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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107刑初74号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0-29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07刑初74号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一部刑诉〔20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全文、检察官助理马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招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于某某与危建君、张海丰、金某2、魏星宇、郭向松(五人均另案处理)商议到井陉矿区石钢工地收购钢铁边角余料(以下简称边角料),在与工地相关负责人员里应外合少计数量之外,再利用地泵上安装作弊器的方式,遥控改变装载边角余料的汽车重量骗取钱财。于某某负责协调工地关系;危建君主要负责安排工人装车、销赃;张海丰、郭向松负责联系司机运输、操纵作弊器;金某2负责出资金;魏星宇负责“摆平”事情。商议好后郭向松联系了经营磅房的被告人李振芳(另案处理),约定每过磅一车给予李振芳800元好处费,李振芳同意其在地磅上安装作弊器。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于某某等六人到中国二十二冶集团驻石钢工地项目部(以下简称二十二冶)与高某(另案处理)商定在过磅时少计边角料的吨数,后在称重时遥控地磅作弊器操纵数值,称重完成后将边角料销往收购站,在收购站称重显示边角料的实际重量,共骗取二十二冶边角料138.586吨,价值306579.3元。

2020年1月14日至15日,于某某等六人以遥控过磅作弊器方式骗取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驻石钢工地项目部(以下简称中铁建工)边角料10.975吨,价值26888.75元。

2020年3月20日至21日,于某某等六人以遥控过磅作弊器方式骗取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驻石钢工地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冶天工)边角料11.78吨,价值25916元。

2020年3月22日至23日,于某某等六人以遥控过磅作弊器方式骗取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驻石钢工地项目部(以下简称上海二十冶)边角料23.18吨,价值50996元。

2020年3月27日,于某某等六人以遥控过磅作弊器方式骗取中国二十冶驻石钢工地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国二十冶)边角料14.145吨,价值28111.25元。

以上骗取的边角料销往张某1等人废品收购站,除各项支出外,危建君分给于某某30000元左右。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某某辩称自己不知道在地泵上安装作弊器的事实。

辩护人袁招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于某某系从犯,对公诉机关指控于某某分得钱款的数额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于某某与危建君、张海丰、金某2、魏星宇、郭向松共同商议从井陉矿区石钢工地收购边角料,与工地相关负责人员合谋通过少计边角料数量,给予工地相关人员好处费外,再利用地磅上安装作弊器的方式,遥控改变装载边角料汽车的实际重量数值从中骗取钱财,六个人平分骗取的钱财。于某某负责协调工地关系;危建君主要负责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与工地单位签订合同、安排工人装车、销赃;张海丰、郭向松负责联系司机运输、操纵地磅作弊器;金某2负责出资金;魏星宇负责“摆平”事情。商议好后郭向松联系了经营磅房的李振芳,约定每过磅一车边角料给予李振芳好处费800元,李振芳同意在其地磅上安装作弊器。

1.2020年1月11日,于某某等六人到二十二冶与该单位人员高某商定在过磅时少计2吨边角料,后在称重时遥控地磅作弊器操纵数值,称重完成后将边角料销往张某1经营的收购站,在收购站称重显示边角料的实际重量为15.655吨,骗取边角料5.295吨,价值12972.75元。

2.2020年1月12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二十二冶边角料28.235吨,价值69175.75元。

3.2020年1月13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二十二冶边角料15.025吨,价值36811.25元。

4.2020年1月14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二十二冶边角料7.64吨,价值18718元。

5.2020年4月3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二十二冶边角料28.576吨,价值58580.8元。

6.2020年4月4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二十二冶边角料29.865吨,价值61223.25元。

7.2020年4月5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二十二冶边角料23.95吨,价值49097.5元。在销赃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已发还被害单位。

8.2020年1月14日,于某某等六人以遥控地磅作弊器的手段骗取中铁建工边角料5.6吨,价值13720元。

9.2020年1月15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中铁建工边角料5.375吨,价值13168.75元。

10.2020年3月20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中冶天工边角料6.76吨,价值14872元。

11.2020年3月21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中冶天工边角料5.02吨,价值11044元。

12.2020年3月22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上海二十冶边角料14.145吨,价值31119元。

