到没打通,我觉得我不给开手续他们出不去,所以就没明确告诉他不让他拉。我们家装货一般是我通知装载机,但当天我没有通知任何装载机装货。

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舜业达天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康某挂靠在我公司名下,后来我把他介绍给天津滨港物流有限公司干活。康某装卸车队的费用由滨港公司把费用结给我,我再给康某结账。目前大概有十多万没结清,是因为南港港务公司没有给滨港公司结清劳务费,加上我欠滨港公司的港口代理出货的费用,所以滨港的申总没有给我结清康某的装卸车费用。我听说煤被盗是康某干的。

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在2017年5月17日17时15分至5月18日8时30分值夜班,我负责货物的集港、出港和倒运的调度协调工作,具体讲就是接受货主代理方提货申请后办理提货函和过磅单,交给代理货主方能提货出港。值班当天我只给理货员李某开了一个提货单,都是D区晋美的货物。

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南港港务公司安全环保部职员,负责生产作业期间安全和现场环保维护以及港务公司的保安管理。2017年5月17日晚至18日早晨我值夜班期间,除了有D区的煤装船出港,其他区域没有任何提货申请。

11.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8日上午,天津塘沽的一个名叫徐白亮(音同)的男子打电话让我找几个司机到南港工业区拉一批煤,重量大约300多吨,并把天津南港货主的号码和曹妃甸码头收货人的号码告诉了我。5月18日下午4时许,我与五名司机驾车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附近的存煤的仓库开始装煤。当晚11时许,到达唐海的一个码头把煤卸了,结了两万元的运费。

12.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8日上午我的一个干配货的朋友给我打电话说南港有一批货要运到京唐港,让我联系大货车。我就通过侯某找了六辆大货车,按每辆车100-150元收管理费。听侯某说煤卸到曹妃甸了。

13.证人渠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郑州全能物资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我们公司老板李新元通过徐某2介绍从一个叫康某的人那里买了6车煤,大概380元吨左右,时间是5月18日晚,交易完成后,我就给康某打了煤款。

1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大约今年五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康某突然给我打电话,说他有几车山西煤是顶账的,问我需不需要。后来我帮他联系了徐某2并把康某的电话给了,之后是他们自己联系的。

15.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8日下午我接到一个天津号码的电话,问我山西的煤要不要,我说我不要。正好当时我和渠某的老板李新元在一起,李老板说他要,我就把那人的电话给了李老板,李老板安排手下的人和他谈的价。2017年5月18日这批煤运到了我的福泰货场,渠某公司的人接的煤,在我的货场过的磅,我从过磅记录中查询到一共是6车煤,共计341吨。

16.被告人康某的供述证实,我经营了一个6辆铲车组成的装卸队,专门在南港通用码头干装卸煤炭的活,挂靠在滨港物流公司旗下,因为码头生意不好,我们车队也没赚到什么钱,而且我认为港滨物流有一部分钱没给我结账,我当时看港口里放了几堆煤,就有了偷煤的想法。5月17日当天晚上,港口里出现了空载的翻斗车,我认为这是偷着往外运煤的好机会,就决定在当晚作案。我找到翻斗车车队的负责人,跟他说货主要往唐山运一批煤,对方说因为车队的手续不齐全,只能运到附近。我当时就让他运到南港的高盛库。当时他找我要出门证,我跟他解释说:“我一直就在码头干装卸,这个出门证有,但是时间太晚拿不出来,往外拉货是货主的要求,你放心吧。”翻斗车的负责人也就没再说什么。接着我就联系了三辆铲车过来,大概到凌晨1点左右,十辆翻斗车都装上煤了,但是没敢装满。然后,我领着翻斗车车队准备从一号门出去。我先开车到一号门门岗,下车跟保安闲聊,目的就是为了干扰保安的视线。然后翻斗车就依次从一号门驶离码头前往高盛库。在高盛仓库卸煤过磅时是340吨。然后我连夜开车赶往唐山京唐港找买家,我通过货场过磅的负责人联系了一个买家,当时就留了个买主的电话,没见过面。电话里我跟买主谈好价格就返回高盛库,期间我又联系了一个运输队给我往唐山运煤。5月18日14时许,我开车带着运输队的6辆车来到高盛库拉煤,但是我怕被摄像头拍到没敢进去。5月19日凌晨就运到我联系的唐山京唐港的买主货场了,后来那个货主给我的建设银行尾号为4336的银行卡上转了17万多元,这个钱里包括煤款和运费。

17.康某的建设银行交易卡明细证实,其于2017年5月9日收到来自渠某的175325.6元。

18.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郎某、李某对康某进行了辨认,被告人康某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通用码头海防路西侧高盛货场进行了辨认。

1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南港工业区通用码头C10区进行了现场勘查。

20.监控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南港工业区1号门卡口的监控录像、被盗煤垛货场的监控录像、高盛仓库的监控录像,其中有康某的黑色轿车及十辆翻斗车通过1号卡口的情况。

21.永嘉县燃料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该公司堆放在天津南港港务公司的一处煤堆被盗,被盗货物名称为山西高卡水洗38号块煤,其成本构成如下:山西坑口煤价450元/吨,运输成本160元/吨,装卸费5元/吨,仓储成本20元/吨,合计成本635元/吨。

22.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5月19日,货主李继伟报案称其存放在南岗工业区港务公司C区的煤炭被盗约820吨,后经倒库核实实际丢失煤炭数量为1537.5吨。但经办案民警调查取证并结合康某供述及高盛库过磅单记录,只能认定被告人康某盗窃货主李继伟煤炭340吨。

2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康某系成年人。

24.《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实,本院系被害单位浙江永嘉燃料公司工作人员李继伟报警后,被告人康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康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康某退赔被盗单位1753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海霞

审 判 员  刘庆波

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