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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727刑初106号靳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25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727刑初106号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玉东、李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及其辩护人桑永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了宅基地通知书和收据,通过庄某(在逃)和郝某(另案处理)出卖宅基地,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00000元,数额巨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靳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意见是靳某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了宅基地通知书和收据,通过庄某(在逃)和郝某(另案处理)出卖宅基地,骗取被害人张某钱财共计200000元,数额巨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物证从靳某某家中搜查到的宅基地收据5份、通知书十份、房屋产权产籍登记表牌两块、宅基地安置协议书三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证明、王利民、董某、王某1提供的收据、通知书、卖地基约、宅基地转让契约、补偿协议书、谅解书;阳原县公安局出具的涉案宅基地方位示意图、情况说明、王某2出具的证明、阳原县西城镇城内村委员会出具的康存林及曹建国的宅基地收据复印件;证人庄某、李某1、董某、龙某、王某1、金某、曹某、陈某、郝某、李某2、王某2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其辩护人关于靳某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靳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爱东

审 判 员  王学敏

人民陪审员  李志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吉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