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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1026刑初264号宋某某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17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026刑初264号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山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春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宋某某谎称自己能在文安县购买树木,骗取魏某的信任,以收取定金、办理砍伐证等事由先后骗得魏某人民币共计13300元。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以搞对象的名义与刘某2交往,骗取刘某2信任后,以索要工程款需要送礼、出车祸等事由先后骗得刘某2人民币共计51700元。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得知刘某1想找工作,谎称自己能在任丘市油田安排工作,以需要送礼、收取入职款为由先后骗得刘某1人民币7600元。
2020年7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又以搞对象的名义与赵某交往,骗取赵某信任后,以出车祸调解需要赔偿为由骗得赵某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退赔了魏某11000元,退赔了赵某300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法庭提供并出示了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魏某、赵某、刘某1、刘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任某1、任某2等人的证言,微信转帐截图及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发还清单: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宋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辩称其只骗取了魏某13000元,且刘某2转给其的钱中有二万多元用于给刘某2买车交了首付款和偿还该车贷款了。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宋某某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宋某某谎称自己能在文安县购买树木,骗取魏某的信任,以收取定金、办理砍伐证等事由先后骗得魏某人民币共计13300元。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以搞对象的名义与刘某2交往,骗取刘某2信任后,以索要工程款需要送礼、出车祸等事由先后骗得刘某2人民币共计46700元。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宋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得知刘某1想找工作,谎称自己能在任丘市油田安排工作,以需要送礼、收取入职款为由先后骗得刘某1人民币7600元。
2020年7月份,被告人宋某某又以搞对象的名义与赵某交往,骗取赵某信任后,以出车祸调解需要赔偿为由骗得赵某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退赔了魏某11000元,退赔了赵某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称,其与小魏(魏某)住前后院,平时叫他魏哥。其没有骗他钱,只是借了他13000元,还了11000元。去年刚过完年的时候,其听说兴隆宫的树要卖,就带魏哥去看了看,看后觉得树太多买不起,就没有和树的主人见面,也没有和树的主人谈过价格。在没看树之前其多次向魏哥通过微信借了13000元,借钱一个多月后,魏哥向其要过钱,其没钱还他。今年腊月,其还了他一万元,过年后还了一千元。其的微信昵称叫“从头再来”,魏哥的微信昵称是“我的人生,超级续航”。其通过朋友桃子认识的微信名为“QQ不语”,对方叫什么其不知道,她是肃宁的,吃过一次饭。她转给其的5000元钱是其在任丘石油给她找工作的钱,2600元钱是向她借的。其通过在任丘的朋友帮她找在石油上干库管的工作,找工作的朋友的微信叫“李”。找到工作后她不去,并让其还钱,其说没钱,老娘病了需要用钱。其有两个女朋友,一个叫刘某2,兴隆宫村人,交往了一年多。另一个叫赵某,任丘市人,交往了三个多月,赵某和她父母去其干活的位于霸州市厂子和其父亲见过面。其开着朋友的车在大桥追尾了一辆奥迪A6车,对方说要四千块钱私了,其没有那么多钱,向赵某借了3000元钱。赵某用她的微信昵称“硕硕”转帐给其的。
被告人宋某某当庭供述称,其有两个微信号“从头再来”和“李”。其与刘某2共同生活期间,转给其的钱都给工人开支了,刘某2转给其的钱中有二万多元是给她买车的首付款和保险。
2.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其与宋某某的父亲是邻居。2019年5月份的一天,宋某某和其说他买了一片树,要把树卖给其,并带其去兴祖线一处挨着方鼎办公家具的道路两边看树,该树大概价值二十万左右,其同意买了。后宋某某和其说等砍伐手续都办齐了给他钱。2019年5月22日宋某某让其通过微信转给他2000元钱去办砍伐证,5月25日宋某某又让其微信转给他5000元说办手续用,5月27日宋某某说办砍伐证请人吃饭,让其给他转钱,其又给他转了三笔1000元。几天后宋某某又向其要了3000元,说继续办砍伐证。一个星期后,宋某某说请人吃饭钱不够又让其转了300元。后其联系不上宋某某了,觉得被骗就报警了。宋某某的微信昵称是“从头再来”。后宋某某还给其11000元。
3.被害人魏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魏某辨认,7号男子宋某某系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4.微信转账截图四张证实,魏某通过微信分七笔转给宋某某13300元。
5.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宋某某是其男朋友,二人认识了一个多月。宋某某和其说他有两个厂子,一辆马自达轿车,没有房子,还说如果其二人结婚,他可以在任丘买房子。其和父母去过宋某某的厂子,当时厂里有他父亲和某,其和宋某某最后一次见面时,宋某某一个哥们拉着他去任丘说想买房,带其去看了看房没有说什么就走了。看完房的下午,宋某某给其发微信说他开车和别人追尾了,找其借3000元,让追尾的车主加其微信,其按照宋某某的要求给一个微信名字叫“李”的人转了3000元钱。后其联系不上收钱的人了,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其的微信昵称为“硕硕”,宋某某微信昵称为“从头再来”。
