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306刑初162号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素敏出庭支持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害人李某1、王某1、王某2,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周淑芬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称其在秦皇岛市花生好车门店有关系买车便宜。可以少还贷款,还可以返钱,先后介绍被害人李某1、王某2、王某1到花生好车门店买车,并于2019年9月29日、2010年11月6日、2019年11月17日带李某1、王某2、王某1到花生好车门店办理了贷款购车手续。后赵某虚构找人办理拆除车内定位、办理返款、车辆过户的事实向三被害人多次要钱,共骗取李某1人民币18298元、王某2人民币27500元、王某1人民币3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王某2、王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李某1、王某1、王某2要求被告人赵某对其损失予以退赔。
2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无异议,辩称,其诈骗的金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认可微信转账的部分。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罪名无异议,但诈骗金额应以三被害人以微信转款金额为准。被告人赵某无前科劣迹,当庭能自愿认罪,并表示愿意退赔微信转账部分的损失,建议对赵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称其在秦皇岛市花生好车门店有关系买车便宜,可以少还贷款,还可以返钱,先后介绍被害人李某1、王某2、王某1到花生好车门店买车,并于2019年9月29日、2010年11月6日、2019年11月17日带李某1、王某2、王某1到花生好车门店办理了贷款购车手续。后被告人赵某虚构找人办理拆除车内定位、办理返款、车辆过户等事实多次向三被害人要钱,共骗取李某1人民币15768元、王某2人民币27500元、王某1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李某1等人报案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
2.侦查机关调取李某1、王某1、王某2购车相关资料证实了三被害人购车情况。
3、微信转款记录证实李某1自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1月7日分7次给赵某转款人民币16298元,王某1于2019年11月21日、22日、24日、12月12日给赵某转款人民币15500元,王某2于2019年11月21日、12月2日给赵某转款人民币4500元。
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我和赵某是2019年7月3日通过快手认识的,后来加了微信好友。我们第一次见面是2019年8月他帮我办征信,我给他送身份证复印件。我之前有辆车,和我对象打架把车砸了,我想再买一辆。赵某说他外甥刘某在市里的花生好车门店,买车能便宜一半。他说交完首付后只需还两到六个月贷款就不用还了,到时候银行会给我返一半的车款,返回来的钱得给他,他给他外甥。买车前我和赵某、隋某、王某2、王某1在抚宁紫金湾附近饭店吃饭时,赵某说车是花生好车公司全款买的,相当于是套花生好车总公司的钱,我们买车花一半的钱,他还能挣钱,但得
3
