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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691刑初81号石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13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91刑初81号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察官李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担任保定市电谷源盛广场聪明树儿童成长中心员工的便利,虚构事实,诈骗许某、代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11986元,用于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一、诈骗代某人民币4000元

2019年11月10日,石某某虚构湖南卫视主持人汪涵来保定市聪明树儿童成长中心讲座,参加活动需要交押金的名义,诈骗“乐高思迪姆儿童中心”代某人民币4000元。

二、诈骗许某人民币6000元

2019年11月18日,石某某虚构湖南卫视主持人汪涵来保定市聪明树儿童成长中心讲座,交展位费押金的名义,诈骗“凯儿得乐母婴店”许某人民币6000元。

三、诈骗李某人民币80000元

2019年10月25日,石某某虚构湖南卫视主持人汪涵来保定市聪明树儿童成长中心讲座,交展位费押金的名义,诈骗李某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1月9日,石某某虚构在卓正庄园举办展会,需交展位费押金的名义,诈骗李某人民币20000元;2019年11月30日,石某某以月底跟公司平帐的名义,诈骗李某人民币50000元。

四、诈骗朱某人民币292016元、凌某人民币4000元、赵某人民币4000元。

2019年11月初,石某某虚构鞠萍来保定市聪明树儿童成长中心讲座,门票需要购买的名义,诈骗朱某人民币3000元;虚构汪涵来保定市聪明树儿童成长中心讲座,需交展位费押金的名义,诈骗朱某人民币11500元、凌某人民币4000元、赵某人民币4000元;虚构帮忙买车需交押金的名义,诈骗朱某人民币10000元;以充业绩为由,诈骗朱某人民币17516元;虚构跟万达嘉德店合作开办培训学校的名义,诈骗朱某人民币25万元。

五、诈骗王某1人民币6996元

2019年10月3日、10月9日,石某某虚构鞠萍来保定市聪明树儿童成长中心讲座,需交展位费押金的名义诈骗王某1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17日,虚构汪涵来保定市聪明树儿童成长中心讲座,需交展位费押金的名义,诈骗王某1人民币5000元;2019年12月3日,虚构在卓正庄园开办展会,需交展位费押金的名义,诈骗王某1人民币11000元;2019年11月11日、12日以充业绩为由,诈骗王某1人民币25996元;2019年12月3日,虚构在上谷大观合作开培训学校的名义,诈骗王某1人民币50000元。

六、诈骗户丽娜人民币14974元

2019年7月至10月,石某某为了骗取客户户丽娜学费,编造虚假课时包和砸金蛋返现活动,诈骗户丽娜人民币14974元。案发后,聪明树儿童成长中心老板原某退赔户丽娜1497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单、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朱某买门票的3000元,其已交给聪明树老板原某。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朱某交给石某某的3000元门票钱,石某某已交给聪明树老板原某,不应算作诈骗款;2019年11月10日和11日,石某某向聪明树老板原某微信转账四笔4518元,其中的两笔无真实报名的学生,系石某某为完成工作业绩支付,该款项应认定为退赃退赔或者作为赃款已返还给聪明树老板原某;诈骗朱某一案中,交定金提车一项的诈骗数额是五千而非一万元;石某某主动坦白,自愿悔罪,系初犯、偶犯,建议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之下对石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某系楷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聪明树儿童成长中心)(以下简称“聪明树”)员工,任课程顾问。2019年10月至11月,石某某利用其工作便利,在公司不知情且没有安排相关工作的情况下,以虚构优惠课时包、邀请名人讲座、举办活动,冒充公司合伙人身份合伙开办培训学校等事实,骗取公司客户、合作伙伴多人共计人民币411986元。之后,石某某为躲避被害人追究,逃至邯郸市藏匿,于2020年1月3日被抓获归案。赃款被石某某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至10月,石某某虚构聪明树优惠课时包和砸金蛋返现活动,骗取聪明树学生家长户丽娜人民币14794元。2020年4月8日,聪明树老板原某垫付给户丽娜人民币14794元。户丽娜同意石某某将相关款项直接退赔给原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户丽娜陈述、证人原某证言、户丽娜与石某某微信聊天转账截图、户丽娜微信转账流水、原某华夏银行交易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二、2019年11月,鞠萍受聪明树邀请,来保定讲座。石某某虚构参加该活动需交展位押金的事实,于10月3日骗取王某1人民币1000元,10月9日骗取王某1人民币4000元。石某某虚构聪明树邀请汪涵来保定讲座,参加活动需交展位押金的事实,于2019年10月17日骗取王某1人民币5000元。石某某虚构为聪明树冲业绩的事实,以请王某1帮忙以学生家长名义购买课时包为由,于11月11日骗取王某1人民币12998元,于11月12日骗取王某1人民币12998元。石某某虚构自己是聪明树股东的事实,假意与王某1在上谷大观合作开办培训学校,于2019年11月16日,向王某1微信转账70000元,给了王某1现金20000元。石某某取得王某1信任后,虚构其已向上谷大观支付了场地租金等费用十万元,还差五万元的事实,于2019年12月4日骗取王某1人民币50000元。石某某虚构聪明树在卓正庄园开办展会,参加活动需交展位押金的事实,于2019年12月3日骗取王某1人民币11000元。上述各项,石某某总计诈骗王某1人民币69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人原某和王某2证言、王某2与石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王某1与石某某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证实。

