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冀0225刑初94号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1、孙某某2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1、被告人孙某某2及其辩护人于宝国、孙艳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4日本院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对本案中止审理,2020年11月23日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王某2、王娜夫妇找工作为由,骗取王某2、王娜夫妇人民币27000元。
2.2016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杨某1女儿杨某2在港务局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杨某1和杨某2人民币共计6.49万元,以资金周转等为借口,让杨某1为其担保借款4万元,杨某某1无力偿还,杨某1替其还款4万元。案发前杨某某1已归还杨某1人民币3万元。
3.2016年底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蒋某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蒋某人民币共计5.28万元;让蒋某为其购买的手机分期还款1220元。
4.2016年冬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1伙同孙某某2,以给暴某找工作为由,骗取暴某人民币2万元。以合伙承包绿化带工程为由,骗取暴某人民币1.5万元。
5.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刘某儿子刘圆找工作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10万元,以为其哥购买饲料等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3万元。
6.2016年底,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史某找工作为由,骗取史某人民币3.7万元。
7.2016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才娜找工作为由,骗取才娜人民币2万元,案发前杨某某1已归还才娜人民币1.5万元。
8.2017年4月至2017年6、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1伙同孙某某2,以合伙承包海滩做买卖及帮田某买楼为借口,先后骗取田某人民币5.6万元,案发前杨某某1归还田某人民币4.6万元。
9.2017年8月至2018年3、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1伙同孙某某2,以给柏某儿子温某1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柏某人民币5万元。
10.2018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王某1找工作为由骗取王某1人民币10.58万元;谎称为其母亲治病等骗取王某1人民币8.8万元,谎称为孩子治病等,让王某1为其从他人处借款或者担保借款共计21万元。
11.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1伙同孙某某2,以给吴某妹妹吴丽妹找工作为由,骗取吴某人民币4.7万元;被告人杨某某1以为其母亲治病为由,骗取吴某人民币2万元。
12.2017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1谎称为其母亲治病为由,骗取张某1人民币1万元。
13.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母某找工作为由,骗取母某人民币4.3万元,案发前杨某某1归还母某人民币1.8万元。
14.2018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1以做二手车生意为由,骗取孙某人民币9.6万元。
15.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1伙同孙某某2,以合伙承包沙滩、做买卖为由骗取李某、赵丽辉夫妇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杨某某1谎称给其哥解决交通事故,让赵丽辉为其贷款6.5万元,后由赵丽辉还款。
16.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1伙同孙某某2,以给马某女儿马梦颖在乐亭县医院找工作为由,骗取马某人民币6万元。
17.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1伙同孙某某2,以给康某1儿子李赛和外甥刘博文找工作为由,骗取康某1人民币6.5万元。
二被告人将以上骗取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租用及购买汽车、偿还杨某某1债务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孙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杨某某1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钱款已经退还,有转账记录,退还给杨某2的对象武永达了,他们一共给我的没有6.49万元。第3起,手机已经给蒋某了,钱数不是5.28万元,欠条上有数。第4起,钱数不是事实,我已经偿还了,当时我给他们打欠条了,还钱后欠条撕毁了,没有金钱关系了。第5起,我借款3万元,10万元是骗取的。第6起,我已经还清了。第7起,我还才娜了1.5万元,才娜没有给我欠条。第8起,我没有拿过田某的钱。第9起,我从支付宝上转给温某1了不少钱,5万元从柏某拿了。第10起,没有这么多钱,后来我还借给王某1钱,微信上有记录。找工作骗的钱我承认,8万元钱没有印象了,担保或者从别处借款的钱数和我没有关系。第11起,这起事实和孙某某2没有关系,且钱款已经还了,吴某的4.7万元钱已经还了,我母亲去世,没有骗取2万元,后来吴某从我这拿走银行卡自己取钱着,取走将近1万元。第12起,我没有骗她1万元钱,1万元是我入股的钱,后来我母亲有病从她要回来了,她没给我任何东西。第13起,我和母某没有金钱关系,我没有说过找工作的事情。第15起,李某说的钱数不对,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为准。第16起,我印象里不欠马某的。
被告人孙某某2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起,我和暴某没有任何往来,都是杨某某1和暴某有来往。第8起,承包沙滩和买楼的事不知道。第9起,给温某1找工作的事实我不知道。没看到柏某给杨某某1钱。第11起,给吴某找工作的事情不知道。第15起,我知道承包沙滩的事,我听杨某某1说的。知道杨某某1从李某、赵丽辉拿过一次钱,大概是6、7万元。第17起,康某1给李赛找工作的事情我不知道。马某的没意见,拿钱没看到。
