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冀01刑终1116号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冀0125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行唐县口头镇万**村的王某2于2016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份,何某某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虚构家庭成员情况,使用假名何某与行唐县独羊岗乡贾庄村的田某相亲,后向田某家索要彩礼88000元。2016年10月24日何某某与田某宴请亲朋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何某某与田某分别外出打工。2017年8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乘被害人田某不在家,独自回到行唐县贾庄村,把家中所有的本人照片拿走,并将结婚照上本人的脸部抠掉后失联。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行检侦监不立通[2018]3号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证明:2018年1月31日,行唐县检察院要求行唐县公安局说明何某某重婚案不立案理由。
2、不予立案理由说明,证明:2018年2月5日,行唐县公安局刑侦南桥中队认为,何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和行唐县口头镇万**村王某2登记结婚,2017年8月2日登记离婚。2016年10月24日,田某与何某某在贾庄村举行了婚礼,举行婚礼时没有领结婚证,田某与何某某的婚礼有村民证实,但无法提供婚礼照片和婚礼视频等相关证件,且婚后二人各自到外地打工没有共同生活处所。因此,认为虽然二人共同举行了婚礼,并公开了夫妻身份,但二人并未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关系为同居关系,未构成事实重婚罪构成条件。
3、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行检侦监通字[2018]1号通知立案书,证明: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某在其与田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以结婚为目的与田某相亲、索要彩礼,并与田某在田某家举办了婚礼。虽然二人举行婚礼后不久,各自外出打工,但不影响二人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故认为何某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于2018年2月12日,通知对何某某以重婚罪进行立案。
4、行(南)立案[2018]0088号立案决定书,证明:2018年2月14日行唐县公安局决定对何某某重婚案立案侦查。
5、何某某、田某的婚纱照,证明:照片中何某某的面部被抠。
6、行唐县婚姻登记处2017年12月14日出具的《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查询结果》,证明:何某某与王某2于2016年1月11日登记结婚,2017年8月2日登记离婚。
7、何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证明何某某在案发时系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8、李某1等人的人口信息,证明:李小炼等人均为成年人。
9、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撤销表,证明:何某某曾在逃。
10、抓获证明,证明:2019年2月20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第四中队民警庞某1、尚某1将在逃人员何某某抓获。
11、宇某1馆住宿登记单,证明:2019年2月20日王某3、何某某在宇某1馆225房间住宿。
12、刘某1及何某某的银行账户流水,证明:在2016年8月期间,刘某1及何某某的账户上并未存过钱。
13、何某某口述小静代笔的内容材料,叙述其和田某认识及结婚经过,承认要了田某家88000元彩礼钱。
