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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406刑初228号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02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406刑初228号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刑诉(2020)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杜某,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及本院经审理查明:

1、2015年3月左右,李某某谎称认识领导、有熟人,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崔某办理病退、驾驶证、银行贷款等理由,多次骗取崔某现金共计25000元,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2、2015年4月左右,李某某谎称认识领导,以能够帮助被害人杜某及其家人办理提前退休、找工作等理由,多次骗取杜某现金共计110000元,所得钱款已被挥霍。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警五中队民警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害人杜某提出如下意见,公诉机关量刑太轻且被告人李某某有退赔能力而故意不退赔,应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借条,证明,调取证据说明,劳动教养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鉴定诊断证明书,证人田某证言,被害人杜某、崔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等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博而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崔某25000元,退赔被害人杜某1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俊英

人民陪审员  冯玉军

人民陪审员  郝 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鹏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