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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208刑初196付某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0-31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208刑初196号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7月2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于2020年10月22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张微微、被告人吴某某2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1与被告人吴某某2自幼相识。2019年10月份,付某1、吴某某2预谋在物流网上截获配送废钢信息,诈骗他人的废钢予以销售,并购买作案用的银行卡、手机、手机卡等工具,二被告人获取配送废钢的信息后和配货站、货主、货车司机、钢厂业务员联系,将诈骗来的废钢予以销售,获得赃款后转到作案用的银行卡,并到异地自助银行柜员机支取现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通过唐山市丰润区小丽货栈获取被害人蒋某从河北省任丘市配送一车钢筋头(40.76吨)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九江线材的信息,便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号和微信号冒充配货车司机,与小丽货栈、被害人蒋某、货主张某2联系,并于2019年11月3日早上7时许通过货车司机将40.76吨废钢筋头从任丘市吕公堡镇张某2处拉走,收到货物过磅信息后,蒋某通过手机银行将货款支付给货主张某2。后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遥控指挥货车司机将废钢筋头运送到唐山市丰润区天柱钢厂,并通过唐山宇诚有限公司刘某4予以销售,获得赃款108392.90元。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在天津市宁河区农业银行自助柜台机支取现金并分赃。

2.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通过丰润区“万通配货站”获取了被害人孙某发布的到天津市津南区一废品站配送废钢到唐山市滦州市海特钢厂的信息,便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号和微信号冒充配货车司机,与万通货运站、被害人孙某、津南区废品站货主葛某联系,于2019年11月22日中午通过货车司机将33.88吨废钢从天津市津南区葛某的废品站拉走,当日中午孙某利用手机银行给葛某转废钢款90900元。后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遥控指挥货车司机将废钢运送到滦州市海特钢厂,并通过关系人崔某予以销售。2019年11月23日,崔某将93350元货款打入二被告人指定户名为张某1的银行账户,后付某1、吴某某2将该货款用手机银行分别转到其二人购买的户名为常某及张某1的银行卡上,并于当日上午在中国银行承德分行世纪城支行自助柜员机将赃款取出并分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2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1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2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某1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并于庭后提交了认罪认罚承诺书。

指定辩护人张微微认为:对定罪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一,被告人付某1系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的,系主动投案。第二,被告人付某1自愿认罪,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三,被告人付某1无任何前科劣迹,且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综上,请法庭予以采纳。

被告人吴某某2当庭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其辩称将钱取出后都给了被告人付某1,没有分得一分钱;其未参与诈骗过程,仅是去取钱,不构成诈骗罪,认为其行为仅构成包庇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指定辩护人王彦军提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2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2在本次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一,现有卷宗材料显示,1.犯意起意者是付某1,被告人付某1因网络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在短期内无法通过正常收入进行偿还,起意诈骗。2.被告人付某1因长期从事废旧钢铁的买卖,对相应环节、细节、程序有着足够的了解,从犯罪对象的选择和相应的准备环节来看,也应该是付某1。3.对于分赃环节,被告人付某1掌握着主动权。4.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区分主从犯,对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被告人吴某某2系主动投案。第三,被告人吴某某2认罪认罚。第四,被告人吴某某2当庭予以如实供述。综上,请法庭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1与被告人吴某某2自幼相识。2019年10月份,付某1、吴某某2预谋在物流网上截获配送废钢信息,诈骗他人的废钢予以销售,并购买作案用的银行卡、手机、手机卡等工具,二被告人获取配送废钢的信息后和配货站、货主、货车司机、钢厂业务员联系,将诈骗来的废钢予以销售,获得赃款后转到作案用的银行卡,并到异地自助银行柜员机支取现金。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通过唐山市丰润区小丽货栈(吴某3)获取被害人蒋某从河北省任丘市配送一车钢筋头(40.76吨)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九江线材的信息,便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号和微信号冒充配货车司机,与小丽货栈、被害人蒋某、货主张某2联系,并于2019年11月3日早上7时许通过货车司机(会恩波)将40.76吨废钢筋头从任丘市吕公堡镇张某2处拉走,被害人蒋某收到货物过磅信息后通过手机银行将货款108000元支付给货主张某2的合伙人许某。后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遥控指挥货车司机将废钢筋头运送到唐山市丰润区天柱钢厂,并通过刘某4予以销售,获得赃款108392.90元。2019年11月4日,刘某4将108392.90元货款打入二被告人指定户名为沈某的银行账户,同日二被告人在天津市宁河区农业银行自助柜台机支取现金并分赃。

2.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通过唐山市丰润区“万通配货站”(韩某)获取了被害人孙某发布的到天津市津南区一废品站配送废钢到唐山市滦州市海特钢厂的信息,便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号和微信号冒充配货车司机,与万通货运站、被害人孙某、津南区废品站货主葛某联系,于2019年11月22日中午通过货车司机(窦某)将33.88吨废钢从天津市津南区葛某的废品站拉走,当日中午孙某通过手机银行给葛某转废钢款90900元。后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遥控指挥货车司机将废钢运送到滦州市海特钢厂,并通过关系人崔某予以销售。2019年11月23日,崔某将93350元货款打入二被告人指定户名为张某1的银行账户,后付某1、吴某某2将该货款用手机银行分别转到其二人购买的户名为常某及张某1的银行卡上,并于当日上午在中国银行承德分行世纪城支行自助柜员机将赃款取出并分赃。

二被告人至今未将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付某1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2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各两份。

2.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书证。

(1)孙某提交微信聊天照片:常某身份证照片一张,冀B×××××(所有人为刘某1)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李广君机动车驾驶证照片一张。

(2)窦某提交的天津市津南区废品站过车榜单照片一张;新东海特钢厂进厂原燃材料验收单一份、新东海特钢厂称重过磅单(车辆冀B×××××)一份。

(3)崔某提交的与“七匹狼”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4)吴某1提交的微信聊天照片过磅单一张。

