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227刑初146号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24日,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10月19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侠、检察官助理付连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王彦文、李连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因债务原因,2016年4月18日王某某与李海军签订了《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合作协议》,将自己持有股权的“秦皇岛市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辉公司”),作价一千万元,用于抵顶欠李海军债务。在协议签订后,因协议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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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问题,就“天辉公司”股权归属,双方各执一词。2016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李海军办理“天辉公司”二期“环评”及电力接入为名,让李海军出资环评费15万元、电力接入费用10万元,并于同年7月24日21时零9分通过手机短信,让李海军将环评费用打到环评公司出纳张某工商银行秦皇岛上秦支行卡上。李海军按被告人王某某要求于同年7月25日让其妹李某2将15万元从中国银行迁西县支行汇入张某账户,并于当日携带现金10万元到秦皇岛市被告人王某某“柳上会所”交给王某某。但被告人王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为李海军办理相关手续,而是非法占为己有,其中15万元用偿还个人欠他人债务。2016年9月份李海军因它案被执行刑罚,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底将“天辉公司”卖予“张家口中环能源有限公司”。办理环评手续费用,于2018年底从卖“天辉公司”的收入中列支。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合作协议》、《代持股份协议书》、《债权确认书》等书证、辨认笔录、李海军手机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认为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王彦文、李连东的辩护意见为:一、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以办理天辉二期10兆瓦的环评和电力接入专家评审手续为由,诈骗李海军25万元,只有李海军在2019年12月18日的一次陈述,再无其它证据,相反却有大量的证据证实李海军陈述是虚假的。理由如下:1.李海军陈述前后矛盾,足以证明李海军在说谎,关于25万元的用途,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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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陈述出现多次变化,有时陈述转账15万元是用于办理“安评”手续的,10万元是用于办理接入电手续的;有时陈述转账的15万元是用于办理环评手续的,10万元现金是办理接入电专家评审的,报案材料又未提起10万元现金的事实;有时陈述25万元是办理天辉20兆瓦一期环评和电力接入专家评审费用,有时陈述是办理天辉二期10兆瓦环评和电力接入专家评审费用。李海军陈述给付王某某25万元时在场人不一致,有时陈述给付25万元现金只与王某说过,但给钱时王某不在现场。有时陈述洽谈这件事时,陈某1、王某、郑某在场,并未陈述给钱时有人在场。有时陈述给付王某某10万元现金时,陈某1、王某、郑某都在场。2.李海军没有为天辉一期20兆瓦项目建设和办理手续出资,不可能出资去办理天辉二期项目的环评报告和电力接入专家评审,李海军在2019年6月17日、12月18日询问笔录陈述能够证实。3.2016年7月份,办理天辉二期10兆瓦项目环评报告和接入电专家评审的条件不具备。侦查机关机关调取的证据证实天辉二期10兆瓦项目是在2017年12月25日备案,备案才能办理环评报告和接入电专家评审。2016年7月25日,根本不具备办理环评报告和接入电专家评审的条件。4.李海军以其子名义注册多家光伏发电企业,熟悉办理环评报告和接入电专家评审等手续的程序和时机,不可能被王某某诈骗。5.王某某可以向李海军索要一期项目办理任何手续费用,决不能以办理二期环评报告和电力接入专家评审为由行骗。6.李海军为了诬陷王某某,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因李海军知道王某某已将一期工程环评手续办理,为了陷害王某某,在侦查机关故意谎称天辉一期的环评在2016年4月18日之前办理了。7.李海军给付王某某现金10万元是其虚构事实,在抚宁区法院审理的陈某1、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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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中多份笔录中李海军只有一次提到10万元的事实,报案材料也未提起过10万的事实。有时陈述给付10万元王某不在现场,有时又陈述与王某一同去给付王某某,有时陈述给钱时,无人在现场,有时陈述陈某1、王某、郑某在场,综上李海军陈述是作假证,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二、李海军未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无犯罪事实发生,李海军与王某某签订的《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合作协议》,因李海军未按合同履行给付王某某土地补偿款,双方对天辉公司股权归属问题上各执一词,存在较大争议,但无论归属李海军都无财产损失。如果天辉公司在卖给中环公司之前归李海军所有,王某某卖掉该公司所得款项扣除土地租赁费、各项手续费用及李海军办理手续给付王某某25万元,王某某再给李海军445万元,李海军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川宇公司与天辉公司补签的土地租赁合同,其已经获得585万元,超出应得的445万元,李海军无任何损失。如果天辉公司股权转让给中环公司之前归王某某所有,说明用天辉公司股权及光伏项目为陈某1抵债已经失效,陈某1拖欠李海军1960万元的债务归王某某所有,而转让天辉公司1670元应全部归王某某所有,李海军无权获得。