三、石某某虚构聪明树邀请了湖南卫视主持人汪涵来讲座,参加活动需交展位押金的事实,于2019年10月25日骗取李某人民币10000元。石某某虚构聪明树在卓正庄园举办展会,参加活动需交展位费押金的事实,于2019年11月9日骗取李某人民币20000元。石某某虚构自己是聪明树的股东,需要给公司交账的事实,以向李某借钱周转为名,于2019年11月30日骗取李某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原某证言、李某和石某某微信转账截图、李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李某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石某某工商银行尾号为7966的账户交易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四、2019年11月初,聪明树邀请鞠萍来保定讲座。石某某虚构参加活动需要购买门票的事实,于2019年10月29日骗取朱某人民币3000元。石某某虚构汪涵来聪明树讲座,参加活动需交展位押金的事实,于2019年10月10日骗取朱某人民币115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骗取凌某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11月3日骗取赵某人民币4000元。石某某虚构能“找关系”帮朱某买车,需交押金的事实,骗取朱某人民币10000元(含霍某于2019年10月3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的1000元,朱某于2019年10月8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的4000元,2019年11月3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的5000元)。石某某虚构为鞠萍讲座活动“冲业绩”的事实,以请朱某帮忙以学生家长名义购买课时包为名,于2019年11月12日骗取朱某人民币17516元。石某某虚构自己是聪明树股东的事实,假意与朱某在万达嘉德店合作开办培训学校,以向万达交纳意向金、租金为名,骗取朱某人民币250000元(含朱某于2019年11月6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的30000元、11月7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的20000元、11月15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的10000元和工商银行转账的190000元)。上述各项,石某某骗取朱某总计人民币292016元,骗取凌某人民币4000元,骗取赵某人民币4000元,合计人民币300016元。

案发后,朱某垫付给凌某人民币4000元,垫付给赵某人民币4000元。凌某、赵某、朱某及石某某均同意相关损失由石某某直接退赔朱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内容:鞠萍来讲座,聪明树没有安排员工向合作伙伴卖门票,我瞒着公司卖给合作伙伴朱某30张门票,他支付我3000元,公司不知道。

2019年11月10日鞠萍活动之前,朱某想买一辆银白色捷豹跑车。我说我以前卖过汽车,可以帮他买,提车时间只需一个月。我通过微信收了他一万元订金,一笔是5000元,另外5000是我以前收的他的鞠萍讲座的5000元押金冲抵的。我后来没有帮他“找关系”买车,我逃跑了,也是为了躲他,还有别的被我骗过的人。我收过朱某两个下属加盟店的“汪涵”讲座押金各4000元,一个是手机微信直接发到我的零钱通上,另一个我请王某1用他的支付宝替我收一下,再用微信转账给我。

鞠萍活动结束以后,我给朱某编瞎话,说我们公司销售总额要冲到几十万元,请他充作幼儿家长报名,给我的微信工作号里打钱,朱某就打给我两笔,一个12998元,一个4518元。

我是聪明树的员工,我跟朱某说我是股东,是为了骗取他的信任,与他在万达合作开办培训学校。我没有和他一起开店的经济能力。后来我收到朱某给我的20万元后,就带着20万跑到邯郸了。我承认我诈骗了朱某的20万元,一笔19万,是朱某在ATM机上打款到我的工商银行卡上,另一笔1万,朱某用微信发给我的。还有万达嘉德国际店他的5万元投资意向金,他通过微信转给我,我拿到这笔钱没有代他交到万达,我把这笔钱骗去花了。我向嘉德国际万达广场的胡某转发过两次已经到账10万元意向金的假的汇款截图。

2、被害人朱某陈述

内容:我经营凯曼书法美术学校。我跟石某某是业务合作过程中认识的,他自称是聪明树的股东之一。

他骗我第一笔是11500元。2019年11月份,石某某以聪明树股东的身份,跟我洽谈业务,他说聪明树邀请到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汪涵,将于11月底来讲座。因为不久前聪明树刚刚邀请过央视主持人鞠萍来过,举办得很成功,所以我对他很信任,同意一起参加,用微信转账给他11500元展位押金。我还向下属的两个加盟店推荐了这次活动,这两个店的老板各交了4000元共8000元展位押金。直到12月初的一天,我才听说石某某卷着钱跑了,根本就没有汪涵来讲座这件事。

