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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1023刑初340号高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1-26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023刑初340号   

起诉书文号

永清县院刑诉(2020)366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高某在疫情期间通过微信号(hounian20018昵称:精灵)在微信群发布买口罩的假消息骗取微信中陌生朋友郭新新的信任,待郭新新分两次向其转账5000元后,被告人高某将微信内的5000元赃款通过二维码扫码方式转移到其另一个微信号(yajie1314na)上,后被告人高某将其作案时用的微信号(hounian2018)注销。

指控罪名

诈骗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洪书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郝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