让刘某具体操作。当时我不太相信他说的,但隋某说他儿子通过赵某在花生好车买过一辆车,车已经过户,钱也返了。我当时还问赵某车本是否能过户,赵某说他外甥拿着车本和公司的公章到车管所就能办理过户,我就相信了。9月29日赵某带我去的花生好车门店买了一辆大众凌度,刘某接待的,车款共17万,当天交了首付15600元、押金3000元,月供3620元,还款期一年,一年后一次性结清尾款,如结不清再重新签合同。后刘某拉着我和赵某回抚宁,到家后他俩开车走了。后来赵某发微信跟我要5000元钱,说是拆定位的钱,我就微信转给他5000元。后赵某陆续跟我要钱说是帮我把车本过户等请客托人办事,具体每次怎么说的我记不清了。2019年10月4日微信转款2000元,10月20日微信转款800元,10月22日微信转款1500元。12月6日他给我要3500元,我手头没那么多钱,就微信给他转了3468元,王某2和王某1应该都给他转了3500元。2020年1月7日赵某向我要了3000块钱,好像说给刘某办车本,我用微信转给他3000块钱,后来我问刘某,他说绿本肯定办不下来,这3000块钱没到他手。我就找赵某要钱,1月10日他给我转回来2000块钱。还有一个530元不记得哪天了,2019年10月19日他给我转的530元是之前我给他转了530元他又给我转回来的。我提车前的一天晚上,赵某打电话说因为给我办车本的事去市里请刘某吃饭,让我给他拿2000块钱,我当时在厂子上班,我给了王某22000元现金让他帮忙给的赵某。赵某说这些钱给了刘某、张某和公司经理老五,但他说的这些事都没帮我办。我问公司的人是否收钱办绿本,公司人说这是我们与赵某之间的事情,跟公司没关系,让我报警,他们会协助调查。
赵某拆过我车定位两次。第一次时间我忘了,赵某带我去抚宁东转盘附近万达车饰拆的定位,应该是他提前联系好的。过了一段时间,赵某又带我和王某1、王某2去万达车饰把王某2车的定位也拆了。这次拆完之后,公司给我和王某2的车重新安定位。王某1车到了之后,赵某带着我和王某1、王某2又去的万达车饰,但这次没给拆,只把定位位置告诉了赵某,后赵某在天马山门口把我们三辆车定位给拆下来了。公司问过我车辆定位谁拆的,赵某说是
4
他拆的。赵某微信号是×××,微信名是“爱无罪”;我微信号是×××,微信名是“你若安好@便是晴天”。
我没向赵某借过钱,我给赵某打过一个欠条。2020年1月12日晚上7点钟左右我和赵某、隋某在抚宁麦比克火锅店吃饭时,赵某说我的车14万,能返回我7万,但返的钱得给公司,说是怕返钱后不给公司钱,让我写个借条。他还说原来隋某买车返的钱已经下来了,车本也下来了,隋某因为返钱的事写过一个借条。赵某让我照着隋某写的借条样子写个借条,隋某说借条是他写的,车本也给他了,买车返的钱下来了,第二天把返的钱给公司就完事了。我就相信他们说的了,给赵某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李某1因买车资金周转困难向赵某借到现金16800元”,落款日期好像写的是2019年9月28日,但写借条的那天是2020年1月12日。我当时问赵某,为什么不写返回来的钱数7万,他说具体返回来多少钱他也说不太好,写太多了怕我害怕,所以写16800元,写完借条后我开车送赵某回家,在车上赵某说怕他喝多了再把借条还给隋某,先把借条放我这了,然后我就一直拿着这张借条,后来赵某一直找我要我也没给他,我说让他把我那张借条给我我就给他,但赵某一直没给我,隋某说把我的借条撕了。我向公安机关提供与赵某聊天、电话录音。2020年1月23日晚上7点46分,我和赵某、隋某在抚宁凯尔森火锅店吃饭,我把聊天内容录下来,以微信语音方式发给王某1了,大概内容是我向赵某要我的借条,隋某说把我的借条撕了,赵某说再让我写一份。晚上9点多钟,赵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王某1,我把他俩通话内容以微信语音方式录下来了,大概内容是车本能给我们,还不让王某1还贷款,王某1说已经把贷款存到卡里但还没扣款,赵某说让王某1把钱提出来不用还。2020年2月3日晚上6点20分,我和王某1、王某2、赵某吃饭聊天内容以微信语音方式录下来发给刘某了,大概内容是赵某承认收我们钱了。2020年3月27日,我录下了王某2给赵某打电话的录像,大概内容是赵某说因为我们告他的事要开车轧死我和王某2、王某1。
我不认识赵某前妻。我和王某1、赵某一起吃饭时,没去过别的女的,也没有别人给赵某送过钱。赵某没给过王某1钱,王
5
海营没向赵某借过钱,都是我们给赵某钱,王某2也没向赵某借过钱。我没和赵某开车去过市里的茂业找过人,我就从没去过市里的茂业。2020年3月4日下午五点左右,我、王某2、王某1报案之后去过赵某家找他要钱,赵某母亲说赵某不在家我们就走了。报案之后,我们就没跟赵某见过面。赵某向我借过三四千块钱,赵某给我的微信转款除了2020年1月10日那2000元之外,有还欠我的钱,其他的是他想追求我给我买东西的钱,2019年9月11日我借他800元,9月17日借他700元,一共借他1500元,没有借条,现在赵某还没还清呢。我没给赵某发过裸照,有可能是他从我手机上把照片发过去的,我手机没密码。经辨认,李某1辨认出赵某。
