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26刑初239号
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容城县,因对他人进行殴打,于2018年8月16日被容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女,1993年1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容城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定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润、刘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润、刘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犯罪事实
2019年7一8月份,被告人刘润假冒刘润东、米丽丽,虚构称其开网店销售书包,骗取被害人李某1向其发货,李某1先后七次向其发书包,价值61050元,刘润每次收到书包后就将书包以极低的价格卖给收积压品的商贩,将款据为己有。被告人刘某系刘润妻子,在被告人刘润以米丽丽的名义骗取李某1向其发书包过程中,受刘润指使,按照刘润要求与李某1进行通话(被告人刘润冒充的米丽丽设定为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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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帮助刘润实施诈骗行为,李某1向“米丽丽”发书包两次,价值1690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现已怀孕。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刘润东”“米丽丽”假身份证截图、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提货清单截图、容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政协定兴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高碑店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定兴县公安局李郁庄刑警队情况说明、定兴县医院检验报告单及彩超报告、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证人李某2、李某3、王某1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4、被告人刘润、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及制作说明。
(二)盗窃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润伙同谷月(已判刑)盗窃牛某停放在容城县某火锅店附近的一辆货车内熔接机一台,切割刀一把,米勒钳一把,壁纸刀一把,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4180元。2020年5月26日谷月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2019年12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润伙同谷月(已判刑)到容城县牛某家中,盗窃牛某停放在院中的货车内熔接机一台并将机器卖予他人,经鉴定该机器价值8500元。2019年12月22日买家因担心机器来路不明由谷月退款后将该机器邮寄至牛某处。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物证:调取证据清单(一把切割刀,一把米勒钳,一把壁纸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容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南张刑警队出具到案经过,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刘润在逃人员登记表,谅解书,户籍证明信;3、证人康某、苏某、王某2的证言;4、被害人牛某、张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润及同案犯谷月的供述与辩解;6、容城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润、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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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润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我自愿认罪,请求对我宽大处理。
被告人刘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我自愿认罪,请求对我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犯罪事实
2019年7一8月份,被告人刘润假冒刘润东、米丽丽,虚构称其开网店销售书包,骗取被害人李某1向其发货,李某1先后七次向其发书包,价值61050元,刘润每次收到书包后就将书包以极低的价格卖给收积压品的商贩,将款据为己有。被告人刘某系刘润妻子,在被告人刘润以米丽丽的名义骗取李某1向其发书包过程中,受刘润指使,按照刘润要求与李某1进行通话(被告人刘润冒充的米丽丽设定为女性),帮助刘润实施诈骗行为,李某1向“米丽丽”发书包两次,价值16900元。被告人刘润假冒刘润东、米丽丽名义骗取李某1书包款4415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现已怀孕。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刘润东”“米丽丽”假身份证截图、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提货清单截图、容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政协定兴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高碑店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定兴县公安局李郁庄刑警队情况说明、定兴县医院检验报告单及彩超报告、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证人李某2、李某3、王某1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4、被告人刘润、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及制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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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润伙同谷月(已判刑)盗窃牛某停放在容城县某火锅店附近的一辆货车内熔接机一台,切割刀一把,米勒钳一把,壁纸刀一把,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4180元。2020年5月26日谷月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2019年12月17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润伙同谷月(已判刑)到容城县牛某家中,盗窃牛某停放在院中的货车内熔接机一台并将机器卖予他人,经鉴定该机器价值8500元。2019年12月22日买家因担心机器来路不明由谷月退款后将该机器邮寄至牛某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调取证据清单(一把切割刀,一把米勒钳,一把壁纸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容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南张刑警队出具到案经过,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刘润在逃人员登记表,谅解书,户籍证明信;3、证人康某、苏某、王某2的证言;4、被害人牛某、张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润及同案犯谷月的供述与辩解;6、容城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润、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润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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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刘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被害人李某1书包款44150元,被告人刘润与被告人刘某共同退还被害人李某1货款16900元,此笔款项(16900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巍
审 判 员 汪悦龙
人民陪审员 李美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