(二)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最初的时候我是在藁城结的婚,但是我已经和我原来的丈夫韩某1办理了离婚,原来的丈夫他去世了。后我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叫刘某的,来到与刘某同居,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因为刘某经常喝酒还时不时打我,我不愿意跟他生活就去石家庄打工了。在石家庄打工期间,我认识了灵寿县陈庄镇的一个叫侯兵山的人,我通过他和王某2的妗子认识了行唐县口头镇万**村的王某2,介绍的时候跟我说王某2是村长,我就同意了。一年后我们办理了结婚手续,对方给了我三万元彩礼。当时王某2跟我结婚的时候说他孩子们都同意我们在一起,而且他们家也没有老人。但结婚后发现他孩子们不同意,而且还有老人需要赡养,而且他爸爸还中了煤气有问题,我们因为这事总是吵架,我就去石家庄打工了。
我当时在石家庄给人家开电梯,在打工期间认识了行唐县一个叫王某3的(王小三)看门的人,歇着的时候,我跟他说我老公死了,其实当时我跟王某2还有婚姻,王某3说给我介绍一个,我说行。后王某3通过他一个亲家给我介绍了独羊岗乡贾庄村的一个叫田某的男子,王某3和我坐着客车到行唐一个饭店和田某见面,当时见面的时候有我、王某3、还有田某和田某的妈妈、王某3的亲家四个人。我介绍说我叫何某,我跟他们说我是离了婚的,丈夫死了,我怕田某家不同意没有说孩子的事情,家里就一个傻哥哥,之后我和田某又在一起聊了聊,我也感觉挺好,之后我们就走了,并和田某互相留了电话。过了几天,田某找了个车接上我和王某3一起去了田某家中,我记得当时他家有田某的舅舅、妗子、妈妈、后爸,还有王某3的亲家老练。他家人问我是不是离婚了,我说我丈夫死了,已经离婚了,没有孩子。其他就是让我看看家里,后到饭店吃饭,吃饭的时候就开始谈我们结婚的事了,我说彩礼要八万八,是通过媒人王某3说的。再之后,王某4的妈妈和王某3跟我说让我去石家庄田某上班的地方去看看田某,在一起住,我就去了跟田某住了几天,田某给我买了几身衣服,但我们没有发生性关系。之后媒人王某3和田某跟我说,定了我们结婚的日子,定在2016年农历八月二十八,之后我和王某3一起去的田某家,在田某家,田某的妈妈给了我八万八千元的彩礼,我存在我农业银行卡上了,当时他们问我娘家来几个人,我说不来人,我自己就行了。我要三金,但田某的妈妈不给我三金,但田某后来答应给我了。但是由于他妈妈的反对最后没有给我。
我和田某没有领结婚证,我因为没有离婚没有办法办结婚证。我跟他们说我老公死了,婆婆拿着我的户口本,不愿意让我走,所以他们也没有坚持。结婚后我在他家住了一个月,我跟田某去石家庄了。我出去打工了,打工的时候不在一起,不打工了就在一起住。我跟田某结婚后性生活不行,而且他家条件也不行,我就不想跟他过了,而且他妈妈还总催着生孩子,我后来被催急了,就骗他妈妈说我怀孕了,这时候他妈妈开始催我让我和田某办理结婚证,当时我还没有离婚也办不了,就走了。我回了一趟田某的老家,收拾了我的东西还把我和田某的结婚照我脸部的照片给扣了扔掉了,弄完之后我重新办了一个手机卡,就走了。我将自己的脸扣掉是因为不愿意跟田某过了,防止田某找到我,我换手机号也是为了不让田某找到我。
那八万八千元彩礼我还了两万元的账,还有五万元田某的妈妈住院用了,剩下的我看病什么的花了。两万元的欠账我给了我大姐何苏珍一万,给了我二姐何某3一万,这两万元是我藁城丈夫去世借的两个姐姐的钱。我跟田某说的是假名字,我的名字不好听我不愿意叫,就说了这个名字。我隐瞒结婚的事情是因为我想找一个别人结婚,不想跟原来那个了。
2、2019年年前,田某的母亲有病要用钱,田某说借我五万元,以后还我,我就在田某家给了田某五万元现金,当时田某没有打条,也没有说什么时候还给我。当时别人没有见,只有我和田某。这五万元是田某向我借的,以后他有了钱还得还给我。
3、我自己在外打工,想再找个人家结婚,不想跟之前的人了,就隐瞒了婚姻事实,骗介绍人和田某说我已经离婚了,我现在知道错了。我向田某家要了88000元彩礼,彩礼我还我姐姐两万,田某家借了五万,剩下的我花了。我和王某3是普通朋友关系,我要的彩礼没有给过他。我和田某结婚要彩礼,我就是按他们那边的风俗跟他们要的彩礼,没有别人参与。
4、我与田某结婚之前有过三次婚姻,第一次是我最早的丈夫韩某1,已经去世;第二个是行唐县习家庄刘某,我和刘某没有领证,但共同生活了有二十年左右,之后因为刘某喝酒我们总吵架我离开的;最后就是和王某2领证结婚的。韩某1和刘某都没有要彩礼,王某2要了三万元彩礼。我和韩某1早就同居了,所以没有要彩礼,和刘某是因为刘某没有钱,当时我还带着两个孩子,我和刘某是因为当时没领结婚证,要钱就不同意要我。我和田某要了88000元彩礼,田某母亲生病我给了田某5万元,剩下的还了我二姐何某3和我三姐何苏珍各一万元,剩余的钱,我和田某两人都花了。
5、田某母亲生病借了我5万元,我没有凭证,我给田某的是现金,现金一直放于我包内。这5万是田某给我的彩礼钱,我没有存,我之前说存银行了是说的瞎话,我没有存,一直拿着现金。我和王某3是普通朋友关系,那天我和他一起开房是因为我叫他过来跟他商量与田某这事怎么办,还没商量就被石家庄警方抓住了。王某3没有拿钱,没有分我彩礼。
