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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津0106刑初94号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0.com  发布:2021-10-18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6刑初94号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虚构丰田公司员工身份以及单位需要租用丰田轿车的事实,从位于本市红桥区的天津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先后租赁十辆丰田牌轿车,后将车辆开往河北省肃宁、保定等地变卖。期间,张某以支付押金、租金形式支付天津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84万余元。案发后,被骗车辆均被找回并发还。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定办公室认定:涉案津M×××××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66800元;津N×××××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11300元;津N×××××黑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30800元;津D×××××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32000元;津H×××××灰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26800元;津G×××××灰色丰田花冠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96800元;津H×××××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11800元;津N×××××灰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10800元;津H×××××灰色丰田逸致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29800元;津G×××××黑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178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之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虚构丰田公司员工身份,谎称单位需要租用丰田轿车的事实,从天津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先后租赁津M×××××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津N×××××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津N×××××黑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津D×××××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津H×××××灰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津G×××××灰色丰田花冠轿车一辆、津H×××××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津N×××××灰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津H×××××灰色丰田逸致轿车一辆、津G×××××黑色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租赁车辆后随即将车辆开往河北省肃宁、保定等地变卖。期间,张某以支付押金、租金形式陆续支付天津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人民币848400元。2013年12月,被害人发现被骗后随即报警。案发后,被骗车辆均被找回。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定办公室认定:上述涉案车辆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共计人民币123470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郭某陈述、证人冯某、张某等人证言、汽车租赁协议、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书证、鉴定意见、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同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7年5月11日止。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正刚

审 判 员  权 乐

人民陪审员  李宏声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国胜利

书记员王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