5.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9年10月左右我通过李某1认识的赵某。后来我、李某1、赵某一起吃饭时李某1跟赵某说我想买车,第二天下午赵某带我去了秦皇岛花生好车门店交了5500元定金定的雪弗兰轿车。我买的车是冀A车牌号,登记在石家庄一家租赁有限公司,是贷款买的车,签合同了,首付5500元,每月还2950元,还三年。赵某跟我们承诺说,我们还两个月贷款就不用还了,车我们还开着,把车定位拆了,如果公司催款收车的话,他外甥刘某是管收车的,不会收我们的车,他再想办法把车本过户到我们名下,我就信了。我提车第二天,大概是2019年11月12、3日,赵某说要5000元拆定位、5000元给公司人送礼办事,我开车到赵某他们村路口加油站我车里给的钱。2019年11月20日,我跟李某1、王某1、赵某一起吃饭,赵某向我要5000元说是去市里门店找人给我们办车的事,当时王某1也定完车了,赵某也跟王某1要这5000元,过了两天我在抚宁大集一个小吃部给了赵某5000元现金,当时李某1和王某1在场。2019年11月21日,还是我们四个吃饭时赵某说我们还两到六个月月供,银行可以给我们返一半车款,但返回来的钱得给赵某,到时候他可以分给我们一部分,赵某说要钱去办这个事情,当时我通过微信给他转了3500元。2019年12月份,赵某、我、李某1、王某1一起吃饭,赵某也说是给我们办车的事还得拿钱,但没说具体多少钱,回家之后赵某又单独联系我说得要5000元,过了两三天,我在抚宁大集的小吃部给的赵某5000元现金,李某1
6
和王某1在场。我下单交5500元定金时,花生好车公司的人说以后能返1000元,11月底我工行卡确实返了1000元。赵某跟李某1说返回的1000元得给赵某,我就微信转给赵某了。大概是2020年1月份,赵某给我要3000块钱说是把车过户到我们名下,我跟王某1在抚宁人行门口都给赵某了3000元现金。李某1让我给过赵某2000元现金,也是因为李某1买车给李某1办事的钱。
我车定位拆过两次。第一次是提车后十多天,当时李某1车定位已经拆了,赵某带我和李某1去的抚宁东转盘附近万达车饰拆的。拆完后公司给我和李某1打电话让去公司,问我们为什么拆定位,赵某说是他拆的,公司又给我和李某1的车重新安的定位,刘某还告诉我们别再拆定位了。第二次大概是快过年的时候,王某1的车也到了,赵某带着我和李某1、王某1又去的万达车饰,这次没给拆,只说了定位的位置,然后我们开车到天马山那儿,赵某把我们三辆车定位又给拆了,还说我们不用还款了。过完年上班后,公司问我们为什么逾期还款,拆定位,我们说是赵某不让我们还款,定位也是他拆的,当时公司就把我们车扣了。刘某和我们一起找的赵某,赵某回答不上来,就说我们三个人的事情不用刘某管,他办就行。我和李某1、王某1三个人也跟赵某要说法,他说不出来什么,我们就说报警,赵某说爱报警就去报警,然后刘某就带着我和李某1、王某1到公安报案。我通过赵某认识的隋某。我和隋某一起吃过三次饭,一次在抚宁大市场小吃部,有我和赵某、隋某,好像还有王某1;一次在榆关大集上的一个小吃部,有我、王某1、李某1、赵某、隋某;一次在宏都对面的小吃部,有我、王某1、李某1、赵某、隋某。这次吃饭时,赵某说给我们找人办车的事,意思是朝我们要钱,隋某说:“赵某还能骗你们?”。我听李某1说过,她买车时隋某说也通过赵某买过车,但我不记得吃饭时隋某咋说的了。赵某说我们还两个月贷款之后银行可以给我们返一半车钱,但返回来的钱得给他。他害怕钱返回来之后我们不给他,让我给他写张借条,但我没写,李某1和王某1都给赵某写借条了。经王某2辨认,其辨认出赵某。
6.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我通过我同事李某1认识的赵
7
运长。赵某说他外甥刘某在秦皇岛市花生好车门店管催收,买车能少交首付,交两个月按揭就不用还贷款了,再给钱打点公司的人把定位拆了,2至6个月能把车过户到我名下。2019年11月17日我和赵某一起去花生好车门店买了一辆大众凌度,车牌号是冀A×××××,首付17600元,办理4年贷款,一个月还4078元。办完手续,赵某在门外说让我给他5000元钱拆定位,出厂前厂家拆一部分定位,需要给花生好车好处费,当时李某1和王某2都在场,因为他俩买车时赵某也跟他们要了5000块钱拆定位,我就给了赵某5000元现金。11月20日赵某微信联系我说要6500元钱给刘某帮忙办事,当时我订的车还没到,我开车拉着赵某去的花生好车门店,我在车里我给了赵某6500元,他拿着钱上了刘某的车。