辩护人于宝国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2犯有诈骗罪证据不足:1.孙某某2没有诈骗的故意。是杨某某1有预谋的利用、欺骗孙某某2。本案中杨某某1与前夫的离婚诉状,诉状显示离婚理由就是杨某某1经常编造种种诱人条件向亲朋好友借钱,其前夫替杨某某1偿还了大量债务。即使认定孙某某2知道杨某某1的为人而没有揭露,也不过是放任了杨某某1的诈骗行为。2.孙某某2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过诈骗行为。孙某某2没有承诺过给谁找工作或者合伙做生意,更没和被害人要过钱。孙某某2参与了诈骗行为均是被害人的主观推断,缺乏事实依据。3.孙某某2没有得到过诈骗所得的赃款。从各被害人陈述来看所有的赃款都是认为杨某某1有能力办事才给付给杨某某1的。杨某某1称给孙某某2还玩游戏的欠款,孙某某2予以否认,对于二人日常花销,孙某某2的父母、爷爷、姑姑经常资助孙某某2,足够满足日常生活。孙某某2没有自己控制或主动支配赃款。4.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2参与暴某案只有暴某一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更无法证实孙某某2知晓此事;田某被诈骗案,孙某某2只是给田某打电话想一起做买卖。具体事情都是杨某某1和田某谈的。田某被诈骗案欠条是5.5万元,但是杨某某1给田某转款47090元,不是46000元,故诈骗数额应认定为7910元。柏某被诈骗案收条是杨某某1出具的,孙某某2拿钱的时候没在场,不能认定孙某某2参与了诈骗。吴某被骗案,孙某某2参与此案没有证据支持。李某、赵丽辉被诈骗案,孙某某2只是其二人送6.5万元钱的时候在场,其余钱和孙某某2没有关系。马某、康某1被诈骗案,孙某某2拿钱也是相信杨某某1有能力办事,孙某某2虽在场,不能证实孙某某2参与其中。孙某某2是被杨某某1利用的,其本人和家庭都是受害者。
辩护人孙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2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孙某某2知道被害人被骗也是在杨某某1喝药后才知道的。孙某某2是受杨某某1的蒙骗,孙某某2没有得到赃款,即使构成犯罪,也是从犯。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王某2、王娜夫妇找工作为由,骗取王某2、王娜夫妇人民币27000元。
2.2017年3月20日、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1以资金周转等为借口,让杨某1分别为其向周某担保借款1万元、3万元,杨某某1无力偿还,杨某1替其向周某还款人民币4万元。
3.2016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蒋某找工作为由,骗取蒋某人民币3万元。
4.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暴某找工作、合作绿化等为由,骗取暴某人民币1.5万元。
5.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刘某儿子刘圆找工作等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12万元。
6.2016年底,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史某找工作为由,骗取史某人民币2.8万元,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1通过支付宝等给史某转款共计人民币5700元。
7.2016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才娜找工作为由,骗取才娜人民币2万元,案发前杨某某1已归还才娜人民币1.5万元。
8.2017年4月至2017年6、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1伙同孙某某2,以合伙承包海滩做买卖及帮田某买楼为借口,先后骗取田某人民币5.6万元,案发前杨某某1归还田某人民币47090元。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2亲属赔偿田某人民币4000元,田某表示其余经济损失不再要求杨某某1和孙某某2偿还,对被告人孙某某2表示谅解。
9.2017年8月至2018年3、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1伙同孙某某2,以给柏某儿子温某1找工作为由,先后骗取柏某人民币5万元。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2亲属赔偿柏某人民币19000元,柏某表示其余经济损失不再要求杨某某1和孙某某2偿还,对被告人孙某某2表示谅解。
10.2018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王某1找工作、谎称为其母亲治病为由骗取王某1人民币10万元;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某1谎称资金周转等理由让王某1为其从他人借款或担保借款人民币21万元。2018年7月26日、2018年7月30日王某1偿还了以她名义为杨某某1的借款及为杨某某1担保的借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
11.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吴某妹妹吴丽妹找工作为由,骗取吴某人民币4.7万元;被告人杨某某1以为其母亲治病为由,骗取吴某人民币2万元。案发前吴某向杨某某1借款人民币10700元。
12.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1以给母某找工作为由,骗取母某人民币4.3万元,案发前杨某某1归还母某人民币1.8万元。
13.2018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1以做二手车生意为由,骗取孙某人民币9.6万元。
14.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1伙同孙某某2,以合伙承包沙滩、做买卖为由骗取李某、赵丽辉夫妇人民币26万元,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2亲属赔偿李某、赵丽辉人民币87000元,赵丽辉表示其余经济损失不再要求杨某某1和孙某某2偿还,对被告人孙某某2表示谅解;被告人杨某某1谎称给其哥解决交通事故,让赵丽辉为其贷款人民币6.5万元,后由赵丽辉还款。
15.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1伙同孙某某2,以给马某女儿马梦颖在乐亭县医院找工作为由,骗取马某人民币6万元,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2亲属赔偿马某人民币20000元,马某表示其余经济损失不再要求杨某某1和孙某某2偿还,对被告人孙某某2表示谅解。
