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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903刑初315号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04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903刑初315号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同居女友张某2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张某2微信号同其大姑张某1聊天,冒充张某2先后以给狗看病、开奶茶店需要资金、银行卡被冻结等借口分多次骗取张某1微信转账款4.1万元。钱款到账后,李某某先提现到张某2微信绑定的工商银行卡上,用这张卡交房租、网络购物、还贷款,其他的钱从银行卡充值到李某某的微信号用来买手机和吃饭等消费。李某某怕事情败露,其将这些聊天记录和提现记录随时删除。

为此,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并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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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列举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同居女友张某2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张某2微信号同张某2的大姑张某1聊天,冒充张某2,并以给狗看病、开奶茶店需要资金、银行卡被冻结等借口多次骗取张某1微信转账款4.1万元。上述钱款到账后,被告人李某某提现到张某2微信绑定的工商银行卡上,用该银行卡交房租、网络购物、还贷款,剩余钱款充值到自己的微信号,用来买手机和吃饭等消费,被告人李某某担心事情败露,将聊天记录和提现记录随时删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1的经济损失41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2的证言,张某2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张某1与张某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某1与张某2微信转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李某某诈骗案涉案资金交易信息,谅解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4.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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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忠诚

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

人民陪审员  鞠海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