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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403刑初300号高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08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403刑初300号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在邯郸市红星美凯龙精益豪庭门市,以可以给被害人杨某全屋定制家具为名,骗取被害人9.8万元,收到款后,高某某并未将款项用于为被害人定制家具,而是将9.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银行信用卡、日常消费等。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辩称其没有诈骗的主观动机,是因为对方没有交足定金导致的后果。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是被害人违约在先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属于民事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杨某在邯郸市红星美凯龙商场准备购买全屋定制家具,被告人高某某在该商场精益豪庭门市称可以给杨某定制全屋家具,2019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收取被害人的9.8万元定金后,并未将款项用于为被害人定制家具,而是将9.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银行信用卡、日常消费等。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杨某陈述,2019年4月份,其到邯郸市红星美凯龙商场准备购买全屋定制家具,在一楼精益豪庭门市,该门市老板高某某向其推荐了他代理的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的全屋定制家具,因价格太高其就离开了。大概过了半个月,一个自称是高某某公司姓姚的设计师给其打电话说家具价格可以再优惠,其又去门市准备面谈,发现高某某门市锁门了,其给高某某打电话,高某某提议约时间直接到其家中面谈,4月底,高某某和姓姚的设计师多次到其家实地测量。8月4日,高某某告诉其,整套全屋定制家具报价20万元,其需要交纳报价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他把10万元定金交给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才能制作家具,等家具制作好了需要把剩下的10万元支付了才能装修,现在打款2019年10月1日前就能把全屋定制家具装修完毕。其告诉高某某需要把设计图纸和报价表等材料提供齐全了才交定金,高某某在其家中给其写了收条。其房子是委托张某装修的,就让高某某和张某对接。8月12日,张某告诉其设计材料已经提供了,符合要求,可以转定金了,其让妻子姚淑敏将10万元转给了张某,张某告诉其已经把定金转给高某某了,到10月份,其发现定制家具还没有送到,其和张某就联系高某某,联系不到,就去门市找高某某,发现门市锁门了,其找红星美凯龙大厅才知道,高某某门市几个月前就搬走了。10月底,多方打听联系到了高某某,高某某称收到其定金后,就将定金全部交给了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现在家具已经发货了,很快就能到,让其耐心等待,过了几天还没有发货,高某某又推脱说是家具在运送过程中出事故了损坏严重,公司需要重新制作,还给其提供了交通事故的照片,其告诉高某某说等不了了,把钱退给其吧。高某某说厂家已经下订单制作了,让其等到2020年春节前一定装修好,过了春节还没有装修好,其再联系高某某,已经联系不到了。2020年4月份,张某电话联系到了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公司老板说高某某近两年和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御景江山的全屋定制家具高某某打电话咨询过,但高某某没有给公司转定金,公司也不会给他下单做家具。其转给张某10万元,张某通过ATM取款机转给高某某,因为每日转款有上限,所以张某分两笔,每笔转给高某某4.9万元,其被骗了9.8万元。

经辨认,杨某从包含有高某某的多名不同男子照片中指认出高某某。

证人张某证明,杨某委托其操作装修御景江山的房子,7月下旬,高某某带一个叫姚明的设计师,测量完家具尺寸半个月左右,杨某让他家属姚淑敏转给其10万元,让其转给高某某,说是定金。其于8月14日和16日两次通过ATM机转给高某某共98000元,因每笔转账不能超过5万元。高某某说家具国庆之前肯定能运到,10月份杨某告诉其家具没送到,其给高某某打电话,高某某不接电话,微信也不回,其和杨某多方打听联系到高某某,约好见面,当时其和杨某、高某某、杨某公司的两名员工小康、小鹏在场,高某某说在11月份运送家具的货车出交通事故了,家具损坏需要返厂重做,高某某答应年前一定把家具装好,最晚不超过腊月二十,等过了腊月二十家具还没有装好,其和小康找到高某某家,高某某不在家,当时高某某父亲给高某某打电话,高某某没有接,其和小康告诉了杨某,杨某就报警了。后其联系东莞市精益家具公司询问过有关御景江山全屋定制家具的价格,但是从来没有付过任何定金,他们公司不支付定金是不会生产家具的,才知道高某某是在骗他们。