11月21日赵某微信联系我说打点办绿本返钱的事要5000元钱,我用微信转给他5000元。11月22日,他又要3500元钱,说到时能把我们交的月供钱返回来,就是套公司钱,这3500元就是办这个事情,也跟王某2和李某1要了,我们三个都给他了。11月24日他微信联系我说之前办事的钱不够再要5000元,我又微信转给他了。11月28日,赵某说通过熟人能让我只花原车款多一半的价钱把车买下来,我贷款买车后花生好车总部给我返一半车款,我把返回来的钱经他手给刘某,我车贷就算还完了。他怕我不把总部返的钱给他,让我给他打一张18200元借条。我在抚宁大市场一个小店里给他写的借条,写在我身份证复印件上了,内容是“王某1因买车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赵某借款总数为18200元整”,大概是2019年12月份写的,日期往前写的2019年11月28日。当时隋某也在场,他说之前通过赵某买过一辆车,而且钱都套回来了。赵某拿出来三张借条,一张是隋某的,一张是李某1的,还有一张是谁的我忘了。赵某说都这么写的,让我按照他们写的借条格式也写一张。12月12日,当时我车还没到,赵某说让我给他拿2000元,直接把车写到我名下,我又微信转给他2000元。2020年1月2日,赵某说我车到了之后,绿本和行驶证可以过户到自己名下,让我再拿3000块钱,当时在抚宁人行门口我和王某2每人给赵某3000元现金。
我车的定位拆过一次,拆完之后花生好车又给安装了定位器。李
8
倩和王某2的车拆过两次定位,第一次是赵某在万达车饰找人给拆的,第二次是2020年2月7日赵某带着我们三个人去万达车饰想拆定位,人家没给拆,只把定位位置告诉赵某了,后赵某在天马山门口把我们三辆车定位给拆了。他说我们还两个月贷款以后把定位拆了公司就找不着车了。逾期后,花生好车把我们车收了,我们把拖欠的贷款还上之后公司又把车给我们了。后来我给赵某要行驶证,他总拖着不给我,再后来我让赵某把之前我给他的钱还给我,他说我给他的钱都是我欠他的钱,赵某说没有借条了,只有借条照片。我没向赵某借过钱,后来我去报警,他就不承认我给他钱的事了。
刘某没对我说过少还贷款,2-6个月把车过户到我名下的话,前两天,我和李某1、王某2到花生好车找公司和刘某核实这件事,都说不知道赵某说的情况。我微信号是×××,微信名是“平常心”;赵某微信号是×××,微信昵称是“Love”,以前是“爱无罪”;王某2微信号是×××,微信名是“奋斗小青年”,我给他备注的名字是“坏坏”。我提交的手机录屏一部分是我跟赵某的聊天记录,一部分是我跟王某2的记录,大概内容是赵某承认收我们钱,两到六个月办不下来绿本他把钱退给我们,借条的事我们不欠他钱,绿本下来之后我们每个人再给他5000块钱,套回来的钱我们得给他一半,定位是他拆的。我没见过赵某前妻。我和李某1、赵某三个人在抚宁大集的小吃街吃过饭过程中没有别人去。我跟李某1没和赵某开车去过市里的茂业找人。2019年11月份赵某给我发过李某1的照片,赵某说是李某1用裸照勾引他。赵某想追李某1,李某1没同意,我听李某1说赵某有时给李某1钱买衣服和吃的。我看着过一次赵某给李某1儿子买玩具花了一百多块钱。经王某1辨认,其辨认出赵某。
7.证人隋某的证言:我跟赵某是朋友,我通过他认识了李某1、王某1和王某2,赵某介绍这三个人买车。我在去年3月份买车前向赵某借过二万多,9月份已经还给他了。之后赵某向我借过一万多块钱,我也又向赵某借过钱。李某1和王某1给赵某写借条时我在场,我听赵某说李某1、王某1和王某2买车都向赵某借过钱。写借条时,我没说过什么。李某1的借条是在抚宁城里一个自助
9
饭店二楼写的,我和赵某、李某1三个人在场;王某1写借条是在抚宁大集一个小吃部里,我、赵某、王某1还有赵某村的一个老头在场,他们写借条都是在别的桌上写的,具体怎么写的我不知道。我没跟李某1、王某1说过赵某也介绍我买过车,能返钱。李某1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是我写的,我给赵某写借条纯粹就是打个样。赵某说李某1他们欠他钱,想让他们写个欠条又不知道怎么写,我就写了个样本。我们一起吃饭时赵某说介绍李某1他们三人买车能比正常便宜,原来车是石家庄牌照,开一段时间能办秦皇岛的牌照。他们是贷款买车,付完首付后再还六个月贷款车就是他们自己的了。李某1提供的手机录屏中的截图是我跟李某1的聊天记录,这张聊天记录中我说“赵某事办不了还收人家一人好几万块钱,都构成诈骗了”的话是李某1跟我说的,我就把我跟李某1的聊天截屏发给赵某了,意思是让赵某看看他们都怎么说赵某呢。我跟赵某没提过他们三个人车本的事情。我俩喝酒时我说过,他们要是便宜卖车的话我就收着,我就不记得具体说多少钱了。我没跟赵某说过“钱都到我这里,我给他们,出事我兜着”的话,也没说过“五万现金收他们车,出事找我”的话以及“十万的车省一半的钱还不行啊,还想白开”的话。
