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20)冀0529刑初139号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26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529刑初139号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诉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利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9日,赵某与张某签订了河北德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合同,并付给张某工程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张某在收到工程预付款后用少部分钱购买施工材料,其余的用于还债和花销,在受害人催工程进度时候,张某欺骗说订购了材料,导致工程合同无法履行,受害人经多次催要工程预付款,张某推脱未还。2019年3月张某到案后,经协商,张某退还款8万元,赵某出具了谅解书。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预付工程款,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退还预付款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9日,赵某与河北德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同日,张某找到赵某承包该项工程并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赵某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9月10日支付张某工程预付款10万元。张某收到工程预付款后,部分履行合同,将剩余大部分工程预付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个人消费,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虚构已经订购施工材料、写保证书等方式欺骗赵某而拒不退款。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还赵某工程预付款8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张某收到工程预付款后出具的收据、保证书、施工合同、中国农业银行短信交易记录、收款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信,证人陈某、臧某证言,被害人赵某陈述,被告人张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部分履行合同,将剩余大部分工程预付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消费,在无实际履行能力情况下仍虚构事实欺骗对方当事人而拒不退款,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赵某8万元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薄耀辉

人民陪审员  李运强

人民陪审员  李海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袁方明

书 记 员  葛永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