李海军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川宇公司与天辉公司补签的《土地租赁合同》获得585万元,扣除给付王某某手续费25万元,应退回王某某。李海军无财产损失。三、李海军有伙同陈某1、王某、郑某诬告陷害王某某的重大嫌疑,因王某某的控告,抚宁区检察院以陈某1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以郑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综上,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不成立,恳请法庭判决王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又名侯宝金)与陈某1共同成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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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抚宁县恒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公司法人候丰,并代表被告人王某某持有公司股份。2013年,李海军与恒基公司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陈某1等多人为该债务担保。因该债务清偿问题,2015年9月经陈某1与被告人王某某协商,用被告人王某某实际投资控制的锦辉光伏发电项目股权给李海军抵顶1000万元债务,因故未能成功。后来,又经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1协商,用赵秋娟任法人,股东为候丰,但实际投资人为王某某的秦皇岛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20兆瓦太阳能发电项目给李海军抵债1000万元。2016年4月18日由被告人王某某代赵秋娟、候丰签字与李海军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合作协议》、《代持股权协议书》、《债权确认书》,并向李海军移交了项目公司的控制权,即向李海军移交了项目公司所有印章、证照、合同档案、财务资料等。李海军为此成立相应机构并招聘了工作人员。2016年6月21日,陈某1与李海军签订抵债协议书,将新批天辉太阳能发电10兆瓦项目给李海军抵债。2016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李海军办理“天辉公司”二期即10兆瓦项目“环评”及电力接入为名,让李海军出资环评费15万元、电力接入费10万元,并于同年7月24日21时零9分通过手机短信,让李海军将环评费打到环评公司出纳张某工商银行秦皇岛上秦之行卡上。李海军按被告人王某某要求于同年7月25日让其妹李某2将15万元从中国银行迁西县支行汇入张某账户,并于当日携带现金10万元到秦皇岛市被告人王某某“柳上会所”交给王某某。但被告人王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为李海军办理相关手续,而是非法占为己有,其中15万元用偿还个人欠他人债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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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迁西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4日决定对李海军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2.被害人李海军的陈述,证实李海军通过其朋友王某认识陈某1、王某某,陈某1、王某某在秦皇岛市抚宁区经营铁矿,成立了恒基矿业公司。因无钱经营向李海军借款1000万元,并由陈某1等多人担保,恒基矿业公司委托李海军将借款打入陈某1个人的账号。李海军多次向王某某、陈某1催要此款,双方经协商,签订债权确认书,陈某1、王某某承诺将他们名下的锦辉太阳能有限公司的100%股份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海军,另外支付给他们100万元的土地征地补偿款,合计1100万元。签定债权确认书后,陈某1、王某某将该公司的所有手续及公章交付李海军。后王某某将锦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收回,又将天辉太阳能公司转让给李海军,2016年4月18日,李海军、王某某、陈某1在秦皇岛市王某某的会所签订了天辉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合作协议、代持股份协议书、债权确认书,约定用天辉太阳能公司及土地征用费抵顶二人所欠的债务1370万元,最后欠李海军550万元。李海军开始经营该公司,成立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项目部。王某某以给李海军办理环评手续为名向李海军索要15万元,后又以电力接入专家评审费用索要10万元。李海军通过其妹转给王某某提供的环评公司出纳张某银行卡15万元,李海军在秦皇岛市月上柳会所给付王某某现金10万元。王某某收到钱后未给李海军办理环评手续及电力接入手续,并不承认收到此款。
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2系李海军妹妹,2016年7月中旬,李某2给王某某转款办理环评费15万元,通过李某2中国银行卡汇给张某工商银行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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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某、陈某1因与李海军有债务关系,王某某将其经营的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抵顶给李海军,偿还部分债务。王某某以为李海军办理天辉太阳能项目环评手续和电力接入手续为名向李海军索要25万元。李海军让其妹妹李某2给张某银行卡转入15万元,在月上柳会所李海军给付王某某现金10万元。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陈某1因与李海军债务关系,王某某将其经营的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抵顶给李海军偿还债务。王某某以为李海军办理天辉太阳能项目环评手续和电力接入手续为名向李海军索要25万元。听李海军与王某某交谈,李海军让其妹妹李某2给张某银行卡转入15万元,在月上柳会所看见李海军给付王某某现金10万元。
6.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陈某1因与李海军债务关系,王某某将其经营的天辉太阳能项目抵顶给李海军。王某某以为李海军办理天辉太阳能项目环评手续和电力接入手续为名向李海军索要25万元。听王某某与李海军交谈得知,李海军让其妹妹李某2给张某银行卡转入15万元,在月上柳会所看见李海军给付王某某现金10万元。
