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20)冀0606刑初1072号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04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2020)冀0606刑初1072号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旭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于某某通过“陌陌”聊天工具与被害人马某取得联系,称其可以安排高薪工作并加为微信好友。2019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于某某使用“甄松飞”的假名字,以面试为由约被害人在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路吾朵酒店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于某某先后在河北省保定市,虚构月月、研研、甄松飞等身份,以给被害人马某安排高薪工作为由,以面试不过关需要交培训费和包装费、管理小姐需要交保证金、组织出国旅游、打架需要解决纠纷等各种理由为借口,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钱财共计人民币325517.3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于某某通过“陌陌”聊天工具与被害人马某取得联系,称其可以安排高薪工作并加为微信好友。2019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于某某使用“甄松飞”的假名字,以面试为由约被害人在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路吾朵酒店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于某某先后在河北省保定市,虚构月月、研研、甄松飞等身份,以给被害人马某安排高薪工作为由,以面试不过关需要交培训费和包装费、管理小姐需要交保证金、组织出国旅游、打架需要解决纠纷等各种理由为借口,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钱财共计人民币325517.3元,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破案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3255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延  倩

人民陪审员    吴圆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孟光晨

 书  记  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