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81刑初504号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张媛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初,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名叫赵军,是高碑店市电力局工作人员,以能介绍刘某女儿到电力局工作为由,诈骗刘某3万元人民币,后赵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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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张媛媛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初,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名叫赵军,是高碑店市电力局工作人员,以能介绍刘某女儿到电力局工作为由,诈骗刘某3万元人民币,后赵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涿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一部、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赵某某点钱的视频、手机录音、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一份、户籍信息、涿州市公安局市区刑警队前科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媛媛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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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三万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赵某某VIVO手机一部,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艳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北
人民陪审员 曹 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