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33刑初350号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易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维福、王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孙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易县易州镇人民调解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条件伪造人民调解案件和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诈骗易县司法局“以案定补”补助金23600元;伪造法律援助案件诈骗易县司法局法律援助补助900元。经中共易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后,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3月12日将诈骗的赃款24500元退回易县司法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材料骗取易县司法局补助金,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梁某、张某、王某、马某谈话笔录,专职调解员名单,张明玉退款情况,司法局关于对人民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的意见,2018年易州镇人民调解员会名单及会议记录,关于以案定补部分案件调查的情况说明,易县规范民间纠纷调解办法,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职责,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调查的情况说明,调查笔录,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政历表现及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系初犯并将所骗款项已全部退出,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相关材料骗取易县司法局补助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所诈骗赃款退出,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在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退缴到易县司法局的24500元由易县司法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孙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仕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