(5)孙某提交的尾号8875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一页(2019年11月22日,孙某向葛某尾号3574的银行账户转账90900)。

(6)刘某4提供与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过磅单、打款记录。

(7)会恩波提供与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8)吴某3提供与豪礼沈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会恩波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微信图片。

3.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唐润公【刑】查财字【2019】0473、0475、0477、0478、0476、0515、0524、0518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证据清单。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唐润公【刑】查财字【2020】0077、0093、0210、0211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证据清单。

4.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世纪城支行提供的银行卡尾号为0579、0713、9676、5392、5452,2019年11月23日在柜员机取款的人民币冠字号码及清单一份。

(2)中国农业银行处调取卡号尾号为7075,2019年11月23日在自助柜员机存款的人民币冠字号码。

(3)尾号7075的农业银行卡自住柜台存款的人民币冠字号码及存款手续。

(4)孙某苹果手机一部;赵某VIVO手机一部;韩某华为手机一部;尾号6871、2865账户自助取款机取款时间及人民币冠字号码。

(5)孙某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13张。

(6)韩某提供微信聊天截图13张。

(7)赵某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6张。

(8)张某2提供郭庄鑫鑫地磅单1张。

5.尹某提供的冀B×××××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6.王某2提供冀B×××××行驶证复印件。

7.提取笔录四份(孙某、赵某、韩某、吴某某2微信聊天记录)。

8.被告人吴某某2宣读的语音样本。

9.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出具的说明二份。

10.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出具的梁某使用的手机号135××××0093通话详单一份。

11.到案经过。

12.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的户籍证明信。

1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

14.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违法犯罪记录登记三联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证言

我经营万通货运站。2020年11月20日,孙某让我帮着找一辆大货车21日从天津南区拉一车废钢到滦州市海特钢,大约40吨左右的废钢。按照孙某要求在货运网的平台上发布了信息。有一个司机常某139××××5627与我联系,常某通过微信发过来车号冀B×××××,车主是刘某1的行车本;司机李广君驾照,常某身份证。23号早上,接到孙某的电话给她找的大货车司机(把废钢从天津津南拉走后)联系不上。后来才知道拉废钢的不是常某提供的车号,而是车号是冀B×××××,这车是丰南一车队的车,是常某在这车队又定的车,把废钢拉到滦州市海特钢以一个叫朱丰的户头交的废钢,新东海特钢把废钢款结算到朱丰账户上了。

2.证人赵某证言

我在唐山市路南区运输。车牌号冀B×××××货车是该车队车辆,这辆车的司机是窦某。2019年11月20号上午,139××××5627手机号与我联系,对方是一个男的,让给他安排一辆货车去天津津南区装一车废钢。该男子微信昵称:常艳招,绑定手机号139××××5627,微信号:×××。21号下午,安排窦某22号去天津津南区拉常某的那车废钢,并用微信给常某发过去车牌号冀B×××××和窦某的手机号。窦某是22号上午在津南区装的常某的废钢,一共是37.8吨,当晚到滦州市海特钢厂,23号凌晨1点多钟,窦某卸完废钢出厂,卸完废钢窦某和常某联系要运费就联系不上他了。

3.证人窦某证言

我在唐山市路南区开货车,我们老板叫赵某。我开的货车车牌号是冀B×××××。2019年11月21号下午,手机号139315225627给我打电话,是一个男的,他让我到天津津南区那里的一个废品站拉一车废铁,送到唐山市滦州市海特钢厂,我加了他的微信,他的微信昵称叫常艳招,他给我发过来装车的地点。22号上午10点多钟,我开着冀B×××××货车到天津津南区找到了废品站装车,一共装了37.88吨重型废钢。半路上常某给我发过来朱丰的户头,晚上6点多钟就到了唐山市滦州市海特钢厂,我和门卫说是朱丰的废钢,门卫就给我打了一单子,进了厂子过完磅就卸货,23号凌晨1点左右卸完的,我把划价单、磅单拍了照片,给常某发了过去,常某说可以出厂,我开车出了厂子,给常某打电话要运费,就打不通了。

4.证人崔某证言

我现在自己倒腾废钢生意,我是卖主和买主的中间人,按照废钢吨数挣提成钱。(出示户名崔某尾号2573交易流水)2019年11月23日,朱艳敏的账号转的93537元,3361是拉废钢的货车牌照号的简记,具体车牌号冀B×××××,这车废钢通过我这转到朱丰的户头,由朱丰那里卖到了滦州市海特钢厂了,朱丰用的朱艳敏的账户,我扣除187元提成钱,然后,把剩余的货款93350元转到了户名张某1的账户上,因为当时司机把废钢卸完,张某1催着我要货款,我就把93350元先打到了张某1的账户上。微信昵称:七匹狼,号码wxid-jnwyas9jg8fk22,这个微信号在11月20号加的我,对方是一个男的,他先用电话15×××25和我联系的。11月22号下午,他用微信和我联系,说有一车废钢,我就把新东海钢厂朱丰的户头给他发了过去。到了晚上6点多钟,张某1把货车的车牌号冀B×××××货车的车头、车尾照片给我发了过来,说车进厂了。11月23日凌晨1点多,张某1给我发过来磅单。早上8点左右,我把张某1给我发过来的磅单、划价单等给朱丰发了过去,朱丰说没问题,然后,我就把货款93350元提前打到了张某1的账户上。到了11月23号中午,吴某1给我打电话说冀B×××××货车拉的废钢是他的,吴某1我俩认识,他也是倒腾废钢的。

我不认识张某1。头一次听说这个名字,我们俩已经没有微信电话来往了。我和冀B×××××货车的司机没有联系,始终都是张某1一个人和我联系。不认识常某,没听说过这个人。