13.2020年3月23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上海二十冶边角料9.035吨,价值19877元。

14.2020年3月27日,于某某等六人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中国二十冶(使用中冶天工的出门证)边角料14.145吨,价值28111.25元。

上述骗取的边角料销至张某1或金某2经营的收购站,除去各项支出外,危建君分给于某某30000元左右。

另查明,2020年12月21日,于某某的亲属退赔中国二十二冶集团30000元,中国二十二冶集团对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020年8月12日10时18分至11时48分),2020年1月份春节前的时候,我和危建君一起在矿区石钢收购废旧钢筋,我联系了石钢工地中国二十二冶项目部的常部长,我和常部长商谈好我们收购他们公司的废旧钢筋,我记着拉了一回,拉了一车,春节后,大概三、四月份时,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又去拉了两回,每回两车。拉货的司机和工人都是危建君找的,拉的钢筋都是在矿区石钢工地门口北面的一个磅房过的磅,都卖到石家庄市一个收购废旧钢筋的地方了,拉了几回危建君共给我7000多元。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020年8月12日16时24分至17时34分),我和中国二十二冶驻石钢项目部的常部长商谈收购钢筋事宜时,给了常部长两次好处费,一次3000元、一次4000元,给的都是现金,从石钢工地收一车废旧钢筋利润多少钱,我不清楚,危建君给多少就拿多少,危建君给的7000多元,有现金,也有转账。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020年8月12日19时28分至21时08分),去年年底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危建君一起到石钢工地从门口保安处得知工地的项目位置,我就自己进了二十二冶的项目部,在项目部见了负责人常部长,向他表达了我要收购工地上废旧钢筋的想法,并将我的名片给了常部长,接着我又跑了工地上其他几家项目部,也将收购废旧钢筋的意愿跟他们的负责人说了,过了一个月左右,常部长给我打电话说有废旧钢筋,我过去看后能拉,我就给危建君打电话,之后,我们找车就去拉了,我自己一人在二十二冶项目部门口给了常部长3000元好处费,又隔了一个多月常部长又打电话,我和危建君又带着车和人过去拉了,这次给了常部长4000元好处费,之后,我没再和常部长联系过。我在石钢工地上见过郭向松,他是不是合伙人不清楚。

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020年9月7日14时50分至15时35分),我记着从石钢工地拉了四次废旧钢筋,用的是拉货的小货车,每车大概六、七吨,拉了六、七车,每吨赚二、三百元,我分了7000多元,我们一共是五、六个人一起合伙收购废旧钢筋,我只认识危建君、郭向松,那几个人我不知道叫什么,也不知道他们分了多少钱,我们从石钢收购废旧钢筋几个人就开始合作了,我不知道怎么商定的合作细节。

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020年9月17日15时05分至15时35分),2020年1月至4月份期间,我和危建君一起在石钢收购废旧钢筋,我联系并和矿区石钢工地中国二十二冶项目部的常部长谈好收购废旧钢筋的事,我们五、六个人一起合伙收购废旧钢筋,但我只认识危建君、郭向松,从工地拉了四次,共拉了六、七车,每车六、七吨左右,我从中挣了7000多元,我们没有具体的账目,也没有核对过账目,我分两次给了常部长好处费7000元,都是现金。

6.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2020年11月6日15时39分至16时56分),2020年1月至4月份期间,我和危建君、郭向松还有另外三个人合伙在矿区石钢收购废旧钢筋,我和石钢工地中国二十二冶项目部的常部长谈好收购废旧钢筋的事并且陆续给了他7000元好处费,我们从工地拉了四次,共拉了六、七车废旧钢筋,每车六、七吨左右,我从中挣了7000多元,每次拉钢筋都是在矿区石钢工地门口北面的一个磅房过的磅,我不清楚谁联系的磅房,我不知道在磅房是否使用了干扰器,打印好磅单后,危建君拿着磅单找二十二冶的工作人员结账。

