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诈骗罪
文号:(2009)荥刑初字第257号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份,被告人季某某伙同罗xx、陈xx、季xx(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由季某某找到步xx(在逃),让其化名“郭艳艳”,以给荥阳市豫龙镇辛xx的儿子徐xx说媒为名,以索要见面礼、彩礼等手段,骗取辛xx家现金5600余元,所得赃款由该团伙分赃挥霍,现赃款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罗xx、陈xx等人供述,被害人辛xx、徐xx的陈述,同案犯判决书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介绍婚姻为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09年10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员 李志勋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