5.证人刘某1证言

我现在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西杨家泊村经营运输车队,对外出租,我是车队的负责人。我经营的运输车队里有冀B×××××货车,该货车没有固定的司机。车队里有司机叫李广君。2019年11月20号-22号,没有派冀B×××××货车司机李广君到天津市津南区拉过废钢。我们不拉天津的货,只跑山东的货。2019年11月19号,有一个手机号15×××25的微信昵称:七匹狼的和我联系的,他说山东寿光拉一车钢筋头到唐山市迁安市。用手机号15×××25打电话的人是男的,姓啥叫啥不知道,没见过面。微信昵称七匹狼的微信号×××。

6.证人常某证言

2019年11月14日,一名男子用16714787253和我的手机号132××××0215联系,称为我办理银行黑户贷款。该男子说要两套,一套就是一张主卡带U盾、三张副卡不带U盾、一个手机号,我自己的身份信息只能办一套,我就找到了张某1,张某1说办。11月16号中午开始,张某1先后在丰润的唐山银行、农业银行(带U盾)、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在丰润移动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卡号15×××25,四张银行卡和手机卡都给了我,然后,我就和16714787253联系,他让我找个出租车,我随机叫了一辆出租车,把银行卡和对方手机号给了司机,司机开车走了。17号上午我先后在沧州银行、河北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带U盾)、丰润移动大厅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139××××5627)。用16714787253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让我找个出租车让司机给他送到高速口去,我在西北购那里找了一辆出租车,把银行卡和那男子手机号给了司机。过了几天,我给他打电话他就关机,微信也不回。他的微信号及昵称是×××,昵称:豪礼。

我到银行查了我用我的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的具体卡号,农业银行卡号62×××79;光大银行卡号62×××32;河北银行卡号62×××93;沧州银行卡号62×××34。这四张银行卡我办完之后,11月17号给了用16714787253给我打电话的男子,自开户之日到现在,只有农业银行卡用了有流水,其他银行卡没用过。我到移动补办了139××××5627手机卡号,重置了农业银行卡的密码,通过手机银行查询了农业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发现户名张某1的农业银行卡62×××73在11月23日上午8点32分48秒给我的银行卡打款20100元,当日8点50分51秒在中行河北分行承德分行柜员机支取现金两笔每笔10000元,这两笔钱不是我支取的。

7.证人李某1证言

我曾帮一个男子捎东西到丰润城西,接货人一个女的把东西给她了。

8.证人刘某2证言

一个叫张某1的男子曾说帮我办理贷款,需要自己办理一张手机卡和四张银行卡。张某1过户给我一张手机卡,办完就把四张银行卡给了姓张的小子。第二天手机号132××××0215男子给我打电话说我办的银行卡没法用,就让一个出租车给捎回来了,现在卡还在家里放着。

9.证人张某1证言

2019年11月份中旬左右的一天上午,常某打电话说有贷款的渠道,因为我正需要钱,就答应常某了,正好我手里有以前办好的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唐山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我到这几家银行去,把手机号改成了15×××25,密码改成了147258,改完之后我就把四张银行卡和手机卡给了常某。前段时间常某给我打电话说警察找他了,他说他联系的那个人不是做贷款的,用我的银行卡诈骗了,让我把我的手机卡和银行卡补办回来,昨天我到移动公司补办了15×××25手机卡,又到银行补办了那四张银行卡,补办的那四张银行卡和以前的卡号不一样了。我交给常某的四张银行卡号:招商银行62×××52,工商银行62×××76,农业银行62×××73,唐山银行62×××92.我认识一个叫刘某2的女的。常某问我还能不能找到贷款的人,我就找了刘某2,刘某2也办了四张银行卡,她说没手机号,我就把我的157××××1125手机号过户给了刘某2。后来,常某说刘某2的四张银行卡不合格,常某都退给刘某2了。

10.证人肖某证言

我认识丰润区常庄镇大杨庄村的吴某某2,以前在我家给我修车,我俩认识十好几年了。2018年夏天,他从监狱服刑出来以后就住在我家。吴某某2在他们村的厂子卖床垫。我有机动车,车牌号冀B×××××,银白色雪佛兰轿车,吴某某2开过。付某1被抓走那天晚上,吴某某2到我家里之后,付某1的媳妇给吴某某2打电话,说付某1让派出所的带走了,问付某1他俩干什么了,吴某某2说没干啥,就把电话挂了。然后,吴某某2给付某1的弟弟打电话问付某1被警察抓走的事,他们通完电话我就问吴某某2怎么回事,吴某某2说因为付某1骗钱的事,被警察带走了。我问吴某某2有没有他的事,他说就跟着付某1到外面的银行取过几回钱。因为在前几天的时候吴某某2和我说他去了天津,我就问他前几天去天津是不是给付某1取钱去了,他说是。第二天中午,他给我发个微信说他投案了。

11.证人梁某证言

我办理过手机卡号18×××13,这张手机卡和我用我的身份信息办理的四张银行卡都给了一个男的。2019年11月下旬,我在唐山南站打工期间,微信搜到一个能办理黑户贷款的,昵称“豪礼”,微信号×××,他说需要实名制的一张手机卡、四张银行卡,给了他的联系电话,号码是167××××3076。办好的电话卡和银行卡是给他找我来取,我又联系了和我一起打工的马海军和一个姓朱的男的。说完后第二天我们三人分别到银行和移动大厅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银行卡和手机卡。那天晚上七、八点钟,我和马海军、姓朱的男子在唐山边上,见到了要给我们办理贷款的男子,我们三人分别把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给了那名男子,约定办下来贷款用微信和手机联系,那名男子走后四、五天,我就给167××××3076手机号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提示停机了,我给他发微信,他也不回。我就和马海军、姓朱的男子说了,给咱们办理贷款的男子联系不上了,我们就把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销户了。