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有尾号为3910的工商银行卡,记得有人向这张卡汇过钱。
8.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份左右,其在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及各项手续的保管和办理,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档案借用登记表,证实该公司是王某某转给李海军的。
9.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李海军系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老板。2016年3、4月份,李海军在青龙县商成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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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太阳能有限公司项目部。其经王某介绍在该公司打工。
10.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其系李海军之子,王某某、陈某1因欠李海军债务,王某某用秦皇岛市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抵顶给李海军,偿还李海军部分债务,李海军在青龙县商成立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项目部。其在该公司负责跑对外业务。2016年9月份,李海军全权委托李某5代理秦皇岛市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宜并为其出具了委托手续。2017年,其委托王某某将该公司卖给中环能源有限公司。
11.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王某某将秦皇岛市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转让给中环能源有限公司。
12.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经营秦皇岛市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
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李海军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聘请刘某为其辩护。刘某在担任李海军辩护人期间,李海军为其子李某5出具过授权委托书,授权李某5负责天辉公司项目的出让。
1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河北鑫旺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某某委托过本公司为秦皇岛市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编写一期项目和二期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表。
1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李海军经营的秦皇岛市海洋典当行担任过财务经理,王某某向李海军催要15万元,其向李海军发送张某开户行及银行卡号的微信。
16.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原译宇环球(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2016年,该公司与秦皇岛市天辉太阳能公司签订过协议,当时是王某代表天辉太阳能公司拿着公章及相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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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到北京与本公司刘烨坤洽谈,双方于2016年9月9日签订协议。后因天辉太阳能公司一些手续还不完备,征地款还没有给付,就终止了该协议。
1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海军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
18.检查笔录,证实证人李某3QQ邮箱的情况。
19.手机一部检查笔录、照片8张,证实王某某向李海军发送催要环保评估费短信,并有张某工商银行卡账号及赵某通过微信告知李海军什么时候给王某某打款。
20.迁西县公安局调取李海军手机一部,证实李海军通话及短信情况。
21.被害人李海军向迁西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证实陈某1、王某某向李海军借款及王某某先后用青龙满族自治县锦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抵顶债务情况。
22.证人李某2提供的中国银行汇款凭证1张、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6张,证实李某2通过中国银行向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卡汇款15万元。
23.迁西县公安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迁西县支行调取的银行账单,证实李某2通过中国银行卡尾号8330跨行汇入中工商银行卡尾号3910人民币15万元。
24.迁西县公安局从秦皇岛市供电公司调取的2016年5月30日关于秦皇岛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青龙陈杖子10兆瓦光伏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复印件、2016年7月25日青龙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光伏扶贫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的说明、关于下达2017年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计划的通知书、备案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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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迁西县公安局从李某3处调取的证据材料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华崴流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就转让天辉股权意向书,证实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向华崴流通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转入股份的意向,但未转入。
