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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283刑初255号李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19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283刑初255号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重婚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裴建龙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5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20年12月2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重婚罪

被告人李某于1996年5月22日与刘建民登记结婚,2018年10月15日登记离婚。2010年,被告人李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李某,李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李某相处。2012年至2016年间,李某频繁往返于迁安、石家庄两地,并以处对象的名义多次在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的李某父母家中居住。期间,李某及其父母多次催促二人结婚。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通过办假证广告在唐山市以人民币60元办理其与李某的假的结婚证,骗取李某信任,李某遂来到迁安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年有余。

二、诈骗罪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某在和李某相处之时,虚构买树苗、买楼房地下室、女儿出车祸、开修理厂买配件、承包工程交定金等事实,隐瞒已婚的真相,先后多次诈骗李某及其父母共计人民币98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女儿李靖轩于案发后代为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取得被害人李某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假结婚证、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借条和欠条、微信聊天截图、辨认笔录、记载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李某手机通话录音和以夫妻名义参与李某同学聚会的光盘、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重婚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害人其余经济损失,应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本院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正常的婚姻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300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王子良

审 判 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鲁玲玲

书 记 员  杨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