12.证人葛某证言

我经营天津市津南区成武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已经10多年了,地址是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坨子地村北边。2019年11月20号左右,吴某1说找车来拉废钢,11月21号上午8点半左右,吴某1说上午来车装废钢,并通过微信给我发过来拉废钢的货车车牌号冀B×××××和司机的联系电话139××××5627,他让我和司机联系。上午货车也没来拉废钢,我和司机139××××5627联系,对方是一个男的接的电话,我问他怎么没来,他说车上押着货呢,还没卸,我又和吴某1联系,吴某1说今天货车来不了了,得明天来装车。11月22号上午,一个男的用150××××2906手机号和我联系,他说他是货车司机来拉废钢,我通过电话告诉他到我这里来的行驶路线,货车到了后,司机叫啥我不知道,是一个男的,开的货车车牌号是冀B×××××,当天中午装完车,过完磅,我把过磅单给吴某1发过去,吴某1用孙某的账户给我转过来90900元货款,我就让司机开车走了。

13.证人吴某1证言

我和孙某一起做废钢生意。2019年11月20号我和葛某联系拉废钢,我就让孙某联系配货站找车,孙某联系的小宇配货站找的车,我把小宇配货站找的货车车牌号冀B×××××,司机联系电话139××××5627,微信发给了葛某,我和葛某定好11月21号上午货车到葛某那里拉废钢,21号上午,葛某说冀B×××××没去拉废钢。我问孙某,孙某说车坏了,22号再找车去。11月22号上午货车到葛某那里装的废钢,中午葛某把过磅单给我发了过来,一共是37.88吨,2400元一吨,我让孙某给葛某的账号打货款90900元。11月23号上午,葛某和我联系说我们没给司机结算运费,这我才知道我们的废钢被骗了,我和司机电话139××××5627联系,就联系不上了。

14.证人尹某证言

2019年11月23日,付某1说他媳妇生孩子,借其车辆冀B×××××(白色的长安)轿车开过。

15.证人沈某证言。

2019年秋后的事,我卖过银行卡、手机卡,就卖过这一次。卖的几张银行卡我忘了,其中有一张农业银行的,另几张是哪家银行的记不清了,手机卡是一张还是两张我忘了。我没见过买银行卡和手机卡的人,对方是男的和我联系的,他的手机号码是173××××7096,好像还有一个手机号,我记不清了。卖了400元钱,我让李某2去新军屯给我取回来的。当时买银行卡和手机卡的人用的手机号是173××××7096和我联系的,始终是这个号和我联系,176××××2441是我用我的身份信息办理的,卖给了买银行卡的人。

16.证人李某2证言

2019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帮沈某送卡到新军屯农业银行附近,取银行卡的人是两个男子一高一矮,他俩开着一辆轿车,给了400元钱。

17.证人刘某3证言

我和谷某干倒买倒卖废钢。(出示尾号1660银行流水)2019年10月27日,往户名沈某的银行卡转账1850元,这笔钱是我和谷某从天津裴树明手买的一车废钢,给司机沈某转的运费。不认识沈某,是谷某给的户名沈某的银行卡号,他让转1850元。

18.证人谷某证言

我和刘某3合伙倒买倒卖废钢用的银行卡是刘某3的农业银行卡,(出示户名刘某3的农业银行卡刘流水)2019年10月27号,转支到户名沈某的银行卡上1850元,是我联系的从天津津南裴树明手买的一车废钢圈,拉到了迁安通过郝佳卖给燕钢了,沈某是货车司机,我把沈某的银行卡号给了刘某3,让刘某3给沈某转了1850元的运费。

19.证人贾某证言

我和付某1是夫妻关系。付某1是做废钢生意的,我不参与他的生意。付某1做废钢没听说有合伙人,他做废钢生意挣的钱不给我,我们家里的钱都在付某1手,就靠他挣钱养家。我生活上需要钱就和他要,一会也就给我300、500的。我不知道付某1做废钢生意是不是挣钱了,我也没问过。我也不知道付某1在网上玩钓鱼游戏赌博的事,他在家里就是在网上看电影。我认识吴某某2,吴某某2没有和付某1做废钢生意,他俩经常在一起。付某1名下没有汽车。在2019年10月份我妈给我5万元钱,让我愿意买啥买啥,我就贷款买了一辆轿车,在这之前我的名下有一辆汽车,因为肇事还没有解决好,怕事后麻烦,我和付某1商量就把这辆汽车的信息登记在我表姐吴某2的名下了。贷款也由吴某2银行卡还。是一辆东方日产牌轿车,车牌号是冀B×××××,这辆车平时是我和付某1开。

我和付某1平时生活消费的来源都是付某1给钱,有时也和我妈要钱花,有时也从我手机银行绑定的银行卡上支钱花。我是2019年11月23号生小孩的。我网银绑定的银行卡号是用的付某1的身份证办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尾数是6465。平时生活上从微信和支付宝上消费,最多也就1000元,几十元,几百元的多点,都用于生活上吃的用的花销。不知道付某1做废钢生意每个月挣多少钱,不管他的生意上的事。我不知道付某1诈骗他人钢材的事。(出示付某1农业银行卡号尾数6465的交易流水),2019年11月份的流水没有我操做的,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也不是我操做的,支付宝上的姓名,我都不认识。付某1的支付宝账号是137××××1227,不清楚付某1欠别人钱,他没和我说过。

20.证人王某1证言

有一个167开头的手机号给我打电话,对方是一个男的,问我卖银行卡、手机卡不,我没办。到了12月份,我玩牌输钱了,想弄点钱花,我俩就联系上了,他说给我1000多块钱,我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了三、四张银行卡,我记得有农业银行、中信银行、石家庄银行,手机卡号是182××××9310。办完之后,我和167开头的男的联系说好在唐山市纪念碑广场见面,167男子没来,让别人来取银行卡了,和我见的是一个男的,他说先把银行卡给他,明天给我钱,我没给他银行卡和手机卡。过了两、三天,167开头的的男的又给我打电话和我要银行卡和手机卡,因为骗我一回了,我就先让他给我转过来300元钱,把收款码给对方发过去了,对方把钱给我转过来了,不一会我又收到两、三笔钱,总共是24300多元。紧接着167开头的男子就给我打电话说后来转的24300多元转错了,让我把钱退给他,我也没退给他,银行卡我也没卖给他。