26.证人张汉民录音,刻光盘一张,王某提交的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27.抓获经过,迁西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一饭店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2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1共同经营抚宁县恒基矿业有限公司,陈某1有百分之七十五股份,王某某有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王某某的股份由秦皇岛市的侯某代其持有。大概六七年前,陈某1以该公司名义向李海军借款1000万元,并由陈某1及其妻子担保。因陈某1是大股东,王某某未提出反对意见。后来,陈某1与王某某商量用王某某的锦辉光伏发电项目给李海军抵顶1000万元债务,陈某1将恒基矿业有限公司的百分之二十六的股份转让给王某某。2015年9月9日,侯某、陈某1和李海军签订了锦辉光伏发电的项目股权转让协议,因李海军没有履行协议,将该项目及相关手续退给王某某。后来,陈某1又与王某某商量,让王某某用秦皇岛市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转让给李海军,抵顶陈某1的欠款。该公司法人是赵秋娟,股东是侯某,但是实际投资人为王某某。2016年4月18日,王某某和李海军在秦皇岛市月上柳会所又签订了天辉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合作协议,王某某替赵秋娟、侯某在协议上签字。协议规定签订协议时或签订后5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移交该项目的控制权,也就是移交公司的印章、证照、合同等手续。李海军在2016年4月30日支付土地款800万元。2016年4月30日李海军没有给付王某某800万元的土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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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认为该协议自动解除,就没有将天辉太阳能公司的公章及相关手续交付给李海军。当时,租用土地26年,租费70万元。2017年9月30日,王某某将该项目转让给天津中环新能源有限公司。2016年6、7月份的时候,李海军向王某某借款15万元,李海军为王某某打了欠条。李海军将此款打到张某的银行卡上。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
1.李海军与候丰、陈某1签订的(锦辉)光伏发电项目及股权转让协议,甲方秦皇岛盛业京茂投资有限公司、乙方青龙满族自治县锦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丙方陈某1、丁方侯某签订的备忘录,李海军与抚宁县恒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陈某1签订的债权确定书,国家税务总局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税务分局证明,李海军与侯某、赵秋娟签订的(天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合作协议,李海军与侯某、赵秋娟签的代持股份协议书,李海军与陈某1签的债权确认书,青龙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证明,证实陈某1、王某某向李海军借款及王某某先后用青龙满族自治县锦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抵顶债务情况。
2.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追加起诉决定书,证实陈某1等人为向王某某索要债务1880万元而拘禁王某某。
3.2018年3月13日,青龙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对李海军询问笔录,证实未向被害人李海军借过款。
4.王某所签承诺书二份。
5.青龙满族自治县川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写民事诉状,证实青龙满族自治县川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秦皇岛市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支付土地租金585万元。
6.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实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驳回青龙满族自治县川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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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海军2018年10月24日向青龙县公安局递交的“陈某1、侯宝金(王某某)占有李海军款项的说明”
8.2019年6月17日,李海军在青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所作的2份笔录。
9.2018年3月22日,陈某1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笔录一份。
10.2015年9月9日,甲方秦皇岛盛业京茂投资有限公司、乙方青龙满族自治县锦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丙方陈某1、丁方侯某签订的备忘录。
11.2015年9月9日,李海军与侯某、陈某1签订的光伏发电项目及股权转让协议。
12.2016年4月18日,李海军与侯某、赵秋娟签的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合作协议。
13.2015年4月15日秦皇岛一厚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与李海军、王某、张艳明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
