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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冀0302刑初376号邵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0-31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冀0302刑初376号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常俊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被告人邵某以在网上代办营业执照及关联支付宝账户为由,通过QQ群联系被害人王某,并在王某处收取办理费用人民币3260元,后被告人邵某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和王某提供的法人身份证以PS的方式做出了假的营业执照,并将由自己控制的11个支付宝账户交给被害人王某,被害人王某拿到支付宝账户后开始使用,往来的欠款到了被告人邵某控制的支付宝账户上,被告人邵某通过建设银行的银行卡提现了人民币96415元用于自己购买房屋。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支付宝账户查询结果、微信转账记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邵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坦白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邵某以在网上代办营业执照及关联支付宝账户为由,通过QQ群联系被害人王某,并在王某处收取办理费用人民币3260元,后被告人邵某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和王某提供的法人身份证以PS的方式做出了假的营业执照,并将由自己控制的11个支付宝账户交给被害人王某,被害人王某拿到支付宝账户后开始使用,往来的欠款到了被告人邵某控制的支付宝账户上,被告人邵某通过建设银行的银行卡提现了人民币96415元用于自己购买房屋。

2020年3月30日,邵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邵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聊天记录,转账信息,支付回单,交易明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考虑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伶

人民陪审员  李景新

人民陪审员  公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