21.证人张某2证言

2019年11月份,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当时我在快手上发布了卖钢筋头的信息,蒋某就和我联系上了,我俩谈好了价格2650元一吨。然后,蒋某就说他找车到我这里来拉钢筋头,具体啥哪天我忘了,是一天上午,我给蒋某发的具体装车的位置信息(任丘市麻家坞镇郭庄村),给蒋某拉钢筋头的货车来了之后,中午装完钢筋头,我把过磅单给蒋某发了过去,司机也给蒋某发了过去,蒋某确认之后,就把10万余元的货款打了过来,打到了我的合伙人许某的银行卡上了。过了两、三天,给蒋某拉钢筋头的货车司机来找我,他说没人给他运费,我就给蒋某打电话问他怎么没给司机运费,蒋某说他也没收到这车钢筋头,司机就给蒋某打电话,他俩说会了我就不知道了,一会司机就走了。

22.证人吴某3证言

我在丰润区大唐电厂的南侧开了个“小丽货栈”的货运站。2019年11月份,具体哪天记不清了,一个自称叫蒋某的给我货栈打电话,说从沧州任丘拉一车钢筋头到迁安,让我们货栈给找个车,我们就从网上找货车,有个手机号176××××2441的给我联系说他自己是司机,并和我加了微信,并用微信把驾照、行驶本、身份证都拍照发给我了,这样联系好了之后,我们就把这个手机号176××××2441的司机信息都发给了蒋某。这之后就是司机和蒋某的人相互协商了。手机号176××××2441的男子的微信昵称是豪礼沈四,这个司机就把信息费用100元用微信转账给我了。

23.证人刘某4证言

2019年11月3日下午6点20分左右,我在天柱钢厂值班呢,接到了钢厂值班室的电话,一个自称叫“沈某”的男子问我要不要废钢筋头,他手里有一车废钢筋头,我说要啊。然后这个自称叫“沈某”的男子就和我互相加了微信。之后我就接到了司机的电话,司机说他拉的沈某的货,司机到了之后,我先和司机碰头,我先给开张单子,司机拿着我开的单子让天柱钢厂外检货物的检查,之后才能过磅称重卸货,最后过磅单出来之后,司机拿着这个过磅单找我来,我收到单子以后才能打款。“沈某”的男子卖到钢厂的钢筋头是到了11月4日早上8点多钟才卸完,过了两个小时后我就给这个自称叫沈某的男子打款了。“沈某”的电话是176××××2441,微信昵称是豪礼沈四。我们一般是收到货的两个小时以后打款,当时这个自称叫沈某的男子给了一个农业银行卡号,户名沈某,我的银行卡是一直在公司里的,户名刘某4,是我们公司会计打的款。这批钢筋头毛重55.08吨,皮重14.56吨,净重40.22吨,每吨2695元收购的,总价108392.9元。天柱钢厂值班室电话是171××××6666.

24.证人会恩波证言

2019年11月2日上午11点钟左右,一个手机号176××××2441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说有一车货让我11月3日从任丘拉到唐山迁安九江钢厂。他给了我一个装货人的电话,电话我没存。11月2日晚上我从唐山市丰南区出发往任丘区,11月3日早上7点钟左右我就到了任丘的吕公堡镇一个个人废铁收购点,当时装了40.76吨废钢筋头。装完车我就从任丘往唐山市方向走,走到东田收费站的时候,176××××2441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说不要把货拉到唐山迁安九江钢厂了,拉到唐山市丰润区天柱钢厂,给了我一个天柱钢厂接货人的电话171××××6666,当天晚上9点钟左右,我到了天柱钢厂,我就跟接货人联系,开完单子排队卸车,到了11月4日早上6点钟左右我拉的这车货就卸完了。卸完货以后我就跟手机号176××××2441的男子联系,我告诉他卸完货了,净重40.22吨。他说让我先回去,回头运费发红包。当天下午1点钟左右,我就给176××××2441男子打电话,手机关机了。11月5日我又去任丘装货,就去上次装货人那里说运费的事,装货人给我货主联系电话151××××7727,我跟货主联系,他说没收到货,我说你们的业务员已经让我把货卸到丰润区天柱钢厂了。货主说没有业务员,也没有让卸到天柱钢厂。货主说我们都被骗了。176××××2441男子微信昵称豪礼沈四,微信号×××。

25.证人王某2证言

付某1是我儿子。他做废钢生意一年多了。没有合伙人,就自己做。付某1刚开始做生意我给了他45万元,让他做周转资金。后来,在做废钢生意中间,他也给我转过钱,有时他说装废钢钱不够,到现在我给他出了有80万元左右。我不知道他做废钢是否挣钱了,不知道有赌博的习惯。我和付某1之间资金往来都是转账。我使用的银行卡户名王某2,付某1使用的户名是吴某2的银行卡。我是吴某2的妗子,吴某2是付某1表姐。不知道付某1还欠别人的钱。付某1名下没有车,平时他开我的汽车,吉利美日轿车,车牌号冀B×××××。付某1没给过我现金。

26.证人付某1证言

吴某某2从2019年7月份开始在我开的床垫厂打工,负责销售、裁缝活计。工资不等,看业绩2000-5000不等。给吴某某2是微信开支,没有银行转账。没有记工表,上班也不计工。吴某某2坚持上班的时间不好,有时来有时不来,多的时候十多天、一个礼拜的不来,有时干着干着就走了,他也不说具体干啥,就说有事。付某1是倒腾废铁的。付某1开车来床垫厂结果吴某某2,接过多少回记不清了,他俩干啥不知道。