8.证人刘某(花生好车工作人员)的证言:赵某是我表舅,他先后介绍过李某1、王某2和王某1到我这买车。李某1是2019年9月29日,王某22019年11月6日,王某12019年11月17日。李某1提完车一个月左右,她把车内的定位拆了,重新安装后她又拆了,还逾期还款。王某2和王某1也是拆定位逾期还款。我们把他们叫到公司,他们和我说是赵某让他们拆定位、逾期还款的,让我看了跟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大概内容是赵某以我的名义说我给李某1、王某1、王某2的车办理过户等事情需要打点领导跟他们三个人要钱,还给我看了赵某拆定位的视频。我说我根本不知道这件事,后来我问赵某,他说那些钱是他们三个欠他的,不是找我办事的钱,还让我看了李某1和王某1的欠条。他们三个人买车不返钱,有可能有优惠,王某2买车赶上搞活动返了1000块钱,王某2跟我说返给他的1000块钱被赵某要走了,说是给我,我告诉王某2我没收过这个钱。我没跟他们三个人说过买车可以返一半购车款,也没说过买车之后只需
10
还两到六个月贷款就不需要还款了以及可以帮他们把车过户到他们自己名下。我没跟赵某说过可以帮忙办理车辆过户等相关购车事情。赵某没让我办理车过户的事,他微信给我转过两次钱,我又给他转回去了。赵某往我这儿介绍人买车,没跟我沟通过买车还贷款和车辆过户的事,我也没权利让购车人少还款和办理过户。我没因为买车的事情给过赵某任何承诺。李某1、王某2、王某1三人都没怎么跟我沟通过,有什么事情都是赵某跟我说,至于他怎么传话我就不知道了。李某1买完车后王某1和王某2还没买车时,赵某问过我怎么能提前把车本过户到自己名下,我说按正常来说必须是按期还款才能过户,如果想提前的话也得还款一年以后申请提前结清贷款,找还贷公司把贷款还清,然后过户。王某2、王某1买完车之后他们几个人也一起问过我这个事情,我也是这么跟他们说的。赵某没有介绍过隋某在我这儿买车。王某1给我看过两张手机照片,王某1说是照的赵某的手机,其中一张照片内容是一个微信群里的聊天,群里有我和赵某、公司张某、武奇英,聊天内容都是语音,头像是我们本人的。还有一张照片是我跟赵某单独的聊天记录,头像也是我,备注是外甥,我说的话大概内容是车本正办着呢,让他们别着急。当时公司其他人也在场,都否认这件事,我们怀疑是赵某用小号弄我们的微信头像自己整的。
9.证人张某(花生好车工作人员)的证言:李某1、王某2、王某1在我们公司购买过三辆汽车。李某1签的车辆买卖合同,王某2和王某1签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秦皇岛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石家庄捷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都是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当时为了给他们三辆车上石家庄车牌,乙方就写的石家庄捷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他们三个人买车时,是赵某跟刘某交涉的,我不清楚是否跟门店其他人有无交涉。赵某跟我们公司没关系。我记得第一次李某1和王某2拆完定位后,刘某通知他们重新安装定位,安装定位是赵某带着他俩来的。我跟李某1、王某2交流的少,他们两个人跟我一说话,赵某就抢着跟我说话,现在想想就是赵某不想让他们跟我说话。第二次他们拆定位后来公司重新安装定位时,他们三人跟我说赵某答应他们交两个月贷款后,车就能过户给他们,我
11
说他们上当受骗了,我还建议他们去报警呢。我们不可能承诺交车前交钱可以拆除定位、交钱可以办理车辆过户。
