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823刑初161号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认识法官、教体局工作人员的事实,以帮刘某打离婚官司、孩子转学等事情需要送礼、请人吃饭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三万元。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认识法院、教体局工作人员的事实,以帮被害人刘某打离婚官司、孩子转学等事情需要送礼、请人吃饭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手机一部,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作案工具情况。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发生、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系抓获归案。
3.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情况。
5.办案说明,证实:
(1)侦查人员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联系,要求李某某及时到案,并发送信息告知后果,均未得到回复。
(2)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因哺乳期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从未向监管机关请假外出。
6.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产下一女。
7.住宿登记信息,证实2017年8月6日至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长期在平泉市新华旅馆住宿。
8.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李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扣押。
9.民事诉讼状、应诉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判决书,证实李海霞起诉刘某离婚诉讼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李海霞与被告刘某离婚;子女刘梓橦、刘子玥随李海霞生活。
10.银行转账单,证实刘某于2017年8月27日至2018年6月28日,分七次给被告人李某某尾号为683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共转账人民币5700.00元。
二、证人证言
1.王某证言,证实李某某是王某的妻子。王某和李某某二人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平时都是花李某某的钱,王某问李某某钱是哪来的,李某某说不用他管。
2.任某证言,证实任某是新华旅馆的服务员。李某某自2017年开始至2018年2、3月份经常在新华旅馆住,2018年李某某怀孕和坐月子都是在新华旅馆,住的时间加起来得有大半年,没有人跟她来往,后来李某某的对象王某和她婆婆来看孩子。房费都是李某某自己交,李某某说外边有人欠她钱,具体怎么回事任某不清楚。
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5年7月,刘某的前妻李海霞起诉与刘某离婚,法院没有判离。2016年4月中旬,刘某认识了李某某,他俩经常在微信里聊天,李某某说她在住建局上班,刘某说想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李某某说她在公安局和法院都有认识人,可以帮刘某打官司把孩子抚养权要回来。2016年4月底,李某某说刘某的前妻把他起诉了,她可以帮刘某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和房子,但是需要请客送礼等费用四千元,刘某就给了李某某四千元。2016年5月,李某某说她得在中院找人帮刘某办这件事,还在密云找了一个姓王的律师,让刘某给四千元律师费,还有九千元给承德中院打点的钱,四千元刘某给的现金,九千元是刘某回家把他父亲的羊卖了给的李某某。过了两天,李某某说把刘某的儿子刘子玥安排到双桥小学上学,把他闺女刘梓橦安排到二中上学,要给教育局一个管事的五千元,给二中校长三千元,刘某就把这八千块钱给李某某了。又过了几天,李某某说还得去承德教育局打点,刘某又给了她五千元钱。过了十天左右,李某某说她在建设局挪用了四万块钱给承德中院主管刘某这个事的领导打点了,给了一个人两万,刘某跟他表哥王国强借了一万块钱,在平泉广场给了李某某九千,又隔了两三天给了李某某四千五百块钱,后来李某某说要请承德中院的人吃饭,刘某又借了三千块钱给的她。2016年10月份,李某某说法院需要五千块打点,刘某给了她五千,2016年11月刘某又给了李某某两千元。2017年4月到7月,李某某每个月都会以打点中院的人向刘某要一千到两千不等,一共五六千。2017年8月初,刘某又在中心广场给了李某某一千元,而后刘某又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一共给了李某某一万两千九百元。2019年1月9日上午,李某某说还得给承德中院那人三千块钱,给钱就能把卡和判决书拿回来,然后刘某就和他表妹说了,他表妹跟李某某联系来,说李某某是个骗子。2019年1月17日,刘某和他表妹问了法院,他前妻李海霞起诉他的事在2017年10月份都判决完了,两个孩子都给李海霞了,根本就没有房子的事。刘某称2016年给了李某某44500元钱,2017年给了8900元钱,2018年给了9100元钱。
四、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6或2017年,刘某通过微信加的李某某,刘某说他想跟他媳妇离婚,李某某说她在住建局工作,能帮刘某办离婚和孩子转学的事,实际李某某不能办,也没办,她假装说办事需要送礼打点,先后向刘某要了三万多块钱,这些钱李某某花了。李某某撒谎说能找法院的人,判给刘某孩子的抚养权,也说过案件移送到承德法院,还说给刘某请律师了,但是没请,没向刘某要过律师费,李某某还说她认识教体局的人,能给刘某孩子转到双桥小学和平泉二中,这些事得给法官、教体局的人送钱、请吃饭,李某某向刘某要了五六次钱,每次都是三四千块钱,一共是三万多元。多数刘某都是给李某某现金,微信转过200元钱,往李某某银行账户转过2700元左右。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被诈骗款项3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亚金
人民陪审员 刘凤祥
人民陪审员 赵文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梦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