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528刑初128号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来、刘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及辉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年后,被告人王开始在赌博网站上玩“百家乐”,后因输钱过多导致资金紧张。王于2020年2月12日开始以骗取朋友车辆用作抵押来获取钱款的方式供其继续网上赌博,先后共计骗取他人7辆汽车,共获取抵押款3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2日,王以婚庆用车为由,骗走张某1车牌号为冀A×××××的玛莎拉蒂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石家庄西兆通的张某2,借到张某25万元。
2、2020年2月16日,王以其父亲有事为由,骗走赵某1车牌号为冀A×××××的沃尔沃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2,获得抵押款5万元。
3、2020年2月17日,王以去石家庄拉口罩为由,骗走赵某2车牌号为冀A×××××的雷克萨斯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2,获得抵押款5万元。
4、2020年2月18日,王以婚庆用车为由,骗走杜某车牌号为冀E×××××玛莎拉蒂越野车,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2,获得抵押款7万元。
5、2020年2月18日,王以去宁晋接其奶奶为由,骗走刘某车牌号为冀A×××××的大众高尔夫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2,获得抵押款4万元。
6、2020年2月19日,王以去石家庄拉口罩为由,骗走解某车牌号为冀E×××××的大众途昂越野车,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2,获得抵押款5万元。
7、2020年2月19日,王以去石家庄拉口罩为由,骗走李某车牌号为冀A×××××的丰田普瑞维亚商务车,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2,换走了一辆别克GL8商务车,实际获得抵押款5万元。
被告人王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赵某1、赵某2、杜某、刘某、解某、李某、张某2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证言,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宁晋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书、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石家庄市鹿泉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宁晋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办案说明,发、破案过程、到案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和解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以拉口罩、婚庆用车、接亲属等理由骗取他人车辆,后将他人车辆予以抵押获取抵押款供其网上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多次为赌博违法活动而实施的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希望对被告人王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年后,被告人王开始在赌博网站上玩“百家乐”,后因输钱过多导致资金紧张。王于2020年2月12日开始以骗取朋友车辆用作抵押来获取钱款的方式供其继续网上赌博,先后骗取他人汽车7辆,共获取抵押款3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2日,王以婚庆用车为由,骗走张某1车牌号为冀A×××××的玛莎拉蒂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石家庄西兆通的张某2,借到张某25万元。
2、2020年2月16日,王以其父亲有事为由,骗走赵某1车牌号为冀A×××××的沃尔沃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2,获得抵押款5万元。
3、2020年2月17日,王以去石家庄拉口罩为由,骗走赵某2车牌号为冀A×××××的雷克萨斯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2,获得抵押款5万元。
4、2020年2月18日,王以婚庆用车为由,骗走杜某车牌号为冀E×××××玛莎拉蒂越野车,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2,获得抵押款7万元。
5、2020年2月18日,王以去宁晋接其奶奶为由,骗走刘某车牌号为冀A×××××的大众高尔夫轿车,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2,获得抵押款4万元。
6、2020年2月19日,王以去石家庄拉口罩为由,骗走解某车牌号为冀E×××××的大众途昂越野车,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2,获得抵押款5万元。
7、2020年2月19日,王以去石家庄拉口罩为由,骗走李某车牌号为冀A×××××的丰田普瑞维亚商务车,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2,换走了一辆别克GL8商务车,实际获得抵押款5万元。
被告人王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且上述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1、赵某1、赵某2、杜某、刘某、解某、李某,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赔偿被害人张某2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王供述,被害人张某1、赵某1、赵某2、杜某、刘某、解某、李某、张某2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证言,行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办案说明,发、破案过程、到案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和解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用为名骗取他人车辆,将骗取车辆用于抵押获取抵押款用于网上赌博,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为赌博活动多次实施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回车辆,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2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王的认罪、悔罪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石迎博
审 判 员 赵喜维
人民陪审员 袁永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