16.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1伙同孙某某2,以给康某1儿子李赛和外甥刘博文找工作为由,骗取康某1人民币6.1万元。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2亲属赔偿康某1人民币20000元,康某1表示其余经济损失不再要求杨某某1和孙某某2偿还,对被告人孙某某2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乐亭县公安局协查财产通知书(回执)、查询清单、冻结解冻处理清单。
(2)乐亭县公安局乐公刑调证字[2018]130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孙某(身份证号1302251937××××××××)定期存单的存取款相关凭证资料。调取证据清单、中国银行提供的孙某定期存单存取款。
(3)蒋某提交的杨某某1为其打的收条1张(3万元)、工行凭证2张。
(4)接受证据清单:2018年8月13日接受王某1提供的证据材料。
(5)母某提交银行交易明细1张、微信截图1张、借条1张。
(6)2018年7月29日孙某某2提交的借条复印件6张、收条1张。
(7)王某2提交的借条复印件1张、转账记录1张。
(8)柏某提交的收条复印件2张,证实杨某某1两次以找工作为名拿款1万元和4万元。
(9)杨某1提交的借条复印件2张(替杨某某1担保1万、3万)、收条1张(周某收杨某1替杨某某12018年7月24日借款4万元)、杨某某1身份证复印件1张。
(10)才娜提交的欠条复印件1张。
(11)单某提交的证明1张、融资租赁相关资料1份。
(12)田某提交的收条1张、微信转账记录1张、微信名称。
(13)马梦颖提交的存折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光盘。
(14)吴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5张、吴某提交的对账单1张、聊天记录、光盘1张。
(15)刘某提交的收条复印件1张、欠条复印件1张、聊天记录、光盘3张。
(16)康某1提交收条复印件1张、康某1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明细3张、光盘1张。
(17)湛志伟提交的进港证复印件、安全培训证复印件。
(18)史某提交的银行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光盘1张。
(19)暴某提交的微信记录、光盘1张。
(20)王某2提交的银行明细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光盘4张。
(21)李某提交的李某与孙某某2微信聊天记录、李某与杨某某1的聊天记录、光盘6张。
(22)赵丽辉提交的赵丽辉与杨某某1微信聊天记录、收条1张、借条2张、成立公司流程1张、手机明细2张、银行明细。
(23)乐亭县公安局乐公(刑)扣字[2018]0036号扣押决定书、乐亭县公安局乐公(刑)扣字[2018]0037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小型轿车冀B×××××、小型轿车冀B×××××。
(24)王某1的还款协议、还款收据等。
(25)孙某某2、杨某某1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材料,均为现实表现一般。
(26)乐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杨某某1、孙某某2到案情况说明。
(27)还款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7年8月中旬我通过我儿子学校微信交流群认识的杨某某1,大概在9月中旬,我和杨某某1聊天,她说可以帮我办到天津港务局,然后我给了她4万块钱运作工作的事儿,杨某某1给我打的欠条,我把学历、证件的复印件给了她。大概在10月初,杨某某1以母亲生病为由,向我借了6万块钱,没打借条,我有银行流水可证明。在11月中旬,杨某某1以孩子生病为由,向我借了1万元现金,没打借条。在12月初,她以她的婆婆生病为由,向我借了1.8万元现金,没有打借条。2018年1月杨某某1以给我找工作交保证金为由,让我给了她15800元,给的现金,没有打借条。2018年1月杨某某1以给我找工作交保证金为由,向我要了2万元现金,没有签收据和欠条。2018年3月29日,杨某某1以孩子治病为由,让我作为借贷人替她借了5万元,杨某某1作为担保人,我作为借贷人,向周某借了5万元,当时打了借条,但是这笔钱没到我手里,钱不知道被谁拿走了。2018年7月14日杨某某1以朋友打离婚分割财产为由,让我做一个担保,向周某借了一个1万和一个5万,一共6万元,当时打了1万和5万借条各一张,这个钱被谁拿走了我不知道。2018年7月下旬,杨某某1以给我找工作为名,向我索要3万元现金,没有打收据和借条。2018年7月23日上午,杨某某1以朋友离婚分割财产为由,说没我啥事儿,让我做个担保,向周某借款10万元。2018年7月23日下午,周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还钱,本金加利息一共偿还36万元,让我先还6万元,后来,我父亲替我还了周某共计8万元钱。杨某某1给我安排工作的事儿没有落实。杨某某1借我的钱没有还给我,我找她要过钱,但是她一分钱没给过我。
(2)被害人马某陈述,我是孙某某2表叔,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孙某某2和杨某某1一起到教场村我妈家去看我妈,当时和我妈说起来我女儿没工作,杨某某1说能找到工作,我爸爸就给打电话让我过去了,我到了之后杨某某1就说花了5、6万块钱就能去县医院做小工去,当时我就说中。过了几天杨某某1就给我女儿马梦颖发微信说找工作得需要6万块钱,之后我女儿就从银行取了3万块钱,又从我妈那里借了3万块钱,一起由我媳妇张丽红在我们茂源街东延水悦华庭北门我们家的超市里给了杨某某1,她转手就给了孙某某2,杨某某1说一两天就能上班,后来就一直推脱。我们就找她要钱,后来她就不接电话了,我就去找孙某某2,孙某某2没有找到,孙某某2的父亲就带着我去乐安家园孙某某2的住处找杨某某1了,但是没找到,我今天就来报警了。我没有收款凭证,当时有我、我媳妇、我女儿、杨某某1、孙某某2在场。孙某某2应该知道这事,杨某某1说这些给我女儿的话的时候孙某某2在场着。钱当时是他们两个拿走了,说是活动我女儿上班的事去了。我想着我和孙某某2是实在亲戚,没想到他会骗我。杨某某1和孙某某2没有还过我们钱。
(3)被害人李某陈述,我是通过孙某某2认识的杨某某1,因为孙某某2与杨某某1处对象着,我们经常碰见还互相说话。杨某某1说她舅是乐亭县旅游局局长,杨某某1说她可以通过她舅承包乐亭县碧海浴场、浅水湾、祥云湾、金沙岛、月坨岛、秦皇岛黄金海岸的沙滩,然后出租太阳伞,还想买快艇在金沙岛、月坨岛拉游客,她让我们投资挣钱之后我与杨某某1平分。从2018年4月12日到2018年5月28日,我分五次给杨某某1了32.5万元钱。2018年5月28日杨某某1说他哥出交通事故撞死了一个人,想从我手里借点钱,我说手里没钱了,杨某某1说她可以帮我们找捷信贷款,杨某某1就带着我和我媳妇去了乐亭县城的海涛手机店里用我媳妇的身份证办了6.5万元贷款,贷款之前杨某某1说她还钱,办完手续之后我们三个去乐亭县医院对过的建设银行取了6.5万元,我们三个就拿着钱去了孙某某2家,当时孙某某2也在家,我媳妇就把6.5万给了杨某某1,这个钱到现在杨某某1也没有还我们,也没有还贷款。6.5万元贷款一直是我还。在承包海滩这件事上,就是在一起商量过方案。杨某某1、孙某某2带着我们去鸦鸿桥看过伞,但也没买。带着我们去海边看过,但实际也没找任何人谈承包的事情。孙某某2和我一起去大连看过船,但也没定船。