6.微信截图四张证实,微信昵称“硕硕”向微信昵称“李”转帐3000元。
7.被害人赵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赵某辨认,8号男子宋某某系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8.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1月份,其通过表嫂石艳桃认识了一个叫王强的人,后知道该人不叫王强,他姓宋。在与该人微信聊天中其说想找工作,他说可以找关系给其在任丘市油田安排工作,并让其拿10000元钱送礼,其说没那么多钱,他说先拿5000元。1月7日其给他转了5000元。2020年1月27日他又在微信上让其转2600元钱说是入职的钱,2020年1月28日给他转了2600元。转完钱后他说因为疫情的原因让其再等等上班。后来其说不去了,让他把钱还给其,他说他母亲得癌症了,没有钱。其的微信名为“QQ不语”,该人给其找关系安排工作的人微信名为“李”。
9.微信截图二张证实,被告人宋某某以为刘某1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其7600元的情况。
10.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其和宋某某是对象关系,双方经济方面是独立的。2019年11月23日,宋某某说他病了,需要花3000元钱,其微信转给他3000元,他还说工程款下不来,需要给人家送礼,让其安排四五千元,其给他微信转了4000元。2019年11月26日,他说在胜芳和别人打架需要钱解决事,还说用不了一个月就还其,其微信先转给他10000元,后到2019年12月1日,又陆续给了他共32000元。2019年12月8日,宋某某说他出车祸了向其借钱,后其通过微信给他转过钱。他还说别人欠他工程款十万元起诉了,让准备八千元钱第二天能把十万元拿回来,后宋某某让其凑钱,其分两笔给他微信转了2200元。宋某某开的马自达轿车是其2019年12月25日分期买的,车牌号是冀J7XK89,保险是其交的,首付5000元是其转给宋某某,宋某某用微信交上的。其的微信昵称为“等待只为你相遇”,宋某某一共有四个微信,一个叫“从头再来”,一个叫“李”,一个叫“惜缘”,一个叫“强哥”。2019年12月8日其给宋某某微信名“李”转过钱,在这之前他就用这个微信。其微信上给宋某某备注的“老公”,其与宋某某没有现金来往,都是微信转帐。
11.刘某2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2辨认,8号男子宋某某系对其实施诈骗的人。
12.微信转账截图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刘某22019年11月23日分两笔转帐给微信昵称“从头再来”7000元;11月26日至12月1日共计转帐给微信昵称“从头再来”32000元;12月8日至27日共计转帐给微信昵称“李”10500元;2020年6月29日转帐给微信昵称“李”2200元。
13.微信转账截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被害人刘某2于2019年12月25日将其购车首付款5000元微信转给宋某某,后宋某某将该款交付给卖车人。
14.证人任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廊坊永顺钢带有限公司的老板,住,其承包村里十多年的树了,其不认识宋某某。
15.证人任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兴隆宫村支部书记,村里树承包给了七八户,这些树在兴祖线上,没有承包给过别人,不认识宋某某。
16.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兴隆宫村承包的泰龙钢木制品厂前边的树,这些树没有承包给过别人。
1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华北油田公司人事处科长,其公司只招收硕士以上大学生,没有其他招工指数,在中石油上岗需要平台报名后参加网络考试,面试通过签协议,其公司有三十多家厂、处单位,但他们不允许亲自招工,单位管库的岗位都是在职工,该岗位没有招聘过。
18.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宋某某是其儿子,魏某是其邻居,平时叫他小魏。之前魏某说宋某某拿了他的钱不还,电话不接,微信不回,还把他拉黑了。2019年下半年文安县公安局找其了解情况才知道魏某报案了,后其让宋某某还给了小魏一万元。宋某某还带过一个女的到其干活的厂子,最后一次该女子的父母也去过。其干活的厂子是王圪垯村王德荣的。当时在厂子院里见面后去办公室说了会话,在厂房里看了看板。其估计宋某某和对方说这个厂子是他的。宋某某经常以干正事的名义骗其的钱,其也不知他有几个对象。
19.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宋某某2012年3月21日犯盗窃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8月1日20时,文安县公安局民警在文安县将宋某某抓获。
21.户籍证明证实,宋某某,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宋某某辩称其诈骗魏某了13000元的辩解意见,与被害人魏某的陈述及微信转帐记录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其辩称刘某2转给其的钱中有二万多元用于给刘某2买车交了首付款和车贷的辩解意见,经查:刘某2的陈述及微信转账、购车发票能够证实,刘某2于2019年12月25日将买车首付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宋某某,后宋某某将该款给付卖车人,故该5000元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被告人宋某某有犯罪前科。其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拆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某某退赔被害人魏某人民币23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467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7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郭为国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人民陪审员  卢双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