11月10日鞠萍来保定聪明树讲座,石某某代表他们公司收了我1000元押金,我安排我的运营总监霍某用手机微信转给他的,后来石某某说1000元不够,得5000元,于是我给他微信转账4000元。石某某卖给了我30张门票,每张100元,收了我3000元。案发后石某某跑了,我见了真正的老板李小通和原某,他俩说门票不收钱,石某某是瞒着他们公司收钱。

石某某曾跟我说他认识车行的人,买高档车可以比别人早提车,还可以多优惠。当时我恰好想给我们公司配一辆捷豹跑车,我就给他微信转账了5000元订金。之后他说这种车订金要比别的车高,要1万元,我之前交给他的5000元鞠萍活动的展位押金,就抵了订金了。后来他跑了,捷豹车的事没了消息。

2019年11月12日,石某某说鞠萍来保定讲座,聪明树的销售业绩还差个几万块钱就可以冲到100万元,就可以拿到8万元的业绩奖励,请我给他帮忙打两笔“定额学费”,一笔是12998元,一笔是4518元。我给他微信转的账,被骗了17516元。

2019年11月7日前后,我的公司想进驻万达嘉德国际开一家店,石某某说他认识万达北京总部的高管,可以帮我争取一些优惠,我们就决定合作开店。进驻万达首先需要交10万元的意向金,我跟石某某应当各出5万,我给他微信转账5万元,由他去万达交意向金。过了两三天他说还需要20万元的尾款,我又给他微信转账1万元,用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转账到他的工商银行账户19万元。石某某跑了后,万达负责招商的业务经理胡某说,万达确实收到了10万元的意向金,但始终没有收到尾款。案发后,我和王某1交流后得知,万达收到的10万元意向金,是石某某让王某1用他爱人王声玮的账户给万达转的。我与王某1达成一致,由我支付王某1这10万元,因为王声玮转的这10万元,万达确实算到我的投资款里了。

3、被害人凌某陈述及手机微信聊天截图

内容:我加盟了朱某的凯曼书法,朱某说聪明树于11月将邀请鞠萍、汪涵来办讲座,推荐我的加盟店跟他一起参加。我通过朱某联系上石某某,2019年10月30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展位押金。再后来朱某说他被那人骗了,主动打给我4000元,补偿了我被骗的损失,石某某应当退赔给朱某。

手机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凌某于2019年10月30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

4、被害人赵某陈述及手机支付宝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

内容:朱某是凯曼书法上级总部的负责人,他说聪明树早教中心将于2019年11月30日邀请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汪涵来办讲座,他推荐我的加盟店跟他一起参加。我通过朱某联系上聪明树的石某某校长,石校长要求我把参加汪涵讲座的4000元押金转给王声玮的支付宝账户,2019年11月3日,我用我支付宝转账4000元过去。到了2019年11月底,朱某说这个叫石某某的联系不上了,把我被骗的4000元给了我,石某某应当退赔给朱某。

手机支付宝转账截图显示,赵某于2019年11月3日给王声玮支付宝转账4000元,石某某微信聊天称收到了该款。

5、证人胡某证言

内容:我是保定市万达广场嘉德国际店招商副经理。石某某是跟一个叫朱某的人合作,在我们广场2F-A场地合伙开凯曼书法美术学校,后来石某某不干了,朱某自己开店。在此期间,一直是我接待他俩。

石某某说如果涉及向万达缴纳各种费用,跟他联系。2019年11月7日,他说已经给我们广场的财务账户打款10万元意向金,还给我发了转账成功的微信截图,是他的招商银行打到我们的农业银行账户,但公司财务说没有收到这笔款。石某某说银行卡出了问题,显示账户异常。2019年11月12日,他说又打到了我们账户10万元,他发来的截图是建设银行的打款回单,打款人账户名张磊。但公司财务说还是没到账。2019年11月14日,我联系不到石某某,就打电话给朱某,让他催石某某交意向金,石某某这次把10万元打到了我们账户上。我向石某某索要交款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他一拖再拖,直到11月24日他才通过微信发给我一个叫“王声玮”的身份证截图,这个人是个男的,身份证号1309001982××××××××。

6、证人王某1证言

内容:2019年11月14日,我按照石某某提供的万达集团的账户,用我爱人王声玮的账户汇过去10万元,作为我俩在万达未来石店合作的意向金。石某某向我索要王声玮的身份证原件,我们没给他,只留给他“王声玮”三个字。给万达转账10万元,这笔钱当时石某某说可以在万达租个场地我俩合作开店,实际上石某某并没有跟万达联系过租场地的事。案发后,我和朱某交流过程中得知,万达将这10万元,算作了他的投资款,朱某同意将这10万元支付给我。