7.同案犯危建君的供述,证实2020年1月,其和郭向松、于某某、金某2、张海丰、魏星宇六个人第一次合作开始收购废旧钢筋,六个人在贾凤路上的一个饭店商议的分工,第一次拉的钢筋是于某某和二十二冶项目部常部长联系的,于某某知道已经安装了遥控器,在饭店吃饭时商议分工,于某某听见了,吃完饭后,于某某告诉其说不想干了,因为人太多,股太多,其劝说于某某不用进工地,也不用干啥,还能分钱,于某某就同意了,其分给于某某三万元左右,大部分是现金。于某某在饭店工作,其到石钢工地看工程量挺大,就拉于某某一起干,其告诉于某某收废钢筋可以在地磅上安遥控器,把实际重量变小,这样可以多挣钱,于某某听了以后就同意干了。

8.同案犯张海丰的供述,证实2020年1月11日,其和危建君、郭向松、小凤、魏星宇、金某2六个人一起在矿区一个饭店吃饭,一起商量在地磅上安装干扰器并同二十二冶工作人员在称重单上造假诈骗废旧钢筋,其和金某2、魏星宇一起占一半股份,危建君、小凤、郭向松一起占另一半股份。

9.同案犯魏星宇的供述,证实2020年1月初其和危建君、张海丰、郭向松、金某2、小凤六个人在一起商定合作收购废旧钢筋时,危建君和张海丰等人说要少计重量必须事先和磅房沟通好,过磅时事先安装好仪器,用仪器控制过磅的重量,其和张海丰、金某2一起占一半股份,危建君、小凤、郭向松一起占另一半股份,赚了钱大家平分。每次都是危建君、张海丰、小凤去工地拉钢筋,危建君和张海丰每次将钢筋卖了对完账除去花销,剩余的钱六个人平分,其一共分了25000元。

10.同案犯金某2的供述,证实2020年初的时候,其和魏星宇、张海丰一起到矿区石钢工地想收购废旧钢筋,在工地遇见危建君、于小凤、郭向松在那也收购废旧钢筋,张海丰和危建君、郭向松认识,为了避免竞争,六个人在矿区吃的午饭,在饭桌上确定一起合作收购废旧钢筋的事情,危建君和张海丰等人说得给卖钢筋的公司少计重量才能赚钱,必须事先和磅房沟通好,过磅时事先安装好一仪器,用仪器控制过磅的重量,其和张海丰、魏星宇三个人占一半股份,危建君、郭向松、于小凤三人占一半股份,其不知道具体地点,每次都是张海丰、危建君、郭向松、于小凤到矿区石钢工地拉钢筋。

11.同案犯李振芳的供述,证实2020年1月初时,一个中等身材肤色比较黑的男子到其经营的磅房,说从石钢工地收购废旧钢筋想在磅房过磅,过磅时他们的人在磅房显示器上安装一个作弊的仪器可以控制过磅重量,让其帮助隐瞒,每过一车,给其好处费800元,正常过磅每车封顶收费20元,其在磅房的桌子上放着空白的磅单,每次过磅,他们自己就把磅单填了。

12.二十二冶过磅单和登记账簿。

13.上海二十冶、中铁建工、中冶天工过磅单。

14.二十二冶过磅照片。

15.石钢公司物资出门证。

16.金某2、李振芳的微信交易明细。

17.张某1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回单。

18.危建君、张海丰指认装车现场和过磅现场照片。

19.废旧钢筋询价单及河北敬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江耀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恒邦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0.货车司机张某2、张某3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

21.张某1收购站账本和金某2收购站账本。

22.证人秦某(二十二冶石钢搬迁项目部总指挥)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初,公司开会安排将施工剩下的边角余料钢筋出卖,当时安排党支部书记李俊修、物资部长、安全人员、物资人员高某和徐某等人共同卖边角余料钢筋,应该是每吨2400元出售的,2020年1月初时也卖过一批边角余料钢筋,也是李俊修等人负责卖的。

23.证人吴某(中国二十冶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27日,收钢筋的张姓男子到工地找到其,其先带着两辆空车到石钢大门北边的一个私人磅房过了磅,磅房老板外号“大头”,之后到工地装车,装完后,又到大头的磅房过磅,过完后给了现金37632元,其把现金给了项目经理。当天没有给他们出门证,他们通过别的公司开的出门证,这些男子中有姓魏的、姓危的、还有一个姓郭。