27.证人徐某证言

我从2017年开始做倒卖废钢生意。我和付某1是朋友关系,付某1也做倒腾废钢的生意。我和付某1有过生意上的往来,他倒卖废钢时间长,对唐山这片钢厂的户头熟,我通过他往钢厂交过废钢。货款付某1用他使用的户名吴某2的银行卡直接转到我的银行卡上。除了生意上的往来,付某1跟我借过钱,借钱和还钱都是使用户名吴某2额银行卡。现在付某1不欠我货款,借我的十万元没还我。(出示吴某2银行卡流水)2019年11月5日付某1给我转过来500元,应该是钢厂给他的提成钱他没要给我了。2019年12月11日他给我转的10万元是给我代卖钢筋头的货款钱。2019年12月初,保定那边给我发过来一车三十多吨钢筋头,我通过付某1卖给了迁安的九江或者松汀钢厂了,卖了不到10万元,付某1和以前卖钢的尾款凑的整数给我打过来10万元。

28.证人付某2证言

付某1是我双胞胎的哥哥,我和付某1有经济上的来往,他从我手借过几次钱,每次借钱没有大数,最多3000元,每次借的钱都还给我了。通过支付宝、转账、现金、微信转账向我还钱。付某1的支付宝以及微信账号137××××1227,她用的户名是吴某2的银行卡。(出示吴某2农业银行流水),2019年11月5日户名吴某2银行卡给我的银行卡转了4000元,是付某1给我的,当时我嫂子快生小孩了,年头烟不好买,生完小孩要过满月付某1就给我转过来4000元,让我托人提前给他买烟。

29.证人吴某2证言

付某1老爸是我亲老舅,付某1是我表弟。付某1自己做倒卖废钢生意。我没有做过生意。尾号7075是我用我的身份信息办理的。这张银行卡大约是2018年左右办理的,当时我在唐山市同仁药堂药店上班,为了开工资办的。后来药店又不用农业银行卡了,这张卡我就没用,后来付某1说他做废钢生意倒钱方便,让我给他办一张农业银行的卡用,我就把这张银行卡给他用了,一直到现在。(出示尾号7075流水)2019年12月11日有一笔260500元的存款,是我和我对象赵东超操作的,其余的交易流水都不是我操作的。这笔存款是2019年12月11日下午付某1在开平区东窑上村我对象家里给我的,让我给他存到户名吴某2的银行卡里。因为东窑上村拆迁那天下午我和我对象正在往大杨庄搬家,我打电话让付某1来帮忙,付某1开着一辆皮卡汽车来的。我们往皮卡车上装完东西,付某1给我一个黑色的双肩包,他说包里有二十多万元钱让我给他找个银行给他存上,他给我了户名吴某2的那张农业银行卡,然后他开着皮卡汽车走了,当天下午和付某1见面时我就把银行卡给他了,我把付某1给我的现金如数存到了这张银行卡上。付某1给我的260500元是怎么来的我不知道,他也没说,我琢磨着他是做买卖的,也没好意思问。付某1用过我名下的银行卡就这一张。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孙某陈述

我是倒腾废钢的,没有办公地点,就是挣差价。小宇配货站全称叫“万通货运”,办公位置在丰润区小宇的家里,没有固定的地方,经营配货站的人小名小宇。

2019年11月20号,我从天津津南区盛达通水泥制管厂附近联系到30多吨废钢。然后,我就给小宇打电话让她给我安排13米长的货车,到天津津南那里拉废钢送到唐山市滦州市海钢厂,下午小宇通过微信给我发过来车牌号冀B×××××,司机的联系电话139××××5627,21号上午去装废钢。小宇把我的联系方式给了司机,一会司机电话联系了我,我俩加了微信,司机微信和我说是万通物流安排的给我配送的货车,我用微信把装废钢的地点天津津南区盛达通水泥制管厂附近,货主联系电话,姓名葛某给司机常某发了过去。司机答应我21号上午去拉我的这车废钢。我从小宇配货站那里知道司机叫常某,男,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西胡各庄村。21号常某和我联系说他那里铲车坏了,车上的货没卸完。常某说22号去天津津南给我拉废钢,当时我也找不到合适的货车了,就答应他了。22号上午,常某说在天津南区那里装完车了,我和货主葛某联系核实确实装完车了,一共是37.88吨重度废钢,在家里我通过手机银行把货款90900元给葛某打了过去,葛某就让车走了。这时,常某微信和我联系说货车超载走不了,得半夜走,早晨到滦州市海钢厂,他让我把新东海钢厂接货的户头发给他。我把我卖废钢新东海的户头李轩,联系电话发给了常某。23号早晨,我电话、微信联系常某,常某都没有回我,就联系不上他了。上午葛某给我打电话问我为啥不给货车司机结算运费,我就把吴某1的联系电话给了葛某,葛某就和吴某1联系问怎么不给司机结运费。我联系小宇配货站,小宇也联系不上常某了,后来通过葛某那里我知道给我们拉废钢的车牌号是冀B×××××,司机联系电话150××××2906。吴某1通过联系电话找到了司机,具体他俩怎么说的我不知道。吴某1和我说常某又安排的冀B×××××货车装的天津津南的废钢,冀B×××××货车司机也联系不上常某了,常某也没给他运费。我通过李轩查了我的那车废钢情况,李轩反馈的信息是我的那车废钢确实卖给新东海钢厂了,走的是叫朱丰的户头,货款93537元打到了户名朱艳敏的账户,朱艳敏又转给户名崔某的账户,崔某又转给户名张某1的账户,这笔货款最后到了户名张某1的账户上。

2.被害人蒋某陈述

我从事倒卖废铁生意。2019年11月2日,我在网上从任丘市麻家坞镇郭庄张某2这个老客户购买了一车废钢筋头,联系好货源后我就找到丰润区小丽货站联系货车把钢筋头运到唐山市迁安九江线材出售。小丽货站提供了一个车牌号冀B×××××和联系电话176××××2441的货车司机给我,然后我就跟这司机联系,我把装车地址用手机微信发给了司机,这个司机是2019年11月3日到任丘装的废钢筋头,当时废钢筋头装车是每吨价格2650元人民币,当时货物总重40.76吨,货物价值十万零八千元人民币。装完车后我就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张某2的合伙人许某购货款。付完款后我就在迁安等着接货。2019年11月6日,我没有收到从张某2手里购买的废钢筋,接到了张某2给我打电话,问我为什么不给货车司机运费的时候,我才知道货被骗走了。我通过张某2知道了真正运输我购买的废钢筋头到唐山的司机是会恩波。176××××2441手机号的司机微信昵称“豪礼沈四”。我给许某打款的银行卡户名叫王学芹。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付某1的供述

