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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903刑初32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12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903刑初322号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献、李贺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季某某谎称有能力承包沧州市交通局院内绿化工程,并欲与被害人刘某1合作施工,刘某1信以为真。季某某以拿下工程需要送礼为由,先后骗取刘某1现金15000元。案发后,季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达成谅解。为此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季某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证据有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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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刘某2的证言,谅解书,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季某某的户籍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季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永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