(4)被害人康某1陈述,杨某某1和我是一个楼口的,她和孙某某2是两口子,我和孙某某2是一个村的,杨某某1说为我儿子李赛在港务局找工作,骗走5万元钱;杨某某1说为我外甥刘博文找在乐亭县环保局的工作,骗走1.1万元钱。这些钱都是我出的。我当时给杨某某1送钱的时候,孙某某2没有看见我给杨某某1钱。被骗的钱也是孙某某2和杨某某1一起花了。孙某某2并没有否认杨某某1养大车、整绿化工程、整二手车的事情。我从8月11日就开始和杨某某1要钱,说不用她找工作了,她用各种理由没有还钱。
(5)被害人吴某陈述,杨某某1以给我妹妹吴丽妹找工作名义骗走我6.7万元钱。2017年9月,我妹子吴丽妹拿着信用社的卡从信用社取了4万元钱,吴丽妹和她对象就把钱送到了杨某某1家里(孙某某2家),杨某某1没有给打条,但是给杨某某1钱的时候,我妹妹录了一段小视频,后来杨某某1说她姨没空,没时间回来办理工作的事情,杨某某1一直找理由拖着我。2017年10月8日、10月13日杨某某1以给港务局的领导搭人情,还有港务局的领导家里有死人的上礼,和我要了5000元和2000元,我是通过我的微信转给杨某某1的。2017年10月27日,杨某某1和我说她母亲生病了在天津住院,做手术急需要钱,杨某某1说她的卡被取款机吞了,她弟弟的卡折了,然后我在信用社给杨某某1转账了1万元,2017年11月1日杨某某1说他妈还需要做手术,还需要钱,还要和我借一万,然后我在信用社给杨某某1转账了1万元,我和杨某某1说去医院看看她妈去,杨某某1说我没有车不方便,让我在家帮她接接孩子。在杨某某1母亲住院的时候,杨某某1和我说我对象也没有正式的工作,她说给我对象也从港务局找个劳务派遣的工作。后来杨某某1说借我的两万给我对象交保证金了。在2017年冬天的时候,我和杨某某1借过两回钱,因为我急着用钱,我和杨某某1借了1000块钱,孙某某2给我送到门市上了,后来我又和杨某某1借了9700块钱,当时我说我父亲生病我没钱,杨某某1把她的银行卡给我了,我从银行卡里取了9700元钱,后来杨某某1和我说,因为杨某某1的母亲在我店上做了不少衣服,杨某某1母亲住院的时候我接送杨某某1闺女,这两笔钱她不要了。
(6)被害人暴某陈述,2016年冬天的时候,她在微信里跟我说她在京唐港养大车,还包着京唐港港务局一公司的食堂,聊天的时候她跟我说她姨父是港务局局长孙文仲,花两万可以安排我到港务局档案室上班,五险一金,正式工,刚开始的时候我没回信,后来看她的朋友圈总有一些关于大车车队和食堂的照片,过了没多长时间,杨某某1跟她对象开着车上我家唠工作的事,因为我当时没钱,杨某某1说先帮我垫两万块钱,让我先找着钱,等找到钱了就还她。后来我就跟我对象一起拿着一万块钱现金送到杨某某1在乐安小区的家里了,送去的时候杨某某1跟她对象孙某某2在家了,我们四个就坐在那里唠嗑,杨某某1跟我说她给我找工作花了两万块钱,我给她拿一万块钱也不够,让我再给她找一万块钱,杨某某1还说让我2017年正月初八去上班,孙某某2就说他也去港务局上班,他开车带着我,让我跟他一起去。没过几天我跟我对象又给他们家送了一万块钱,当时也是杨某某1和他对象在家接的钱,还跟我说让我2017年正月初八上班。到2017年正月初八的时候我跟杨某某1打电话问工作的事情,她说工作还没办好,让我等到2017年正月十六看看情况再说,等到正月十六她又找借口说是证件不行,让我再等,就这样找借口一直也没给我落实好工作,我就让杨某某1给我退钱,不找工作了,杨某某1也说给我退钱,但是她始终没给我钱,还说给我办着找工作的事情,反正就是一直拖。2018年7月初我上杨某某1家找她要钱的时候,当时孙某某2也在家,杨某某1跟我说有个绿化的项目,想跟我们合伙,她说她去年干过,说是需要先花4万块钱送礼,我们家跟他们家每家出两万,他们家先帮我们垫着,孙某某2也说需要先去看树苗和花草,等旅游局拨款下来之后就直接买绿化用品。后来7月15日我对象王波就拿着15000元现金送到了杨某某1家里了,去送钱的时候就杨某某1自己在家,她接过钱之后就说到7月25号的时候连签合同带打款。后来7月25号的时候杨某某1也没给我回信,我给她打电话没人接,7月26日上午我给杨某某1打电话也没人接,然后我跟我对象就开车到乐安家园杨某某1家里找她了,结果家里也没人。
(7)被害人史某陈述,孙某某2和杨某某1是两口子,孙某某2父母和我家在一栋楼上,2016年底杨某某1和我对象温建军说能给我找工作,安排到港务局的档案室,工作挺好,2016年年底的一天,杨某某1到水果摊找我待着,杨某某1说她们亲戚们都在港务局上班,养大车啥的,她姨夫孙文仲是个领导,找他送礼,上下一打点,花3万块钱就能安排到港务局上班,我就同意了,然后杨某某1追着我要钱,到第三天下午,我就去银行把钱取出来了,在我的水果摊上把钱给的杨某某1,当时钱用一个塑料袋装着,然后杨某某1向我要了身份证复印件还有相片,让我过几天去上班,过了一段时间,总没有消息,我就问杨某某1,杨某某1说正在给我办,让我等着,到2017年头阳历年的时候,我问杨某某1事办的怎么样了,杨某某1说要请领导吃饭了,得花几千,我就给了她7000块钱,这7000我是直接送到杨某某1她们家里了,杨某某1和我说了过了阳历年就能去上班,然后我就等着,到2017年过年的时候也没信,我就问杨某某1,杨某某1说等到过了年,初八就能去上班,后来一直没有消息,我问杨某某1,她总是往后拖,出了正月以后,我就问杨某某1我不去了钱能退不,杨某某1说钱能退回来,她找她姨夫他们要去,退回来给我,然后我就等着,然后我就一直向杨某某1要去,她就总说给,总往后拖。都是现金给的杨某某1,她没给我写过收据之类的东西。
(8)被害人刘某陈述,2016年到2017年我在秋实洗车店上班,2016年的时候杨某某1和孙某某2也在那里上班,杨某某1和孙某某2是两口子,在2016年的8月底杨某某1说可以给我儿子刘圆找工作,她说她的一个叔在港务局是一个调度长叫杨玉强(音),可以给我儿子安排到港务局做小工,要花1万多块钱,我说中。她说钱送过去,我儿子2016年9月26日就可以上班,到2016年9月4日杨某某1说她姑家的哥哥在畜牧局上班,养狐狸、貉子压饲料需要用钱,让我借给她2万,借一个月利息2400块钱,她还说可以让我们把利息先扣出来,我想还得让她给我儿子找工作,就没扣除利息,然后我就把钱给她了,她给我写了一张借条,这2万块钱一直也没还我。过了没几天,具体日子记不清了,杨某某1就和我们要钱,说给我儿子找工作,然后我就取了2万元的现金,在北外环红绿灯那里给的杨某某1,杨某某1说这些钱就够了,花剩下了再还给我,让我回去听信,隔了一两天,杨某某1给我打电话说到2016年9月26号让我儿子去港务局上班,到2016年9月26日也没说让我儿子上班,杨某某1还说她叔说有一个机会可以让我儿子转正,好几年都没有这么个好机会,她说从曹妃甸找个领导,用曹妃甸的名额给我儿子转正,要花1万块钱,然后我就在北外环红绿灯那里我又给了杨某某11万元现金,杨某某1就和我说过两天让我儿子上班,又隔了几天,杨某某1给我打电话说她叔的一个朋友是港务局领导,正管着我儿子,她说这个人媳妇死了,让我们上礼,我就又给了杨某某15000元的现金,又隔了两天,杨某某1和我说她叔的一个朋友,也是港务局领导,给我儿子找工作正在求他办事,这个人的女儿考上大学了,让我们上礼,我就又给了杨某某11万元的现金,又隔了几天,杨某某1和我说现在查的紧,她叔不敢找了,我说查的紧就不用找了,别因为给我儿子找工作在弄个处分,杨某某1说她姨夫叫孙文仲从天津港务局调过来了,是个大领导,找工作没有问题,过了几天,杨某某1说我儿子工作要从曹妃甸转到乐亭来,需要大专文凭,我儿子是中专毕业,杨某某1说给我儿子办个大专文凭,需要花钱,我就又给了杨某某11万多块钱,过了几天,杨某某1说她叔给我们找关系给别人送礼,买海参花了4000块钱,我就给了杨某某14000元的现金,过了几天,杨某某1说需要办什么手续,我就又给了杨某某11万多块钱的现金,到2017年7月份,杨某某1说从曹妃甸转过来一个指标,需要10万块钱,她问我给了她多少钱,我说给了她8万块钱了,杨某某1就说再给她2万块钱,我就给了她2万元的现金,杨某某1给我写了一张10万元的收条。在2017年5、6月份的时候杨某某1说他叔要买港口的昌盛大酒店,钱不够,让我们帮忙凑凑,和我们要2万块钱,我说我没钱,就给她凑了1万块钱,杨某某1说这些钱就用一两天不用打条了。杨某某1给我写过一张2万的借条,还有一张10万的收条,另外1万没给我写收据。