14.2016年4月18日,李海军与陈某1签订的债权确认书。
15.2017年1月3日,秦皇岛一厚源投资有限公司、李某5、李某4、赵某四人签订的协议书。
16.2017年1月12日李某5出具的声明。
17.2017年1月12日,李海军出具的转让声明。
18.李某32019年6月18日在青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所作笔录、侯某2019年6月13日在青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所作笔录。
19.2019年6月18日,李某3提交给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的证据材料:2016年4月18日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交接明细表、档案借用登记表、印章借用登记表。
20.2017年8月28日秦皇岛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关于秦皇岛市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青龙陈杖子二期10兆瓦扶贫光伏项目接入电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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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18年11月19日王某某与李海军、李海波谈话录音光盘及笔录,证实李海军承认骗他的是陈某1,王某某没有骗他。
22.陈某1、王某于2018年2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证实李海军是抚宁区法院正在审理的陈某1、王某诈骗案件的利害关系人。该案的涉案资金李海军已经获得了300万元。如果陈某1、王某被判无罪,李海军还能获得350万元,如果陈某1、王某被判有罪,李海军到手的300万元将被追回。而王某某是该案的被害人。
23.川宇公司银行流水,证实抚宁诈骗案件赃款去向,李海军分得其中300万元。
24.2016年5月4日王某某通过盛业京茂公司与陈某1代表的陈杖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证实李海军没有履行2016年4月18日的《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合作协议》,2016年4月18日后,王某某在为天辉公司租赁山场。
25.盛业京茂公司代天辉公司向陈杖子村委会支付70万元山场租金的汇款凭证,证实李海军没有履行2016年4月18日的《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合作协议》,2016年4月18日后,王某某仍然出资在为天辉公司一期20兆瓦项目建设及办理手续出资。
26.2016年7月8日赵秋娟给付环评公司经理陈某213万元环评费的汇款凭证,证明目的同上。
27.李海军以其儿子李某5身份注册的六家光伏发电企业的网查信息,证实李海军谙熟光伏发电项目各种手续的办理程序,绝不可能在光伏项目没有备案证的情况下办理环评和电力接入专家评审手续。
28.青龙县政府官网公布的《关于2017年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招商信息和项目优选企业实施方案》,证实天辉二期扶贫光伏项目在2017年8月15日才正式进入项目的确立和优选阶段,2017年8月15日前,天辉二期项目尚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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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该理由诈骗李海军不能成立。
综合上述证据分析评判如下:陈某1及被告人王某某因债务清偿问题与李海军多次签订抵债协议、债权确认等书面材料,但双方之间最后以秦皇岛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拥有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抵偿债务的协议已经成立。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和根据协议移交的公司印章、证照、合同等手续的事实,该事实有李海军成立相关机构和招聘的工作人员能够证实,并有公司交接明细表、档案借用登记表、印章借用登记表所证实,足以证明2016年4月18日以后李海军对秦皇岛天辉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2016年5月30日,秦皇岛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出具的接入电网意见和2016年7月25日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出具的土地税使用说明足以说明秦皇岛天辉太阳能二期1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在2016年7月25日前已经存在。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要求李海军向张某账户汇入的15万元环评费,有被告人王某某发给李海军的手机短信证实汇款的用途。李海军在被告人王某某的会所交给被告人的10万元现金,有证人陈某1、王某等人证实此款的用途,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以替李海军办理环评和电力接入手续为名骗取李海军25万元的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诈骗的事实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真相、隐瞒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责令退赔。为保护公私的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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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给被害人李海军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应责令退赔。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5年12月2日止。
罚金及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齐桂亮
人民陪审员 关胜永
人民陪审员 吴小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纪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