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802刑初381号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滨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于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崔某某谎称自己是天津市发改委副厅局级调研员引诱被害人徐某与其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2月被告人崔某某以其儿子崔晓楠需退赔权健涉案款,以借款为名诈骗徐某7.3万元。被告人崔某某又谎称挪用天津市发改委公款需要退还,以借款为名诈骗徐某钱款1.6万元。后又以手里没钱为由多次诈骗徐某钱款。被告人崔某某共计骗取徐某9万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1.6万元诈骗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在徐某从所得7.3万元系借款,被告人在借款当天为徐某书写了8万的借条,该款不是诈骗。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刚认识时被告人出于虚荣的心理的确虚构了自己的身份,但二人在认识约二个月的时间后双方既已知晓对方的身份,被告人向徐某借款时,徐某已经知晓自己的真实身份,对指控的7.3万元不予认可。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对指控的诈骗数额存在异议。被告人向被害人借7.3万元时即向被害人出具了8万元的借条,其中里面包含了利息,说明被告人并非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该7.3万元之外的款项,辩护人认可属于诈骗。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崔某某谎称自己是天津市发改委副厅局级调研员引诱被害人徐某与其建立恋爱关系。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崔某某以其儿子崔晓楠需退赔权健涉案款,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徐某7.3万元,其中2.5万元由被害人账户转入被告人本人账户,另外4.8万元由被害人账户转入钱铭账户。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崔某某又谎称挪用天津市发改委公款需要退还,以借款为名骗取徐某1.6万元。被告人崔某某共计骗取徐某8.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崔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前科情况。
(2)银行卡转账流水、承德银行转账汇款凭条、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向被告人转账8.9万元的事实,及在2019年2月12日、2月13日及3月份时仍与被害人以隐瞒的身份进行交谈。
(3)天津市发改委人事处情况说明,证明崔某某非该委工作人员。
2、证人证言
钱铭证言:民生银行卡号62×××63是我的信用卡,现在已经注销了。2015年我开通的这张卡,2019年3月初左右我注销的。这张卡在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3月左右我借给我一个伯伯崔某某使用了。
3、被害人陈述:
徐某陈述:2018年11月左右我在百合网认识一名叫崔某某的人,他说他是天津发改委的局长,我们在聊天过程中开始处对象。2019年2月份崔某某又来到承德,我们在火车站见面。崔某某和我见面后和我说他儿子崔晓楠和儿媳妇都在天津市卫生局上班,崔晓楠和儿媳妇曾参与权健,纪检委要求崔晓楠和儿媳妇退还权健的分红钱78万,不然公职都要开除了,现在他手里没钱,钱都在他同学刘军那,有100多万放在上海的汇市里,要我给他点钱,过几天之后还给我,然后我在的承德银行给崔某某转账2.5万元,然后还给崔某某的侄子钱铭的账户转账4.8万元,我给他转完账后崔某某就走了。2019年2月份崔某某回到天津之后,在微信上和我聊天,对我说因为挪用公款1.6万元,用来替他儿子给权健退款,他们单位的纪检书记找他,让他把公款赶紧还上,但是他没有钱只好向我借,我通过微信给崔某某转账1万元,然后我又给崔某某转了6000元。过了几天,崔某某和我说他的亲家为了给孩子还权健的钱都借了高利贷,实在没有钱了差了10多万,让我帮忙凑一点,等在上海汇市里的100多万拿回来之后就还给我,然后我通过微信给他转了一笔5000元和一笔8000元的。期间崔某某还说因为权健这件事向其司机借过2000元钱,他没钱还,让我先借给他2000元用来还给他的司机,我同意了,就在微信上给崔某某转账2000元。后来崔某某一直没还钱,还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我感觉自己被骗了。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2020年7月3日的供述:我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我就是跟一个叫徐某的女的借钱没还。
(2)2020年7月4日的供述:我有诈骗徐某9万元人民币的违法行为。2018年11月我网上认识了徐某,我和徐某说我是天津市发改委的副厅级调研员,在京津冀指导小组工作,负责雄安新区工作,我儿子、儿媳在天津市卫生局工作。2018年11月21日我来承德跟徐某见了面,我们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这期间我们一起花钱,互相都给对方花钱了。2019年2月9日,我跟徐某说我儿子崔晓楠参加了权健,因为权健出示了,权健相当于非法集资,所以卡里的钱都被冻结了,没有钱了,我儿子崔晓楠的银行卡是信用卡,透支了钱,现在需要7万多还这个信用卡,我想徐某索要了7万多,徐某说她有一张10万元的死期存单。第二天我们去的的承德银行,徐某用这个10万元的存单做了5万元贷款,她在承德银行柜员机转账给我的民生银行卡4.8万元(户名是钱铭),她又用自己的承德银行卡给我河北银行银行卡转账2.5万元,共计7.3万元,她把钱转给我之后,我给徐某打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2019年2月13日,我跟徐某说我挪用公款1.8万元还我儿子权健透支的信用卡了,现在需要这1.8万元公款补上,我让徐某给我1.6万元,徐某微信分两次给我转账,第一次1万元,第二次6000元。之后,有次我跟徐某说我跟我的司机出门要办事,现在我这没钱,想跟徐某借2000元,但是徐某微信转账给我3000元。我不是天津市发改委的副厅级调研员,我没有工作,我经常给人打工,每个月大概2000元左右收入。我儿子、儿媳也不在天津市卫生局工作。如果我不和徐某说是天津市发改委的副厅级调研员、我儿子儿媳不再天津市卫生局工作,徐某不会给我转账。我共骗取徐某9万余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具有证据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否认其中的7.3万元是诈骗,且其陈述在向被害人借款时双方已经知晓彼此真实身份,但从其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明显看出在2019年2月13日之后及当年3月份时,被告人并未向被害人坦诚其真实身份,故被告人在获取上述款项时在自己身份、使用用途、偿还能力等方面均对被害人进行了欺诈,虽其否认,但难掩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为被害人出具了借条为由亦否认该7.3万元系诈骗,关于被告人书写的借条,仅在被告人手机中查到了照片,但经与被害人核实,被害人否认曾收到借条,故无原始证据予以佐证,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崔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9000元,用以退赔被害人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孙丽娜
人民陪审员 梁铁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虞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