(9)被害人柏某陈述,我儿子温某1和杨某某1对象孙某某2是好朋友。2017年8月底的一天,我儿子温某1给我打电话,说杨某某1能给他从港务局找个工作,要4万元钱。过了一会杨某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家呢没,我说在呢,她说见面谈谈。一会就到我们家了。杨某某1和孙某某2一起去的,杨某某1跟我说她姨夫家妹子在港务局上班,现在想调出去,出来一个名额,找关系能把我儿子温某1弄进去,但是需要4万块钱找关系,如果去不了的话就把钱还给我,我没信,他们就走了。过了两天杨某某1给我打电话,说钱交上的话,过几天就能上班,还说她们家有房有车。我就同意给他钱了,给钱的时候我、我丈夫、张某1、杨某某1在场着,在我们家给的,我把钱给了杨某某1,杨某某1写了一个单子,单子上写着找工作杨某某1拿走4万,如果找不成退钱。大概2018年3、4月份的时候,杨某某1跟我说工作成了,等着上班就行了,但是要交1万的押金,我就又给了杨某某11万元,还是在我家里给的,当时我和我丈夫、杨某某1在着,也写了一个单子,写的是工作抵押金1万元。一直到现在我儿子也没上班。2017年秋后的时候,我们把这三张信用卡给了杨某某1,每月来还款信息了,我就把钱给杨某某1。前后一共给了杨某某1不到5万块钱,这5万块钱杨某某1都帮我们还到信用卡上了。2018年年初的时候,信用卡还完了,杨某某1把三张卡还给我们了。
(10)被害人孙某陈述,杨某某1是我孙子的对象,在今年2月份的时候杨某某1和孙某某2到我家看我,进屋后杨某某1就让孙某某2去买烟了,然后杨某某1就跟我说她自己做二手车生意,现在缺钱希望向我借点钱,我当时说手头没现金,只有一张96000元的存单,要是用你就拿去,当时杨某某1说是等把车卖了就还钱,当时杨某某1还说不让我告诉我老伴儿和小闺女,怕她们闹,我当时也没多想就借给她了。后来到银行查询发现存单里的钱早被她取走了。中国银行的存单,好像是2013年10月份存得一张五年期定期存单,当时存了96000元,户名是我自己的名字。
(11)被害人王某2陈述,我被杨某某1以给我对和我对象王娜找工作的名义,被骗走了27000元。
(12)被害人母某陈述,我来报案,被杨某某1骗了。我之前一直在港务局的钢材码头打零工,这个地方人员流动性特别大,介绍一个人,我可以拿200块钱,于是,在2017年2月份左右,我在乐亭通上发了一条招临时工的信息,之后杨某某1就联系上我了,她让我还帮着给别人安排一下工作,我就把她带来的这个人给安排进去了,之后,我俩总联系,慢慢就熟悉了,大概在2018年1月份的时候,杨某某1跟我说她给我找的港务局正式工的名额,有一个因为生病去不了,位置空出来太可惜了,她的意思就是问我想不想去,要是去的话,就拿6万元现金,我回家之后,也想了想,跟家里人也说了,最后还是怕被骗,抱着试试的心态,当时也确实拿不出6万块钱,最后东借西借的,一共借了4万块钱,她说让我给她现金,直接给她银行卡转账,还差2万,她说让我去借,我没去,最后她说她去借,让我给做个担保,我就同意了,2018年2月12日,杨某某1又以要给领导送礼为由,从我这要走了3000元,我通过微信给她转的。后来她带着我去借钱,我在担保人一栏签了字,当时我没看具体内容,我多次找她,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着我,我就不想让她找了,我就跟她要钱,杨某某1通过微信陆续给我转了18000元。现在还差25000元钱没有给我。
(13)被害人才娜陈述,2016年10月份杨某某1以给我找工作的事骗了我2万元钱。我是在乐亭新大东方附近给的杨某某1钱,当时给的现金。到了2017年夏天杨某某1用支付宝给我转账了5000元钱,到了7月20日以后我就联系不到杨某某1了。
(14)被害人杨某1陈述,我来反映我被杨某某1以给我闺女找工作的名义骗走了6.49万元钱,其中一万元钱是我闺女出了的。这些钱杨某某1陆陆续续还了我们3万。另外我为杨某某1担保从周某处借的钱,我替杨某某1还给周某4万元。孙某某2没有参与这件事。
(15)被害人蒋某陈述,我被杨某某1以给我找工作的名义骗走了54020元。杨某某1说在港务局找会计类的工作。还有就是2017年夏天的时候,杨某某1让我替她办手机分期,在老大东方办的,一开始的时候是杨某某1在还,还剩两期的时候杨某某1就不还了,就是我还得,一共还了1220元。
(16)被害人田某陈述,我被杨某某1骗走了5.6万元,杨某某1还给了我4.6万元,还差1万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康某2证实,我和康某1是姐妹关系。康某1为她儿子李赛和我儿子刘博文找工作让杨某某1骗走了6.1万元钱,杨某某1说给李赛从港务局找工作要了5万元,说给刘博文从乐亭环保局找工作要了1.1万元。因为杨某某1对象孙某某2和我母亲是一个村的,和康某1住在同一个楼上,我对孙某某2比较信任。
(2)证人温某1证实,我和孙某某2是2016年因为上网玩游戏认识的。2017年8月底的时候,通过孙某某2我认识了杨某某1,因为我和孙某某2是朋友关系,杨某某1得知我有三张信用卡需要按月还款,而且我不会从手机上还信用卡,杨某某1提出让我每月把钱给她,她替我从手机支付宝上还信用卡,她还说她认识养卡的人,我把三张信用卡给她了,每月还钱的时候,我母亲就把钱给杨某某1,杨某某1就替我还上。钱还完之后,杨某某1就把信用卡给我了。2017年9月的时候,杨某某1和我说能帮我在港务局找个工作,杨某某1说她姨父是港务局的领导,说找这个工作需要花4万元钱,杨某某1说她姨父家的妹子去着,现在不去了,空出一个名额。杨某某1和我说这个事的时候,孙某某2在场。之后,杨某某1和孙某某2去我爸妈家了,杨某某1和我母亲说了给我找工作的事,从我妈那里先后拿走了5万元。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消息,后来我们一起来公安局报案了。孙某某2在整个事情中没说过什么,但是每次去我妈家,都是孙某某2带着杨某某1去的。
(3)证人杨某2证实,杨某某1以为我找工作的名义,诈骗我和我父亲杨某1了6.49万元,其中1万元是我给的杨某某1,剩下的钱是我父亲给的杨某某1,还了3万;说帮着我买楼,我给了她5.2万元,她还给我5万元;我父亲为杨某某1还了4万元的贷款。
(4)证人赵某证实,我和李某是朋友关系。我认识杨某某1,2018年5月份,杨某某1曾经说给我儿子赵鹏从旅游局找个工作,但是我没给她钱,就是请杨某某1吃过一顿饭。李某被骗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就知道因为承包海滩李某被杨某某1骗了钱。
(5)证人樊某证实,我认识杨某某1和孙某某2两口子,他们从我的租车行租过车,现在他们欠我3万多元的租车费。
(6)证人白某证实,我是乐亭县旅游局局长。我不认识杨某某1,我和她没有关系,杨某某1没找我办过什么事。
(7)证人温某2证实,我是乐亭县医院的大夫。2018年7月24日5时左右,杨某某1来院就诊,患者于入院前8小时自服草铵磷200克,急诊给其洗胃、导泻,以除草剂中毒收入院。
(8)证人王某3证实,2018年四五月份的时候,杨某某1给我打电话,说带着我玩去,李某开着车,拉着我、杨某某1、孙某某2、李某媳妇去了三贝码头、月坨岛。在车上的时候,杨某某1和李某在一起说承包海滩的事情,具体说的什么我记不清了。杨某某1说认识这个领导、认识那个人的,孙某某2没有说过什么。杨某某1有几次把钱从支付宝上发给我,然后她让我从微信上给她转过去。杨某某1让我帮她刷过信用卡。2017年的时候是想承包海滩着,承包碧海浴场和浅水湾的海滩,我和杨某某1、孙某某2、还有一个姓田的去玉田鸦鸿桥看过伞、桌椅什么的,当时定了货,就是没交钱。后来因为我的个人原因,我退出了,孙某某2和杨某某1他们究竟整没整,我不清楚。杨某某1和我说过能从港务局找工作,花三五万元钱就中,问我去不去,她说认识港务局的领导。杨某某1说她在港务局养大车,曾经杨某某1让孙某某2拉着我和她一起去港务局门口,杨某某1让我和孙某某2在车上等着,杨某某1说她去里边结大车的账,她是背着包去的,具体拿没拿回钱我不知道。