7、证人霍某证言

内容:我在保定凯曼书法美术学校担任运营总监。2019年10月3日朱某安排我给聪明树的石某某微信转账了1000元展位押金。

8、朱某和石某某微信对话、转账截图,朱某微信转账明细,霍某与石某某的微信转账截图、石某某工商银行卡开户信息、交易流水

证实:霍某于2019年10月3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朱某于2019年10月8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于2019年10月10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11500元;2019年10月29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2019年11月3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于2019年11月6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三笔,均为10000元;于2019年11月7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两笔,均为10000元;于2019年11月12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两笔,分别为12998元和4518元;于2019年11月15日给石某某微信转账10000元。2019年11月15日,朱某用其建设银行账户向石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90000元。

9、万达广场嘉德国际店收到10万元意向金的银行回单、朱某提供的石某某发来的伪造的王声玮缴款人身份信息

证实:2019年11月14日,王声玮向保定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账100000元。石某某给朱某提供了其伪造的王声玮身份信息。

10、胡某和石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

证实:内容与胡某询问笔录一致

11、辩护人提交的石某某的微信转账截图

证实:2019年11月10日和11日,石某某向聪明树老板原某微信转账四笔4518元。2019年11月15日,石某某向他人(转账截图未显示交易对手)3000元。

五、2019年11月10日,石某某虚构聪明树邀请了湖南卫视主持人汪涵来讲座,参加活动需要交“预定金”的事实,骗取代某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代某陈述、证人原某证言、代某和石某某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证实。

六、石某某虚构聪明树邀请了湖南卫视主持人汪涵来保定讲座,参加活动需交展位押金的事实,于2019年11月18日骗取许某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许某陈述、证人原某证言、许某和石某某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证实。

认定全案事实的证据,还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1、被告人供述

内容:我在保定市高新区的聪明树务工,担任课时顾问,我的微信名聪明树儿童成长中心天天。我谎称是聪明树的股东,其实我是普通员工,聪明树公司的账目跟我没有关系,我不需要跟公司平账。鞠萍来讲座,聪明树没有安排员工向合作伙伴卖门票。汪涵是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我编造了汪涵将于2019年11月30日应邀到我们聪明树开讲座的瞎话,诱骗我们公司的合作伙伴一起参加。展位押金这个名义是我编出来的,我瞒着公司以公司的名义收取的,我们公司举办活动,会邀请别的合作伙伴一同参加,但从未收过别人的展位押金。我为了躲被我骗的人,于2019年12月初躲到邯郸。我骗的钱都被我打游戏、去酒吧挥霍了。

2、证人原某的证言

内容:2019年11月份我的公司聪明树成立不久时,邀请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鞠萍姐姐来给家长们讲了一次课。讲课期间我们公司提供了一些展位给合作的商户,是免费提供的,没有收费。我们公司没有举行、也没有打算或谋划过邀请汪涵的任何活动,更谈不上邀请合作伙伴们一同参加、交不交所谓预定金的问题。我们加盟北京聪明树,接受总部的业务指导,每年定期定额交管理费,如果我们派人参加培训则缴纳培训费,除此就不再有别的资金、财务来往。我们中心的账务是独立的,与北京总部没有关系,总部也不过问我们的业绩和财务。这次鞠萍的活动也是这样的,聪明树北京总部对我们中心业绩总量没有指标要求或设置返利、返现金等奖励机制。

3、原某、胡某、王某2辨认石某某的笔录

2020年1月27日,经混合辨认,原某辨认出1号照片是石某某(1号照片是被告人石某某)。

2020年4月1日,经混合辨认,胡某辨认出3号照片是石某某(3号照片是被告人石某某)。

2020年4月1日,经混合辨认,王某2辨认出5号照片是石某某(5号照片是被告人石某某)。

4、楷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聪明树儿童成长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聪明树用工合同、石某某2019年8月份工资发放情况。

证实:石某某系聪明树员工,月工资2800元。

5、抓捕经过、破案经过

证实:案发后石某某藏匿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万浩家园小区7-3-1810出租房内,于2020年1月3日被抓获。

6、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实: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7、石某某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

证实:石某某基本信息与前述一致,截止2020年5月30日石某某无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朱某3000元门票钱不应算作诈骗款的意见,经查,石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公司未安排员工向合作伙伴出售门票,该3000元是其瞒着公司收取,聪明树老板原某也否认收到该款项,而辩护人提交的石某某转账明细中,2019年11月15日转账的3000元未显示交易对手,不能证实该款项已经交给聪明树,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石某某向聪明树老板原某微信转账的两笔4518元,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辩护人关于该款项应在退赔款中扣除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7年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石某某退赔被害人代某人民币4000元,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60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8000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300016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6996元,退赔原某人民币14794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清江

审 判 员  张 盼

人民陪审员  张浩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