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022刑初324号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1现伙同刘某某2、孙某某3(在逃)在58同城上发布虚假招工广告,伪造印章、合同以缴纳保险费、服装费为田收取被害人数额不等的费用,期间先后骗取被害人韩某、姜某、王某1、高某、袁某、张某1、张某2、王某2、周某、张某3、樊某、宋某、杜某等13人现金2581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现伙同被告人刘某某2在58同城上发布虚假招工广告伪造印章、合同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允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1项、刘某某2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出了判处被告人陈某某1现、刘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手机四部、德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人事部专用章、北京辉丽物流有限公司人事专用章、工作证3个;书证:受案登记表;刘某某2、陈某某1现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2份;扣押决定书及清单2份;张某2、张某1、王某2、周某、张某3、樊吕良、宋某、杜某提供徽信转账记录、说明;被
害人韩某、差庆海、王某1、高某、袁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1现、刘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2份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某1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义,但被告人陈某某1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对被告人陈某某1现从轻会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1现已退赔被害人损失25819元,罚金已缴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现、刘某某2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1现辩护人对被告人陈某某1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1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因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陈某某1现、刘某某2在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1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
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景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