张某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张某与广东精益豪庭厂家范总的电话录音文字记录记载:御景江山的单子给厂家报过,厂家看过图纸,也给高总报过价格,但他没有下单,没有交定金。必须打款50%到工厂才能生产,钱款交完才能发货。

证人姚某证明,2019年4月,一个叫高某某的男子添加其微信,自称在红星美凯龙开装修建材门市,说有一个做全屋定制的客户,需要一个设计师给他设计方案,其承揽了这个业务,高某某带其到御景江山小区姚淑敏家,按照姚淑敏的要求开始设计,9月份,设计的图纸让姚淑敏确认无误后,高某某给其一个叫“精益木作--涂佳煌”微信名片,其通过微信把定稿的设计图纸发给了家具厂家的涂佳煌,厂家根据图纸把相关报价发给高某某,高某某再去给姚淑敏谈价格和交多少定金的事。后高某某告诉其说总费用是20万元,按照厂家一般生产时间,定金交到厂家后2、3个月就能送到客户家里。11月份左右,张某给其打电话说定制的家具还没有到,也联系不到高某某了,让其帮着联系高某某,其给高某某打通电话,告诉他客户找他,高某某让其别管了,他会去联系客户的。到2020年1月份,张某又给其打电话说高某某之前承诺到2020年1月份可以到货,现在还没有收到家具,高某某也失联了,让其再联系高某某,其发现也联系不上高某某了。

经辨认,姚某从包含有高某某的多名不同男子照片中指认出高某某。

4、证人柴某证明,杨某是其老板。2019年11月份左右,张某和老高来找杨总,在里屋谈装修的事,其和李某在外屋。听见杨总给老高说他儿子要准备结婚,定制的家具这么长时间还没运到。老高说运送家具的车路上出事故了,家具也损坏了,需要返厂重做。当时杨总要求老高退款,老高说再催催厂家尽快发货。

证人李某证明同柴某证明基本一致。另证明,快到春节时候,其和张某到老高家找老高没有找到。

5、高某某写的收款条,内容为:今收到整木订制现金拾万元整。时间为2019年8月4日。

杨某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其妻子与高某某的微信通话记录、高某某与精益豪庭跟单阿兰微信通话记录。内容有:高某某对杨某妻子称发生交通事故了,损坏严重,需要重新定制。显示时间为2019年11月17日。

张某银行卡账户明细显示:2019年8月12日,姚淑敏转给张某100000元;张某于2019年8月14日和16日各转给高某某49000元。

高某某银行卡流水明细。

9、被告人高某某供述,2018年9、10月份左右,有人到其红星美凯龙精益豪庭门市看全屋定制家具,当时互留了联系方式。大概2019年初,他们又去门市让其去御景江山量房、做设计,其和姚设计师去量房后安排姚设计师设计装修图纸,后图纸经房主姚女士最终确定。7、8月份,姚女士和老公姓杨与其谈价钱,最终以20万元谈成,姓杨的说不用签合同,让其打个10万元收条,其把账号和收条写在一张纸上。十几天后,一个装修工给其打了49000元,隔了1、2天又给其打了49000元。没多久,装修工问定的货怎么样了。其说没打够钱,运输家具的车在路上出交通事故了,其还给对方发了交通事故的现场照片。装修工让其到北环的公司给杨总见个面,把这事处理一下,其到北环的一个写字楼,在公司其让姓杨的给其打2000元就给下单,姓杨的让其赶紧下单,不下单就告其诈骗。其说回去给精益豪庭公司商量好后给回复。又过了一个多月装修工再次联系其,其说还差2000元,装修工说你干吧没事。后其没给杨总发货。其编造谎话给姚女士说运输家具的车在运往邯郸的途中出交通事故了,其实根本没有这回事,其还给对方发了出车祸的现场照片,照片是东莞精益豪庭有限公司的人员发给其的,是装有别人家具的运输车出的交通事故,车上没有姚女士定制的家具,其没有给厂家打过款,东莞精益豪庭有限公司就没有给姚女士和杨总定做过家具。杨某给打的98000元,其用于交纳房租、日常开销花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某某在收到被害人的定金后,没有把定金给付厂家定制家具,而是用于个人支付银行信用卡、日常消费,并对被害人谎称运送家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害人及证人均证实其未提到交足定金才下订单的事,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责令被告人高某某退还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向东

人民陪审员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苑琳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豆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