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983刑初474号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自称能够办理贷款的被告人王某,与对方添加微信以便联系。2020年5月份至7月份,赵某与对方联系称自己有办理贷款的想法,王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办理贷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谎言,谎称能够为赵某办理170万元的贷款,接下来王某以办理贷款需要包装费、手续费、请银行领导吃喝以及给孩子看病等各种理由诈骗赵某钱款共计103000元。该款被王某用于个人赌博挥霍掉。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卡交易流水、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自称能够办理贷款的被告人王某,与对方添加微信以便联系。2020年5月份至7月份,赵某与对方联系称自己有办理贷款的想法,王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办理贷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谎言,谎称能够为赵某办理170万元的贷款,接下来王某以办理贷款需要包装费、手续费、请银行领导吃喝以及给孩子看病等各种理由诈骗赵某钱款共计103000元。该款被王某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开户信息、银行卡交易流水、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结,综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赵某损失103000元。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赵某损失10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夏丽萍
人民陪审员 贾启安
人民陪审员 杨合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