(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
1、2016年8月15日,我妈魏某给我打电话说我们村李某1给我介绍对象,让我回家见面。第二天上午,李某1叫上我和我妈一起去县城,在县林业局附近等着,后一个人开车拉着我们村王某5和一个女的过来了,后王某5和那个女的还有他们车上的司机和我们一起到林业局附近的饭店吃饭,王某5介绍说那个女的叫何某,无极人,他和何某的父亲一起干活认识的,还去过何某家,都是知根知底的。何某自我介绍说她是无极人,前夫去世了,家里有个傻哥哥,还有个女儿,女儿11岁了,是她婆婆带大的,她还有个小叔子,她想再找一个,就想让王某5给介绍再找一个。我和何某单独谈了谈,后双方互相留了电话。
过了大概一个月左右,我妈给我打电话说媒人给回复说彩礼要八万八,让我回去把彩礼的事办办。我回去后第二天,我舅舅、王某5、李某1、何某、还有上次那个司机都到我家了,在我家北房,我将准备好的八万八现金拿出来放在桌子上交给何某,李某1当着大家的面点了一遍,把钱推到何某跟前,何某说想买个戒指,我又给了何某二千元让她买戒指。过了一段时间,快到定的2016年10月24日结婚的日子,何某给我打电话说“两千块钱买戒指不够,还得买项链,再给我一万元,不给一万块钱这婚我不结”。过了几天,我和何某回行唐准备结婚的事,在县城,我给了何某一万元,之后几天,何某又拉着我在县城买了好几身衣服,花了五、六千元。10月24日,我们在村里举办了婚礼。后我回到石家庄继续打工,何某说要继续在元氏打工。之后,我俩一直分开打工、生活。因为我和何某没有领结婚证,我提出跟何某领结婚证,何某总是说户口本和身份证都在她婆婆手里,她婆婆不愿意让她走,不给她。
2017年农历六月十一(阳历8月2日)晚上,何某给我打电话说回家看看,第二天,我给我妈打电话问何某回去了吗,我妈说回去了。第三天早上,我妈给我打电话说何某把家里她自己的照片上的脸扣了,人也走了,电话也打不通了。我家里也没有何某的其他照片了,她之前把她相关的照片都拿走了,就剩下家里的结婚照,也都被扣了。
2、2017年6、7月份我母亲住院需要治疗,我跟何某提出过要她先把我们给她的彩礼钱拿点出来用于治病,但是我没有跟何某说要多少钱,何某说我给他的彩礼钱在她原来的婆婆那里,拿不出来,没有给我。何某在我结婚前说她丈夫去世了,有个女儿10岁,女儿在原来婆婆那里养着。结婚之前我跟何某提出办理结婚登记,但何某说她原来的婆婆扣着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跟我说以后再办,而且还有媒人王某3和王某5担保,我就没有在意。我们结婚后在石家庄时间,何某就出去打工了,每次出去都是几个月才回来一次,我提出去何某打工的地方看看,何某不让我去,也不让我去她原来的娘家看看。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田某的母亲)的证言:(1)去年八月十五日,经我们村李某1和王某5介绍,田某认识了无极一个叫何某的,一个月前,何某将家里的结婚证毁坏后走了,到现在联系不上,我们怀疑何某骗了我家11万元彩礼钱。我儿子田某今年已经36岁了,一直相亲相不成,去年农历八月份,我们村李小连说她朋友那有个女孩,给我儿子介绍介绍,说这个女孩是无极的,丈夫死了,家里只有一个傻哥哥。我们双方在去年农历八月十六见面,见面以后双方都认可,过了半个月左右,双方准备换东西,女方和我们家要八万八的彩礼,在我们家定亲,当时我全家都在,还有两个媒人,我给了何某九万元现金,后来我儿子告诉我说女孩还要一万元买三金,我儿子又给了他一万元。订婚以后,双方约好去年九月二十四正式请客结婚,结婚以后他俩一直在石家庄。今年农历五月份,我儿子说何某怀孕了,六月十二号,何某自己回来了,说回来看看,六月十三日,我把何某送走了。我回家后,看见他俩结婚的照片都毁了,我给何某打电话问是怎么回事,她说不是她弄的,之后就联系不上了。我没有去过何某家,何某不让去,王某5说她家里没爹没娘,去了也没有用,结婚的时候何某的娘家也没有来人,也没有领结婚证,媒人说何某前一任婆婆拿着户口本和身份证不给。
(2)我是在2017年农历正月十八住的院,我住院期间没有接到过何某的钱,我也没有跟他要过。当时给何某八万八千元现金彩礼时,多给了2000元现金,说是让何某买个戒指。后来我听我儿子说他私下给了何某一万元的三金钱。但那时已经快结婚了,我就没多说什么默认了。
2、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6年上半年,王某5给我打电话说无极有个女的,叫小娟,是个寡妇,让给介绍个对象,我就跟魏某说给他儿子小鹏介绍一下。后我跟王某5沟通好,过了几天,我、魏某和“小鹏”一起在县城约好的饭店等着,中午左右,王某5带着小娟到了,互相介绍了一下。后双方准备定亲,小娟和王某5一起到男方家里,在家里换东西定亲,当天小娟的家人也没来,当天男方给了女方8.8万元的彩礼,当时钱先给了我,我大概过了一遍,给了小娟,小娟拿了钱之后就和小鹏去了屋里,之后我们一起去饭店吃饭。我介绍的时候只知道女方叫小娟,无极人,小娟和王某5认识,王某5是独羊岗乡贾庄村人。