(9)证人单某证实,我是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全部的员工,我来提交杨某某1和孙某某2在我公司的租车的材料。2018年3月9日的时候孙某某2和杨某某1从我们公司租赁的两辆车,是从网上下的单。杨某某1租赁的车是本田锋范,车牌号是冀B×××××,首期租金是7900元,每月月供2598元,杨某某1还了4个月;孙某某2租赁的车是名爵,车牌号是冀B×××××,首期租金7300元,每月月供2698元,孙某某2还了四个月,租金是一年。7月份的时候孙某某2和杨某某1没有还租金,后来听说车被公安局扣了。
(11)证人周某证实,我认识杨某某1,大约两三年前认识的,当初是杨某某1通过微信加的我好友认识的。我和杨某某1之间有债务。大约两年前杨某某1就开始从这里借钱,借了还、还了借,前后借了七八回,杨某某1和担保人还了我一部分,现在大约还欠我14万。杨某某1从我这里借钱有担保人,担保人是孙某某2还有一些人我记不清了。我认识杨某1,杨某某1带着他来过我这里,也是借钱。但具体杨某1是担保人还是借款人我记不清了。后来杨某1这笔钱还了,是杨某1女儿经手还得,一笔1万元,一笔3万元。我也认识王某1,也是杨某某1带着到我那里借的钱,王某1做的借款人,杨某某1做的担保,具体数目记不清了,好像10万元,王某1父亲经手还的我。杨某1、王某1经手从我这里借钱,他们都是杨某某1介绍的。每次我基本上将钱给杨某某1,具体事后他们怎么分我就不清楚了。杨某某1说承包海滩、还说承包敬老院、幼儿园搞装修。我和孙某某2认识,但每次都是杨某某1借钱,我都是冲着孙某某2借的,因为每次借钱孙某某2都来,他们自称两口子,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是在一起住,过日子,根本没有领证。我后来知道杨某某1从我这里借钱就是在骗我,而且是杨某某1和孙某某2合着伙骗我的钱。因为杨某某1借钱的理由就是承包工程、沙滩等,但我打听了根本没有这些事情,每次借钱孙某某2基本都在场,他应该知道这些事情。
(12)证人王某4证实,我女儿王某1从周某那借高利贷着,我后来知道的,王某1说给杨某某1当担保人着,杨某某1还不上钱了,周某就追着她要钱,带着她找杨某某1着,杨某某1跑了。还有她做借款人,杨某某1做担保人,钱都是杨某某1一个人拿走的,王某1还找杨某某1着,杨某某1说都还了,当时她没在意。回来周某拿着借条让王某1还钱。2018年7月26日我拿着5万元钱在一个打印部给了周某,周某给了她姐夫王某5;2018年7月30日我又出了3万元钱,在宁永胜律师事务所给了周某他们,之后周某写了一个还款协议,证明我女儿把钱都给还清了。
(13)证人王某5证实,我印象中杨某某1向周某借钱,有杨某某1对象和王某1。王某1没有归还过我钱,她还给的是周某的钱,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乐亭县,有周某、刘硕、王某1、王某1父亲和我。好像是因为给杨某某1的钱是我打的,王某1父亲要求我出个手续,我就在一个收条上签了字,当时王某1还了周某多少钱,我没有印象了,钱没经我手,应该是放在刘硕车上了。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杨某某1供述,孙某某2是我对象,我为王某1、蒋某、王某2、刘圆、才娜、温某1小名“大亮”、马梦颖、杨某2、吴某找过工作,我没有能力为这些人找工作。
2016年的时候我和刘圆的母亲刘某在秋实洗车店一起上班,我们在聊天的时候,我得知刘某的儿子刘圆大学毕业想找工作,我说我帮他找找,刘某说中。我当时说想从港务局给刘圆找工作,刘某说找找中,花点钱也中。当时我没说找谁,也没说需要多少钱。后来我不在秋实干了,后来我从刘某那里分几次一共拿了八万多块钱。当时刘某问我找谁办这个事,我说我一个叔,但是我没有和谁联系为刘某儿子找工作,钱也没用在工作上,我和孙某某2平时过日子花了。我和刘某借过三万元钱,我当时和刘某说想弄饲料,但是因为我们没证,弄饲料的事情没弄。这三万元钱我当时说给刘某利息着,但是本金和利息都没给她。因为我没有驾驶本,孙某某2开车拉着我去着。我给刘某打条了,但具体打了多少我不清楚了。2017年年底我还了刘某三万多,但是刘某没把条给我,也没给我打收条。还刘某钱是别人找我找工作给我的钱。
2106年的时候我通过蒋伟认识的蒋某,蒋伟说要给她妹子蒋某找个工作,当时我说的是从港务局给她找个工作,从蒋某那里我拿了四万多元钱,给她打没打条我没有印象了。但没有给她找工作,钱我平时花了。
2017年11月我认识了原来在新大东方后边开服装店的吴某,吴某说要给她妹妹找个工作,我说中,吴某就给了四万元钱,我没给她打条,说在港务局给她妹妹找个工作,但我没给她妹妹找工作,钱我平时花了。
2016年7月我和王某2一块在秋实上班着,王某2说想给他和他媳妇找工作,王某2一共给了我2.5万元钱,我说从港务局给他们找工作,也给他们打条了,但我实际上没给他找工作,钱我平时花了。
2016年8月我和才娜一块在秋实上班着,才娜说想找工作,我说从港务局给他找个工作,当时才娜给我两万元钱,我给她打条了,但实际我没给她找工作,钱平时花了,但是这个钱最近我还她了,但是条我没拿回来。
2017年的时候,温某1和孙某某2认识,我说我能从港务局给温某1找个工作,后来是温某1母亲柏某给我了五万钱,我给他们打了条,但是我也没给他找工作,钱我平时花了。
2016年的时候,我认识了杨某2的父亲杨某1,杨某1是做家政的,我们是在网上认识的。杨某1说想给他女儿杨某2找个工作,我说能从港务局给她找个工作,杨某1给了两万元钱,我没有给他打条。但是后来我没有给他找,钱我平时花了。后来杨某2结婚的时候,婚庆是我给她找的,我没和她要钱。
2018年6月中旬,马梦颖和孙某某2有亲戚,我和孙某某2去他家待着,马梦颖说想考个护士证想去县医院上班,孙某某2让我帮着他找找,当时给了6万元钱,我没有给他们打条。后来我给她打听了一下,说办不了。钱也没用在给马梦颖办事了,我平时连还账带着花了。
2017年因为我的闺女和王某1孩子在一起上学,我们就认识了。王某1说想找个工作,我说从港务局给她找个工作。王某1一共给我5万多元钱,我给她打条了。另外我还和她要过毕业证之类的东西,但实际上我也没有给她找工作,钱我平时还账带着花了。另外2017年11月份因为孙某某2的孩子有病,我和王某1借过1万元。我母亲治病向王某1借过6万元钱,但是这个钱我后来还给王某1了,我给她的现金。
2018年5月份,我以合伙做买卖的名义,从李某那里骗走13.5万元。我和李某都在乐安家园住,我们在一起待着的时候,说做点买卖,我说咱们在一起承包海滩吧,李某媳妇说中。当时我说的想从三岛上承包海滩,一起往外租伞,还说买快艇着。李某给了我13.5万元钱之后,我实际上也没办这件事,钱我带着还账和平时花了。
2016年冬天,我认识的暴某,认识以后我俩就经常来往,暴某说想找个工作,我就说帮她在港务局找个班上,但需要两万元钱,当时暴某没钱,我就说我先帮她垫上这2万元钱,过了一段时间,暴某和她对象就到我在乐安小区的家中给我送了1万块钱,又过了一段时间暴某和她对象到我家给我送了1万元钱,我给暴某打了收条,我收到钱后也没给她办找工作的事,另外我也没有能力给暴某找工作,钱被我还账和日常消费了,2018年五一前后我在家给了暴某2万元,但我没跟暴某要收条。
2016年冬天我和史某认识的,当时她在东延二期卖水果,我经常去买水果,熟了以后,我就说能给她找工作,到港务局上班,但是得花钱,需要3万元,过了几天史某在她水果摊那给了我2.8万元,我也没有给她打收条,收到钱后,我也没给她办找工作的事,钱被我花了。2018年7月份我还了史某1.8万元。
2018年7月份,和我住同一楼的康某1到我家呆着的时候,我就说让孙某某2到港务局上班,孙某某2不去,康某1就说让他儿子去,我说得花钱,康某1说花钱也行,我说得花五万元钱,港务局的正式工,康某1说她给外甥刘博文找个港务局的小工,我说得花1.1万元,过了一两天康某1和康立新到我家,在我家她们一共给我6万元钱,当时孙某某2在家着,他和康某1她们唠了会闲磕,没说别的。我收到钱后给她们打的收条,但我没给他们办找工作的事。