从去年开始我就网上打鱼赌博,输掉了150多万元,手里没钱了,就想到了骗取别人废钢的做法,吴某某2也知道我赌博输钱了。干这事是我提出来的。我和吴某某2说可以骗取别人的废钢卖掉挣钱,吴某某2同意和我合做。我熟悉买卖废钢里面的事,在网上找物流(配货站)配货(废钢),订货,再联系货车,让货车到配货站联系的地点装废钢,装完车,买废钢的人也不和卖废钢的人见面,买废钢的人给卖废钢的人打完货款,车就走了,我就安排货车司机到哪家钢厂,我找钢厂的户头结帐,把货款转到我们准备好的银行卡上,然后支取现金。吴某某2负责在网上找倒卖银行卡的人,买三四套银行卡,一套包括三到四张银行卡和K宝、一张电话卡,从装货到卸货都是吴某某2打电话联系,我告诉吴某某2通过谁的户头把骗来的废钢交到钢厂,吴某某2把户头告诉司机,然后吴某某2联系户头往我们指定的银行卡上打货款。打完货款之后,我开车拉着他到银行柜员机取现金。整个作案过程中我和吴某某2与配货站的人、两头的货主、货车司机、钢厂的户头人不见面,都是电话和微信联系。我们用专门买的手机,是吴某某2从裕华道买的二手手机。吴某2尾号7075农业银行卡是我在使用。

蒋某被害案:2019年11月份具体时间忘了,我和吴某某2诈骗,从任丘拉的一车钢筋头四十多吨,通过刘某4卖给天柱钢厂,在天津宁河的一家银行取得钱,获赃款十万余元。我把卖刚联系人刘某4、大刚、陈明月、袁立东、陈惠东,还有东海特钢和天柱钢厂的联系人的电话,我想不起来是谁的,都给了吴某某2。吴某某2诈骗成功后我俩开着我妈的吉利牌轿车去的天津宁河一家银行取的钱。骗来的十万余元货款,我得了6万元,吴某某2得了4万元左右。我得到6万元在丰润板市的农业银行柜员机分别存在了我使用的户名吴某2和户名付某1的银行卡上,玩打鱼游戏又输掉了。

2019年11月4号我和吴某某2将诈骗来的108392元货款,通过刘某4的银行卡转入了户名沈某的银行卡,我和吴某某2通过沈某的两张银行卡在天津宁河农业银行柜员机取出了40000元,剩下的60000余元分别转入了吴乃法、刘行棋、吴婷婷、吴国练、何家洪、周志华的支付宝账号里。(出示吴某27075农业银行卡流水)2019年11月5号,我将诈骗来的108392元,其中29700元存入吴某2的银行卡里,我给我弟弟付某2的银行卡转了4000元,是我还他的钱,给徐某转的500元,是我帮别人带转的。剩下的26000元我转到了我的农业银行卡(尾数6465)上让我玩捕鱼游戏了,其中4000元转入余祖慷支付宝。

孙某被骗案:从天津装的一车废钢卸在滦州市海特钢厂了。具体时间我忘了,我从一家配货站得到了去天津装废钢的信息,吴某某2就从网上联系货车,去天津装废钢。我不知道天津废钢的货主和买废钢的货主情况,买货主让把废钢卸到滦州市海特钢厂,走谁的户头我不知道,我让吴某某2还是走在大刚的户头卖的,卖了90000余元,吴某某2用手机网银把90000余元货款转支到两到三张银行卡上,我俩去承德的一家银行柜员机取的钱。我不知道拉废钢的货车和司机的情况,是吴某某2联系的。我也不知道配货站的情况,我把联系电话给了吴某某2。取钱是我开车拉着吴某某2从丰润去承德市里的一家银行取的钱,我俩一共得了98000余元,其中包括钢筋头剩余的5000余元。我分了50000元,剩下的48000元给了吴某某2。我分的50000元赃款存入吴某2的银行卡里了。2019年11月23日,我在丰润板市的农业银行柜员机往吴某2的银行卡存入了55400元。我又转到了我的银行卡(尾数16465)里,让我在手机上赌博输掉了。

(出示吴某27075农业银行卡流水)2019年11月23号,我将诈骗来的93350元,其中55400元存入吴某2的银行卡里,11月23号我转支到我的中国银行卡(尾数6508)15000元、11月24号转入10000元、11月26号转入10000元。(出示付某1中国银行卡尾数6508交易流水〕,这15000元都让我微信支付还我透支的信用卡了。11月24号转入10000元的,我玩捕鱼游戏转到了陈明春支付宝6000元、转潘营治支付宝3900元,给河北税务总局转的540元是缴纳了我的养老保险金。11月26号转入我的中国银行卡10000元(看中国银行尾数6508银行卡流水)这10000元让我玩捕鱼游戏输了,全部转到了吴乃法的支付宝账号里了。(出示吴某27075农业银行卡流水)2019年11月23号,将诈骗来的93350元,其中55400元存入吴某2的银行卡里,其中往我的中国银行卡里转支了35000元,往我的农业银行卡〔6465〕(看银行卡流水)11月24号转入(6465)10000元,11月26号转(6465〕10000元.11月24号的10000元,我全部转到了胡友炎的支付宝账号了,是玩捕鱼游戏给对方转的钱。11月26号转的10000元,也让我玩捕鱼游戏输掉了,给余祖波的支付宝账号转了4900元,给对方微信转账了5000元。

