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20)冀0434刑初163号马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1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434刑初163号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运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能向上级疏通关系,保住陈某的搅拌站不被拆除为名,分两次诈骗陈某50000元现金。案发后,马某某将50000元退还给陈某。

2.2012年1月份至7月份,刘某1的丈夫郭文亚因涉嫌盗窃罪被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抓获,刘某1经熟人介绍找到马某某想从公安局把郭文亚弄出来。被告人马某某以能将郭文亚从公安局弄出来名义骗取刘某122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提供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2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指控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相关部门能疏通关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能向上级疏通关系,保住陈某的搅拌站不被拆除为名,分两次诈骗陈某5万元现金。案发后,马某某将5万元退还给陈某。

2.2012年1月份至7月份,刘某1的丈夫郭文亚因涉嫌盗窃罪被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抓获,刘某1经熟人介绍找到马某某想从公安局把郭文亚弄出来。被告人马某某以能为郭文亚办理取保手续的名义骗取刘某117.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刘某1陈述,证人刘某2、郭某1、郭某2、惠某证言,协议书、撤诉书,魏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相关部门能疏通关系,骗取他人财物2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第二起犯罪的数额部分,经查,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的协议书及证人惠某证言等证据能证明其中的4.5万元为办理事务的支出,扣除该部分支出,对该起犯罪的诈骗数额依法认定为17.5万元。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诸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申建军

审 判 员  李海岭

人民陪审员  靳连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