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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229刑初207号黄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05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229刑初207号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绍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被害人肖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黄某在玉田县马某家中,谎称可以从电力部门购买低价电赚取差价,骗取肖某1人民币35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黄某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称,他本意没有想骗被害人,由于个人债务银行卡被查封,住房公积金也被查封,自己没有钱花,想缓解一下资金压力,实施了欺骗行为。他当时想自己贴一些钱也要兑现自己的承诺,但后来资金一直没有缓解,才没有把钱退给被害人。

被害人肖某1的出庭意见是,要求被告人黄某尽快还钱。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黄某在玉田县马某家中,谎称可以从电力部门购买低价电赚取差价,骗取肖某1人民币3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某供述,主要证实,2019年1月份,腊月二十六那天,在马某家西屋,他说花35000块钱可以买10万度电,一度电合三毛五,由他负责往电力部门交电费,李某和马某没同意,他就让马某把肖某1叫了过来。他和肖某1一说这事,肖某1就同意了,把钱给了他,他给打的收条,内容是“今收肖某1三万伍千元预交电费,明天正式公章下来此条作废,电费三毛五一度”。肖某1给他的钱3万元是整的,5000元是散的,都是红的一百票面的。给钱时有他、肖某1两口子、李某、马某在场。当时他在散水头镇供电所上班,负责李家桥、丁家桥、马店子几个村的电,是农电工。第二天肖某1的儿子肖某2想把钱要回去,因为他银行卡被法院封了,办小额贷款也没办下来,住房公积金也没支出来,就没退钱。肖某1的钱他干别的用了,自己花了有四、五千,剩下的放家里了。

他是以电费的名义收了肖某135000元,因为当时快过年了,他手里没钱,先以这种方式从肖某1手中将钱弄到手,用于还其他债务,其余的补贴家用。他是年底才产生骗钱的想法的,因为到年底他没钱了,该的哪都是账。他现在还欠别人20多万。其实没有花35000块钱买10万度电这回事,他只是想以预收电费的名义先把钱弄到手,月底再把钱给堵上。

其当庭供述,他取得的35000元,5000元用于还车贷,3万元用于还辛亚军债务,给的现金。

2、被害人肖某1陈述,主要证实,他在负责收电费,他把村里的灌溉用电承包了。村里灌溉用电是七毛六一度电,他往上交五毛一度电。2018年腊月二十六那天,马某给他打电话,说黄某找他。他到马某家后黄某说现在有政策三毛五一度电,可以花35000块钱买10万度电,以后电费每月由黄某从这35000块钱里扣,收上来的电费他自己留着就行。他觉得黄某不是外人就信了。他和老伴一起去钱家沟信用社取的钱,回到马某家中将钱给了黄某,黄某给他打了一个白条,说两、三天以后把正式的票给他。回家后他和他儿子肖某2说了这件事,肖某2第二天找黄某想把钱要回来,黄某说差不了,后来就找不到黄某了,打电话也不接,钱也没还,人也找不到。后来他和别的村收电费的还有电管站的老于打听过,都说没有三毛五一度电这事,他才知道被骗了。

3、被害人郝某陈述,主要证实,2018年腊月二十六那天黄某骗了她们35000块钱,这钱是从钱家沟信用社支了3万,5000块是她家刚卖完辣子的钱。是在马某家中给的钱,当时还有李某、马某、黄某和她们老两口在场。

4、证人肖某2证言,主要证实,2019年1月31日上午,腊月二十六那天,他父亲肖某1被黄某骗了35000块钱。当时他不在场,第二天听他父亲说的,他怕被骗就找到黄某想把钱要回来,黄某说钱在电力所会计那里,过几天把钱给他,但始终没给,后来找不着人了,电话也空号。他去电力所打听过,电力所的人说没有35000块钱10万度电的事。后来他找过黄某三、四次,每次都拖着。黄某承认骗他了,说过几天把钱还他。黄某跟他说过用住房公积金还钱的事,但黄某没卡,钱支不出来,黄某也办过贷款还钱,但钱一直没给他。

5、证人唐某证言,主要证实,他在玉田县散水头镇供电所上班,黄某是他同事,是农电工,他们单位有过提前预交电费的业务,电费包括点损五毛多点,没有过三毛五一度电的时候。肖某2来单位找过黄某,说黄某骗他父亲的钱了,并拿着欠条向他核实有没有三毛五一度电这件事。预交电费就是先存钱,用多少电扣多少钱,用完了再存钱。预交电费的单价是按照河北省发改委规定的标准,向上浮动,最低五毛二分钱一度电,2019年没有三毛多一度电的政策。

6、证人马某证言,主要证实,2018年腊月的一天,黄某去他家跟他说可以办溢价电,一度电可以省一毛多,花35000元可以买10万度电,每月黄某管交电费。他和李某没同意。黄某又把肖某1叫来商量这事,肖某1就回去支钱了,是三捆整钱,5000元是散的,都是一百的。黄某给肖某1打的收条。

7、证人冯某证言,主要证实,她和黄某是夫妻关系,黄某以前在散水头电力所上班,现在的工作不清楚,黄某好多年不回家了。去年腊月二十六黄某没回过家,也没有给过她钱。

8、证人李某证言,主要证实,2019年的一天,黄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马某家,到马某家后黄某让他交点电费押金,合着三毛多一度电,正常电价是四毛多、五毛,他没同意。黄某又和肖某1说这事,怎么说的他没听清,肖某1就去取钱并给了黄某,黄某给肖某1打了收条。他没看见打了多少钱的收条。

9、证人刘某证言,主要证实,2019年1月份他拉过黄某去,还拉着一对六、七十岁的老两口去了钱家沟信用社,是黄某让他拉着去的。这老两口取钱着,取完钱他又给拉戴家桥去了。

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由肖某2报案。

11、玉田农村商业银行明细账查询记录证实,被害人肖某1、郝某于2019年1月31日在钱家沟信用社共取款3万元的事实。

12、证人肖某2提供的收条1张,证实被告人黄某于2019年1月31日收取了被害人肖某1人民币35000元的事实。

13、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玉田县供电分公司出具的关于电价证明1份证实,在县域内未执行过0.35元的电价政策。

14、唐山市信实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玉田鑫迪分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黄某未将收取被害人肖某1  35000元电费交到散水头农电业务班。

15、散水头镇派出所出具的说明2份证实,被告人黄某被肖某2扭送到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

16、中国共产党玉田县散水头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黄某系中共党员。

17、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黄某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某辩称,他本意没有想骗被害人,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返还被害人肖某1人民币3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杜 鹃

人民陪审员  王 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振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