3、证人王某3(曾用名王某5)的证言:我和魏某是一个村的,2016年的时候,我通过我一个叔伯亲家李某1给我们村魏某的儿子田某介绍过对象。2016年的时候,我在石家庄个建筑工地打工,认识了一个女的叫“盖某2”,离婚了。当时工地上还有一个叫“丑妮子”的人,是行唐县西秀村的,让我给“盖某2”介绍个对象。后来我找李某1问老家贾庄村里有没有“好茬”,让他给“盖某2”在我们村里介绍个对象。李某1说把魏某的儿子田某介绍给“盖某2”。后来商定了日子回行唐一个饭店,让“盖某2”和田某相亲。“盖某2”挺满意,过来一段时间,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准备让他们两个定亲换东西”,到了约定的时间,我和“盖某2”租车到了魏某家里,之后去了饭店准备换东西,在饭店里魏某家给了八万八千元的彩礼,李某1还多要了一万元的戒指、项链钱。我给田某介绍的女孩到底叫什么我也不太清楚,只知道叫什么娟,到底是“何某”还是“盖某2”,我不清楚。他们办完婚礼后,我就再也没有见过“盖某2”。我的身份证没有让别人使用过,一直在我身上。
4、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和何某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2016年1月11日在行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8月2日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底经人介绍我和何某某相亲,相亲之后两个人感觉可以,就登记结婚了,当时何某某跟我要五万元彩礼,我说确实没有那么多钱,最后达成协议,我给了何某某三万元。生活了一段时间,我发现何某某有好多事情瞒着我,经常大晚上有男人给她打电话。我们经常为这件事吵架,后来何某某说是给人安排相亲的事,从中抽取一些好处费。后来我查看了何某某的户口本,发现何某某有一儿一女,女儿之前姓韩,后来改姓刘,何某某才跟我说她在藁城结过婚,生有一儿一女,因为丈夫盗窃被判刑,无法离婚,后来经人介绍与只里乡习家庄村一个人同居了一段时间。但听何某某说她儿子7岁的时候就到了习家庄,儿子、女儿结婚后,因为习家庄这个人酗酒才离开,经人介绍和我结婚。何某某说她在无极时叫何翠娟,但上户口时上成了何某某。2016年何某某曾两次外出打工,都是在外20多天就回来了,2017年5、6月份,何某某向我提出离婚,7月何某某还曾到口头法庭准备起诉离婚,2017年8月2日,我到民政部门与何某某办理离婚手续。何某某起诉我后就不在家里住了。
5、证人李某2(何某某的外甥)的证言:我认识何某某,她是我最小的一个亲姨,我们现在关系不是很好,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联系过了。何某某有个儿子叫“小玉”,何某某曾经在无极县结过婚,结婚之后,有了孩子就离婚了。后来听说何某某在行唐结婚了。
6、证人刘某1(何某某女儿)的证言:我母亲叫何某某,生父叫韩某1,是藁城的,2013年去世,我母亲之前在无极可能还有一段婚姻,生的我哥哥刘某2,具体我不清楚,我记事的时候(大约四五岁)已经来行唐县习家庄了,大约到现在二十年了,在行唐县她和我继父刘某子一直生活。
我刚出生那段时间,我生父进监狱了,我妈妈为了我哥哥以后的生活往前走了一步,带着我和我哥哥来到了行唐。我只是听说过我哥哥的生父不要我妈妈了才离婚的。我和我母亲还有我哥哥在行唐生活的时候,我母亲对外都说她叫何某,但是我继父刘某子还有我哥哥我们都知道她真名叫何某某。我妈妈跟刘某子没有领证,原因我不知道。我妈妈和刘某子感情一般,我记得小时候总是因为喝酒吵架,等我哥哥结了婚我出了嫁以后,我妈可能是想找自己的生活了吧,她就走了,具体什么原因我不知道。
后来我知道我妈妈在行唐万**村生活结婚了,我还去了她家,见过她丈夫一次,但是我和她通话什么的,她告诉我在万**过的不舒服,想离婚,因为那时候刘某子找我妈妈也想让她回去,我劝过我妈要想离婚的话可以继续跟我父亲过,后来我妈妈离婚了,后又在外边打工了半年左右,之后回来了,应该是2018年年底回来的,跟我继父又生活在一起了,之后我就不清楚她的事情了。我不知道她又跟别人结婚了。我母亲没有给过我钱,也没有让我帮她存过钱。我哥哥那边我不清楚。
7、证人刘某2(何某某儿子)的证言:大概23年前或者26年前,我母亲何某某带着我妹妹嫁给了刘某子,后来就把我从我姨家接了过来,我母亲和刘某子结婚后一直出去打工,大概四五年前开始,我母亲就自己一个人出去打工,她跟我们说她是在工地看工程电梯的,她只有逢年过节的时候才回家,平时我们都是电话联系,一直到半年前我们联系不上了。我的亲生父亲是谁,我不清楚,听说在我小的时候他就离开我们了。我不清楚我母亲和刘某子有没有领结婚证,但是我家的户口本上没有我妈的名字。她从来没有跟我们说过她的婚姻情况,我们也不知道。我没跟我妈借过钱,她也没有给过我钱让我存起来。