我与孙某某22016年7月份开始处对象,因为当时我和他没什么钱。孙某某2因为玩手机游戏,还欠别人的钱,我当时在秋实上班,王某2是我的同事,他不干了,当时我也想不干了。王某2问我不干了想去哪,我说我朋友在港务局承包工程,我想去港务局上班,王某2说让我帮他也找找,我就从王某2那我要了2.5万元,我也给他打条了。从王某2开始,我就开始骗身边的人。
我从母某那借过钱,后来我还给他了。2017年11月份左右,当时我妈生病住院,我缺钱,然后我找到张某1,找她借过1万元钱。过年以后我就还她了。当时张某1给我转的账,我还钱还的是现金。当初借钱时我给张某1打过欠条,还账后欠条还给我了,我撕了。
孙某是孙某某2的爷爷。2018年2、3月份的时候,当时我和孙某某2说在一起过日子,生活上没钱了,有一天孙某某2说找他爷爷要点钱,我俩去了孙某家。一开始孙某某2找他爷要钱,孙某说家里没钱,家里刚给孙某某2奶奶治的病,后来孙某又拿出一张存单9.6万元,给了孙某某2说是如果有急用就先拿着存单用,后来我和孙某某2将存单的钱取出来用来还其他的账了。
马某是孙某某2舅姥爷的儿子,当初马某想给他女儿找工作。我们是去的马某家取的钱。孙某某2就说过找工作需要花钱的话。当时钱是孙某某2接手拿着的。事后孙某某2给了我1万元让我给他女儿治病,其他的钱我没看到。
这些钱是这样花的,一是平时我和孙某某2的生活开支,包括平时吃饭、买东西的钱,房子装修买东西花了两万多;孙某某2的闺女病了花了三万多;另外孙某某2家的供暖费和安空调的钱都是我出的,一共花了四千多。二是偿还债务,我平时把钱放在家里,孙某某2也花这个钱,我知道孙某某2因为玩手机游戏借别人的钱,用这个钱还的,具体欠谁的,还了多少我不清楚。还有就是偿还了我的债务,其中包括给别人找工作没找成,还他们的钱。还有就是我还了在外边的债务。三是租车的钱。四是买了两辆车,付的首付。五是我和我女儿买保险花了9000元。我有一张农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工商的信用卡、一张中国银行卡、我平时用农行卡。工商银行的信用卡是去年刘硕给我办的,后来我刷卡还不上了,就让刘硕给我养着这张卡,别的卡我和孙某某2都知道密码,都使用。
(2)被告人孙某某2供述,我与杨某某1是在乐亭县城秋实洗车店认识的,从2016年5、6月份开始处对象,2018年七月十几号因为杨某某1骗人钱她就跑了。杨某某1说别人欠她的钱,她让我当个见证,让我签字我就签字了,签完字我就走了。现在我知道有20多万,我被骗了,我一共在六张借条上签了担保人。有两张借条是在乐亭县城新大东方附近农业银行杨某某1让我签的担保人,当时杨某某1说周某欠她的钱,让我做个证,周某给我拿了一个写有字的纸,让我在上面签字,当时周某用手指着纸上的地方让我写名、写手机号、写身份证号,我就按着周某的指示写了,签完字我就走了,周某也没说别的。我当时没有看纸上写的什么,我也没有问签字干什么,具体时间我也忘记了,后来我才知道杨某某1是在她借款的借条上让我签的担保人,这两次借了多少我不知道。还有一次是在乐亭县城青春广场的碰碰凉杨某某1拿出一张纸就让我签字,我就按着杨某某1说的签字了,签完字我就走了,当时周某也在,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了,这次是杨某某1向周某借款,杨某某1让我签的担保人。还有一次是在夏日超市对过的一个饭店杨某某1让我签字,当时还有周某,杨某某1骗我当担保人,这次具体时间我也忘记了,还有两次还是杨某某1让我签的字,周某也都在,都是在县城签的字,后来我才知道都是杨某某1向周某借款,杨某某1骗我当的担保人,从2018年7月20日左右开始周某就拿着借条复印件找我要钱,她还把六份借条复印件给了我。杨某某1从周某处借的钱我没有看见,干什么用了杨某某1没有向我说过。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21日杨某某1喝药之前,我们在一起生活居住,但是没有登记结婚。我2016年8月份左右在秋实就不干了,就在家待着,杨某某1之后也不干了。我俩从2016年11月到2018年7月21日这段时间都没干啥,都在家待着。我平时在家玩手机、看电影、看电视剧、玩扑克牌。杨某某1和我一起过的时候,杨某某1说她和她兄弟一起养大车,她和她兄弟每人四辆。杨某某1让我拉着她去港务局取过运费钱。她让我给她放到港口一号门那,她自己进去。大概去过二三十回,每次能取回一两万。我爷爷是退休的,每月能开六千元的工资。有个半月十天的,我就和我爷要点钱花,多的时候要四五百,少的时候要一二百。有一个月二十天的,我也和我妈要个一二百元钱。另外我大姑也给杨某某1转过四五百,让我们留着买菜吃饭。我和杨某某1共同生活期间,我开过奥迪、丰田、现代,这三辆车都是在乐安家园那边放着。杨某某1说是他兄弟的,说是她亲戚家的兄弟,每次都是她把钥匙给我,让我平时开着。另外,2018年4月份,我和杨某某1从东外环亚倡付首付买了两辆车,钱是杨某某1出的,首付两辆车加一起不超过两万,每辆车每月还2700元。一辆车是锋范车牌号冀B×××××,户头是杨某某1的,这辆车2018年7月21日被周某的对象开走了。另一辆车是名爵车牌号冀B×××××,户头是我的名,车现在我开着呢。杨某某1不会开车,车的费用、贷款买的着两辆车的分期都是杨某某1出。她说是下来的大车运费。我没有参与杨某某1以为人找工作、合伙做买卖等为借口诈骗的事情,我就是开车拉着杨某某1跑,她让我拉着她去哪里就去哪。杨某某1没有和我商量过为人找工作、合伙做买卖等事情。
2018年三四月份杨某某1和我要李某的号码,我从楼上要来了李某媳妇的微信号,我就把微信号给了杨某某1,杨某某1和她具体是怎么聊的我不清楚。有一天李某和他媳妇就来我们家了,他们和杨某某1一起说承包海滩的事。杨某某1说旅游局认识人,但具体认识谁我不知道。后来李某他们同意了,商量着要去看地方。然后杨某某1让我拉着李某他们两口子和杨某某1一起去的碧海浴场看海滩,说的啥我也没听,然后去了黄金海岸,杨某某1指着说这两块地方说就是这里,然后他们谈的什么我就不知道了,然后去了月坨岛或者菩提岛,到了之后杨某某1认识的人没在那,我们就没上岛上去。我和王某3是朋友关系,家在七街,我和他认识好几年了,他平时在家呆着,没有工作也没有买卖。王某3和我们去看过海滩。去过一回岛上,具体哪个岛我记不清了。因为当时我不认识道儿,是李某开的车拉着我和杨某某1、李某媳妇、王某3。到了岛上的一个大厅,杨某某1和他们打听一个人,这个人没在,我们就回来了。过了几天,李某说要去大连看船,杨某某1让我拉着李某去,到了之后,因为我不懂,是李某和卖船的谈的,当时没买船,说回来再商量商量,我们就回来了。之后过了几天,杨某某1说去玉田鸦鸿桥看伞和桌子,头去之前杨某某1让我和李某说之前去过鸦鸿桥买过伞和桌子。我拉着杨某某1和李某两口子还有王某3就去了鸦鸿桥,我就和李某说我之前买过伞。在去看海滩之前,杨某某1让我和李某说2017年夏天的时候我在海滩对外租伞,脚都泡胖了,我就和李某说了。另外看海滩的时候,杨某某1和李某说,2017年夏天在沙滩租伞挣了一二十万。我和杨某某1生活期间,杨某某1没有自己或和他人合伙承包过海滩,在海滩上对外租伞。有一天李某他们两口子去我家了,当时我和杨某某1在家,李某给了杨某某1一兜子钱,具体多少不清楚。我在旁边玩手机,说什么没在意。杨某某1让我把钱放在大衣柜里,我看着有七八万的样子。后来杨某某1说把钱存到银行了。我就知道给这一次钱。
2018年夏天的一天,杨某某1说去我舅爷家(马某父亲)家看我舅爷。我和杨某某1到了以后,我舅爷舅奶都在家,我们就在一起唠嗑,后来马某带着他闺女儿子也去了。杨某某1说医院认识人,马某说他闺女马莹(小名)没有护士证,杨某某1说医院认识人,给马莹弄到县医院上班去,然后杨某某1说去医院得送点礼,马某说花钱是小事。过了几天,杨某某1说要去马某家的水果店买水果去,我拉着杨某某1去的,杨某某1在水果店门口和马某说什么,马某媳妇拿着一兜子钱出来给我了,我就拿着了,杨某某1让我把钱放车上去,我就把钱放在车上,之后我和杨某某1就上车往家走。到家之后,杨某某1就骑着电动车去存钱了。现在我知道是马某给他闺女找工作的钱,大概五万元左右。我不清楚杨某某1是否给马某找工作着,我不知道杨某某1是否有能力帮别人办事、给别人找工作。