10.证人李某2(万达车饰老板)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不认识赵某。大概是2020年年前一天,一辆冀A牌照的车过来说要安装大屏导航,当时是一男一女过来的,我看里面有个定位,就问对方是不是贷款买的车,这个男的让我帮忙把定位拆了,我就给拆了。过了一段时间那个男的又带着一辆冀A牌照的雪佛兰车让我拆定位,但我记不清拆没拆。过完年之后,那个男的又带着三辆车来我店里让我给拆定位,这三辆车里有之前让我拆定位的两辆车,我没给拆,他又让我指给他定位位置,我就告诉他了,他们就开车走了。这次一共是四个人,两男两女,三个车主还有这个男的,我当时听他们唠嗑的意思那三个车主不想拆定位,是这个男的让他们拆的。经辨认,李某2辨认出赵某是让其帮忙拆除定位的人;王某2、李某1、王某1是赵某带过来的车主。
11.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供述:2019年5、6月份我在网上认识李某1,她介绍我认识的王某1、王某2。李某1说想买个车,我说我外甥刘某在市里花生好车门店上班,负责销售和催收贷款,买个新车首付一万多块钱,然后她同意就买了,后来王某2、王某1通过李某1都找我买车。我和他们说过交了首付再还二至六个月分期就不用还了,我可以不让门店收车。他们买完车后问我能不能有什么优惠,我说将来银行的钱还得给你们一半呢,说这话就是逗他们玩呢。我以给车办绿本、拆定位及找关系办理返款等为由,多次骗取李某1、王某1、王某2的钱。关于钱款的数额,我认可李某1、王某1、王某2微信转账的部分,另外王某2给过我3500元现金。李某1给我现金都是我借的钱,我都还她了。隋某打的借条是样本,这张借条不是隋某欠我钱的借条。因为李某1他们买车从我手借钱,当时我让隋某给我写个样本,好让李某1、王某1、王志桂三个人照着再写一个,之后我拿着这个样本去找李某1,李某1在抚宁大市场的一个小吃部给我写了一张借条。我不知道隋某的借条怎么到的李某1手,我喝多了。我答应帮他们三个人办理车本,我跟刘某沟通过这事,刘某说让他们还六个月车贷后,找还贷公司把贷款一次性还清,车本过户到他们个人名
12
下,之后李某1、王某1和王某2再给还贷公司钱。刚开始他们买车的时候没说找还贷公司,买完车之后跟我说没钱还车贷,我找我外甥刘某商量的这么操作。我提交之前我截图留下来的我和李某1、王某12019年12月份左右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几段监控,微信聊天原始记录现在没有了,手机坏了。监控内容是2020年3月3日下午5点多钟李某1、王某2、王某1和他对象去我家找我时的监控。
13.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信证实赵某于2020年4月2日经传唤到案。案发时已成年,此前无违法违纪行为。
另有微信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了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应扣除案发前被告人赵某返还给李某1的2530元。关于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对诈骗金额的提出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害人在侦查及庭审阶段均陈述了赵某以拆除车辆定位、办理返款及车辆过户等事由多次向其索要钱款的事实,赵某对此事实予以认可,且三被害人多次陈述中关于给付钱款的时间、金额、给付方式等内容基本一致,三被害人的陈述亦能相互印证,故对三被害人的陈述应予采信,被告人赵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判处赵某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赵某诈骗数额巨大,且未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退赔,不应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赔。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分别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5768元、王某2
13
人民币27500元、王某1人民币30000元。
(退赔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俊
人民陪审员 付玉梅
人民陪审员 李炳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