8、证人仝素芳的证言:我与魏某是乡亲关系,魏某家有个儿子叫“小鹏子”。小鹏子2017年9月的时候结的婚,在村里吃的饸烙,又到饭店吃的饭,结婚的时候我参加了。
9、证人毛某(魏某的邻居)的证言:我是魏某的南边邻居,魏某的儿子叫田某。田某2017年9月份结的婚,在村里办的婚礼,结婚时女方没有来人,她说她家里没人。
10、证人杨某(魏某的邻居)的证言:我是魏某的邻居,魏某有个儿子叫田某。田某在去年(2017年)9月份的时候在村里结的婚。他们第一天在村里举办的婚礼,第二天在饭店里办的,田某举行婚礼的时候,我也参加了,田某的媳妇叫什么“娟”,在魏某家住了大概一年。
11、证人刘某3(习家庄村支书)的证言:刘某叫刘某子,他和一个女子结婚了,这名女子带着两个孩子,这个女子在村里叫什么不清楚,见到了认识,她在村里待了好几年,后来跑了。
(五)辨认笔录
2017年9月26日田某在12张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为跟其结婚的“何某”。6号照片为何某某,身份证号码1301821967××××××××,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田某彩礼款8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称其一共给付被告人彩礼款十万元,被告人否认,被害人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支持。被告人称其给付被害人田某五万元为被害人母亲看病,被害人否认,被告人也无证据证实其主张,故不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称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所涉违法所得八万八千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田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依法追缴被告人何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八千元,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田某。
被告人何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向田某索要的88000元是彩礼款,应属民事纠纷,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理。
何某某的辩护人祖晓彬的辩护意见:上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何某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彩礼款88000元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有原审期间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二审期间,何某某委托亲属刘某子和被害人田某经自行协商于2019年12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由何某某退赔田某经济损失7万元,田某不再追究何某某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对何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给何某某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田某彩礼款8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二审期间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何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经常居住地行唐县司法机关经审前社会调查,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故本院对何某某的量刑予以改判,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5刑初16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连山
审判员 邵彩然
审判员 戚风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