24.证人裴某(中冶天工安环部部长)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份时,工地有一些废旧钢筋需要处理,由物资部的工作人员负责联系收购废钢筋的事宜,具体怎么联系的不清楚,3月20日当天,有两个男子到工地收购废钢筋,带着4、5个装车工人,装完车后,领导安排其开了出门证,带着那两个人和车辆到了石钢工地北边一个私人磅房过了磅,第二天,又把剩下的拉走了。2020年3月27日公司没有处理废钢筋,领导安排其开了两辆车的出门证,其没看见车,具体拉的什么不清楚。

25.证人谢某(中铁建工物资部部长)的证言,证实2020年春节前,公司工地有一批边角余料钢筋需要处理,之前有一个姓“危”的男子经常咨询收购钢筋的事宜,其就联系姓“危”的过来收购。2020年1月13日那个危姓男子和其口头商定收购价格每吨2400元,当时没有签订协议,危姓男子带了三个营业执照,分别是河北敬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江耀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恒邦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公司给其出了三张询价单,第二天危姓男子把三张询价单交回来。因为公司有规定,处理废旧钢筋需要三家以上公司比价,危姓男子报价最高,让他准备了三个营业执照进行比价,2020年1月14日、1月15日,危姓男子来项目部收购的废旧钢筋。

26.证人代某(上海二十冶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20日左右,公司需要处理施工剩余的边角余料钢筋,其联系姓“郭”的,3月22日早晨,姓“郭”的让姓“张”的联系到工地拉的钢筋,两天都是装好车后在石钢门口北边一个磅房过磅,姓“张”的给了过磅单,按每吨2500元卖的钢筋,给的现金都上交公司了。

27.证人金某1(金某2之父)的证言,证实石家庄市江耀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的法人是金某2,公司在栾城区,2020年4月4日下午,金某2打电话说有人到厂子里卖钢筋,晚上20点左右,姓“危“的带着三辆车开到厂子里,车上都是钢筋,过磅称重后,其记到本子上,又和工人把钢筋整理好放在院子里,后来把钢筋卖了。姓“危“的叫什么名字不清楚,金某2认识。

28.证人张某1(石家庄市恒邦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3日下午18时许,危建君、张海丰、金某2三人一起到其厂子说要卖废钢筋,过了一会儿,三辆翻斗车开进厂子,车上装的都是废钢筋,其过磅称重后,其用现金给危建君结的帐,账本上记着详细数目,把账本拿来了。

29.证人高某(二十二冶矿区石钢项目部材料员)的证言,证实其和危建君商定卖钢筋边角余料时称重后在磅单上少写重量,在磅房里人多不方便用手比划少写数字。其伙同危建君、危建君的助手在公司卖钢筋边角余料时,从中牟利,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将少记的废钢筋卖给危建君,从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30.证人张某2(货车司机)的证言,证实其和张某3在2020年4月3日、4月4日给危建君、张海丰从井陉矿区石钢工地拉出废旧钢筋,送到张某1和金某2的废品收购站了。4月5日傍晚拉出的废旧钢筋,过完磅准备去倒货的公路上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31.证人张某3(货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2日下午,危建君给其打电话说需要两辆货车和六个工人拉货,其联系了张某2,又联系了11个搬货的工人,4月3日早晨6点左右到了井陉矿区,危建君、张海丰带着进了石钢工地,工地上有很多废旧钢筋,危建君、张海丰让工人往车上装废旧钢筋,危建君、张海丰开着一辆越野车拉着工地上两个工作人员到工地北边的一个磅房过磅,过完磅后,其和张某2把车开到一个旧厂区,再把两辆车上的废旧钢筋放到了王某的车上,三辆车上的废旧钢筋都卖到了张某1的废品收购站了。4月4日,其和张某2、王某和上次一样,又把拉的废旧钢筋卖到金某2的收购站了。4月5日,其和张某2又去石钢工地拉废旧钢筋,过程和前两次一样,下午五点左右出了工地大门,过完磅后,在路上被公安局的人拦住了。2020年1月份,其给危建君、张海丰从石钢工地拉过四、五次废旧钢筋,也是卖到张某1和金某2的收购站了。