我认识大刚,大刚大名不是叫崔某就叫甄刚,我通过他往钢厂卖过废钢,我往东海钢厂的废钢都是给他。我是借的尹某的车,去承德取的钱,车牌号是冀B×××××。吴某某2的笔记本里,记录的两页关于“梁某、朱文会、马海军”的字迹,还有一些“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不是我写的。冀86×××××行车本里放着的手机号16714787252的卡托,不是我放的,吴某某2放的。手机号16714787252是吴某某2使用的。他联系卖银行卡的人,买银行卡用着。我不知道吴某某2和谁联系的买银行卡。

2.吴某某2供述

我昨天听说我们村付某1因为诈骗被抓了,我帮他一起去银行取过几次钱,所以我今天来投案自首。我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从2019年11月上旬,具体哪天我忘了,一天下午,付某1开着他妈的吉利轿车,车牌号我不知道,到我打工的我们村床垫厂接我,他说让我帮他取钱去,在车上我问他去哪里取钱,他说去外地,路途中他说去天津取钱,取完钱就回来,他用手机导航导到宁河城里,看到一个小区路边有银行的柜员机,他和我说就去这家银行柜员机取钱,他又把车往前开进了一个小区,小区叫啥名我不知道,停下来他给了我三、四张银行卡,他说每张银行卡里有两万元钱,到柜员机上把每张银行卡里的钱都取出来,并告诉了我每张银行卡的密码,我走着去的那家银行,在柜员机上把每张银行卡的钱都取了出来,一共取了六、七万元钱,取完钱我到小区里找到了付某1,把取出来的钱和银行卡都给了付某1,我俩就开车往回走,到丰润我俩就分开了。我不知道付某1的钱是怎么来的,他就说是他的钱。他说他全是饥荒,欠银行的钱,不敢在丰润家门口的银行取钱。

11月份中旬左右的一天早起,具体哪天我忘了,付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出去和他取钱去,他开车到大杨庄我家里接的我,他开着一辆白色的轿车,不是长安就是长城,他说他车限号,借的我们庄立松的车,车牌号我不认识,我俩走的高速,从八里庄上的,他说他一宿没睡觉了,让我开的车,从承德下了高速,付某1就开车,把车停在了一个庄的边上,付某1给了我四张左右银行卡,他说每张银行卡里有20000元钱,告诉我每张银行卡的密码,密码是多少我忘了,他让我打出租车去找中国银行的柜员机取钱,我拿着银行卡下车打了一辆出租车,告诉司机找一家中国银行柜员机,司机就把我拉到了城里的一家中国银行,我在柜员机上取的钱,一共取了大概七八万元,具体数我记不清了,我又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去的,我把钱和银行卡给了付某1,我俩开车就回来了。

付某1没说他骗来的这些货款干什么用了。付某1被你们带走第二天上午,我到他家里去了,把我知道的付某1的事都和他家人说了,我说我给付某1取过几次钱,还有付某1在手机上赌博输钱的事,我还告诉他们最后在天津呆了好几天,一共取出来26万余元,付某2就说那就对了,他说:“我姐给他存了260500元”,和付某1的家人说完,我就到公安机关自首来了。每次给付某1取钱,我没有得到好处。付某1平时的外债是他在手机上赌博输了100多万元。付某1骗取货主废钢时,我就帮他取钱了。

我帮助付某1单独开着他的吉利轿车,到唐山老火车站那的公交车站点附近取过两回东西,一回是一个黄色的信封,外面没有字,信封是封着的,里面是啥东西我不知道,一回是一个烟盒,啥牌的烟盒忘了,外面用透明胶布封着,烟盒里面包着的是什么我不知道,每次取回来我就把东西直接给了付某1。是在2019年10月份至2019年12月中旬之间,我忘了每次的具体时间了,有一天是傍晚的时候,有一天是下午,那时我己经帮着付某1取钱了。每次去老火车站取东西,付某1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老火车站帮他取点东西去,他把对方联系人的电话给我,我开着他的汽车就去了。在老火车站给我东西的人两次不是同一人,都是男的,他俩岁数都差不多,三、四十岁,长啥样我想不起来了。我用155××××1726和对方联系的。

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对提取的声纹检材进行了科学技术鉴定,鉴定意见我己经看过,提取的案发时和受害人、证人等的声音就是我所留,这是付某1让我和对方说的,我怎么和对方说也是付某1告诉我的。用付某1的手机微信,是什么牌子的手机我忘记了。我不知道对方是做什么的,根据通话的内容我判断是卖钢的。我没和对方文字聊过天。我不清楚付某1和对方是否有文字聊过天。

五、鉴定意见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中警鉴字[2020]42号)鉴定意见:各检送检材音频内送检方指定男性的语音(孙某、韩某、赵某的聊天中男性语音)特征与样本中吴某某2语音特征的符合对支持二者来自同一人。

六、检查、辨认、搜查笔录:

1.被告人付某1辨认2号就是被告人吴某某2;被告人吴某某2辨认7号就是被告人付某1;被告人吴某某2辨认取款的银行自助柜员机地点;梁某辨认2号(吴某某2)就是给我们办理贷款的人;崔某辨认出8号男子就是付某1;李某2未辨认出被告人;王某1未辨认出被告人;李某1未辨认出被告人;孙某辨认出10号男子就是常某;韩某辨认出8号男子就是常某;

2.检查笔录:2019年11月17日,付某1随身携带的物品。扣押清单:银行卡12张、苹果手机两部,手机卡(187××××9290)一个,手机卡托一个(16714787252)。

3.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笔记本一本、挎包一个)、照片三张。对被告人吴某某2在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芦各庄村的临时住处进行搜查,吴某某2使用的挎包一个,包里有笔记本两册,经查看,其中一个笔记本里记录手机号码及其它数字等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2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吴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某某2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付某1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付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付某1系自动投案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吴某某2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34日折抵刑期34日。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违法所得201742.9元,责令被告人付某1、吴某某2退赔被害人蒋某人民币1080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90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郭子靚

审 判 员  贾明珍

人民陪审员  张春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