2017年秋天的一天,杨某某1说去我朋友温某1家玩去,我们到了温某1家之后,我和温某1在一起看电影。杨某某1和温某1妈在一起唠嗑。杨某某1说给温某1找个工作。后来她们在一起说从哪找工作,怎么找我也没听,我和温某1看电影着,后来我和杨某某1就回家了,当时没从温某1家拿钱。后来的事情,拿没拿钱我都不知道了。
康某1是我们同一个村的,她现在住我家楼上10楼。杨某某1和康某1要过手机号,康某1去我家待着着,说的什么我不清楚。她去了之后,杨某某1就让我出去取快递了。
我家的房子去年贴壁纸、买两个桌子是杨某某1花的钱。杨某某1平时给我买烟。平时不是在外边吃就是在家点外卖。吃饭的钱是杨某某1付钱。杨某某1平时也买鞋、衣服、化妆品什么的,给我买过一双拖鞋,给她闺女买水果什么的,没有大的花销。我拉着杨某某1去公安局南边的小区,找过周某几次,杨某某1说找周某取什么东西、送什么东西,每次都是杨某某1自己上楼,我在楼下等着她。我拉着杨某某1去中堡找暴某看过几次大仙,暴某是大仙,每次都是杨某某1自己进去,她让我在门口等着。
我女儿身体不好,去唐山、北京医院检查过,没住院。看病花费有两三万,都是我家里出的钱,杨某某1没花过钱。杨某某1说认识了乐亭县旅游局的局长,局长是她舅。我真不清楚旅游局长是不是她舅。
5.人身检查笔录。
6.唐山市乐亭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唐乐公(网安)检[2018]第02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本案综合评判如下:
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事实,杨某1被诈骗案找工作的部分无杨某某1的收据,仅有杨某1、杨某2的陈述及武永达(系杨某2对象)的证言、且被告人杨某某1有向武永达、杨某2的转账记录,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且武永达前后证言相矛盾,杨某某1无能力为其找工作是事实,依照现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1为杨某1女儿找工作骗取6.49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某1明知其无力偿还贷款,而故意骗取杨某1的信任,为其提供担保,并在其不能偿还时由担保人杨某1偿还贷款4万元,故依法认定杨某某1诈骗杨某1人民币4万元。
2.公诉机关指控的第3起事实,被害人蒋某陈述杨某某1以找工作为由拿走其54020元,2016年11月4日杨某某1给蒋某出具收条3万元;蒋某2016年12月18日取款1.2万元,蒋某陈述给杨某某1的现金,无其他证据;手机分期亦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某1诈骗蒋某人民币3万元。
3.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起事实,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1因找工作骗取暴某2万元的事实,证据不足;2017年在杨某某1和暴某聊天记录中合伙做绿化带显示暴某对象给杨某某1送了1.5万元钱,但该起事实无其他证据证实孙某某2参与,故该起事实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某1诈骗暴某人民币1.5万元。
4.公诉机关指控的第5起事实,被害人刘某陈述被杨某某1诈骗13万元,依据现有收条等证据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某1诈骗刘某人民币12万元。
5.公诉机关指控的第6起事实,被害人史某陈述被杨某某1骗了3.7万元,被告人杨某某1供述其拿了史某28000元,再无其他证据相佐证,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1给史某转款人民币共计5700元,故该起事实认定杨某某1诈骗史某人民币22300元。
6.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0起事实,依据被害人王某1陈述、被告人杨某某1供述、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某某1诈骗王某1人民币10万元。杨某某1明知其无力偿贷款,而故意骗取担保人王某1的信任,让王某1为其借款或者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1万元,王某1已为其偿还借款等共计8万元,故依法认定杨某某1诈骗王某1人民币共计18万元。
7.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1起事实,经查,被告人杨某某1当庭供述这起事实与孙某某2没有关系,在补查时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孙某某2参与诈骗,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2参与该起事实不予支持。因被害人吴某案发前曾两次向杨某某1借款共计10700元,应从杨某某1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故依法认定被告人杨某某1诈骗吴某人民币56300元。
8.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起事实,被害人张某1陈述杨某某1以自己母亲有病为由诈骗其1万元,仅有证人张某2证实张某1从其借款1万元,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1诈骗张某1人民币1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1诈骗数额认定为112.151万元,被告人孙某某2参与犯罪数额认定为43.99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1对部分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2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某2不构成诈骗罪及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30年7月31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杨某某1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王某2、王娜人民币2.7万元、退赔杨某1人民币4万元、退赔蒋某人民币3万元、退赔暴某人民币1.5万元、退赔刘某人民币12万元、退赔史某人民币2.23万元、退赔才娜人民币5千元、退赔王某1人民币18万元、退赔吴某人民币5.63万元、退赔母某人民币2.5万元、退赔孙某人民币9.6万元、退赔李某、赵丽辉人民币6.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贾翠梅
审 判 员 赵春增
人民陪审员 王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