32.证人王某(货车司机)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3日张某3给其打电话,让其开货车到井陉矿区些废旧钢筋,其到矿区一个废弃场地后,从张某3、张某2的车上往其货车上倒了些废旧钢筋,卖到了栾城区的一家收购站。4月4日和上次一样,又把废旧钢筋卖到了另一家收购站。4月5日下午,张某3又打电话说帮忙拉货,其到了矿区那个废弃场地没看见张某3、张某2,现场的装车工人说今天不拉了,过了两三天后,其听装车工人说张某3、张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33.证人高某(货车司机)的证言,证实通过张海丰联系,从井陉矿区石钢工地拉上废钢筋卖到金某2的收购站了,也往王同义的收购站卖过,是金某2给结的运费、工费。

34.证人张某4(货车司机)的证言,证实通过张海丰联系,从井陉矿区石钢工地拉上废钢筋卖到张某1的收购站了,张海丰结算的运费和工费。

35.证人冯某(货车司机)的证言,证实张某3联系其,让其帮危建君、张海丰从井陉矿区石钢工地拉上废钢筋卖到张某1的收购站,张某3结算的运费和工费。

36.证人张某5(货车司机)的证言,证实同村的张某3联系其从井陉矿区石钢工地拉上废钢筋卖到张某1的收购站了。

37.证人荆某(于某某之夫)的证言,证实其和于某某常年不在一起,其一直在北京打工,于某某2020年在石家庄周边和别人合伙拉废铁。2020年4月,其父亲去世,其回黑龙江老家见到于某某,于某某说在石家庄倒腾废铁出事了,和她一起合伙的几个人被公安机关带走了,具体细节于某某没有说。2020年8月11日下午,于某某打电话说保定市涿州火车站把她抓获了。

38.证人徐某(二十二冶矿区石钢项目部材料员)的证言,证实其收取了危建君的好处费,在过磅单上少写废旧钢筋的吨数,危建君能偷点废旧钢筋。2020年4月5日早上危建君给其好处费1000元,下午5点装完车后,危建君他们走到贾凤路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39.井陉矿区价格认证中心矿价认字(2020)0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废钢材1吨,于2020年1月12日市场零售价格为2450元;于2020年4月4日市场零售价格为2050元。

40.井陉矿区价格认证中心矿价认字(2020)01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废钢材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137288元。(详见《价格认定明细表》)

41.搜查证及扣押决定书,证实搜查金某2的人身及随身携带物品,将搜出的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42.侦查实验笔录,证实对张某2、张某3驾驶车辆装载的钢筋进行过磅称重。

43.扣押决定书,证实将张某3驾驶的冀A×××××车辆、张某2驾驶的冀A×××××车辆及车上的废旧钢筋予以扣押。

44.扣押的车载废旧钢筋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已将扣押的废旧钢筋发还二十二冶。

45.金某2对于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于某某就是“于小凤”。

46.张海丰对于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于某某就是“小凤”。

47.徐某对于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于某某就是收购二十二冶废旧钢筋的东北籍女子。

48.危建君对于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于某某就是“于小凤”。

49.魏星宇对于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于某某就是“小凤”。

50.于某某对常维强的辨认笔录,辨认出常维强就是与其协商收购二十二冶废旧钢筋事宜并收取好处费的常部长。

51.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8月11日下午,该单位临时布控人员于某某经过涿州市火车站时被涿州市查获,双方民警取得联系后,该队民警迅速前往涿州市火车站,于当天将于某某带回矿区公安分局。

52.依安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该机关经查询未发现于某某违法犯罪记录,在辖区现实表现一般,外流期间情况不掌握。

53.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该公司已收到于某某的丈夫荆某退赔公司的损失30000元赔偿款,对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54.被告人于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与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辩称于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于某某的亲属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对于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于某某与危建君、张海丰、金某2、魏星宇(四人均已另案处理)共同退赔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人民币43432.8元、退赔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钢集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人民币26888.75元、退赔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炼钢工程项目经理部人民币25916元、退赔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石钢环保搬迁炼钢连铸工程项目经理部人民币26913元、退赔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河钢集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人民币2342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洞全

审 判 员  武永萍

人民陪审员  曹 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杜 禹

书 记 员  李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