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06刑初868号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岩、李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1、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曹云霞、周巧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为由,让被害人王某将50000元存入李某2(另案处理)的农业银行的借记卡(卡号为62×××73)中,后将钱全部取出,供自己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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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销。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李某1修车为由,将被害人李某1的JEEP牌小型普通客车以22000元“抵押”别人,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李某1赎车为由,向其索要7000元。经保定市莲池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1372.57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对指控的部分事实和认罪认罚具结时所认可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建议对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当庭辩称其获取的王某的钱款并没有用于吸毒花销,其认为李某1的车辆价格认定为人民币二十多万元的结论过高,应以该车被处理后其实际得到的金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涉案车辆的价值评估过高;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借口帮助被害人王某办理大额信用卡,在农业银行三丰支行、东风路农业银行保定分行等处诱骗被害人王某将人民币50000元存入李某2(另案处理)的农业银行(卡号为62×××73)借记卡中,趁被害人王某不备逃离后,将该笔钱款全部取出占有挥霍。
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帮助被害人李某1去修车,将被害人李某1送修停放在保定市莲池区水源路与乐凯南大街交叉口处国庆汽修厂院内的JEEP牌小型普通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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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号为湘C×××××)开走,后以人民币22000元“抵押”变卖给他人。被害人李某1向其讨要该车时,被告人张某某又以帮助去“赎车”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经保定市莲池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1372.5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李某1的陈述,证人李某2、杨某、高某的证言,保定市莲池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李某2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个人账户信息查询结果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证,微信转账截图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经过说明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在诉讼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机关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提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故对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骗得被害人王某钱款后,其犯罪形态即属犯罪既遂,其对占有的赃款是否用于了吸毒花销方面的辩解,对其行为性质的法律评价无影响。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涉案车辆价格认证结论过高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该价格认证结论系由价格认证机构对涉案车辆案发时的市场价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异议无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的其他意见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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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不能及时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对其量刑可适当从严。公诉机关所提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二十二万八千三百七十二元五角七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史光辉
人民陪审员 延 倩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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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闫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