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冀0302刑初715号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9]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汉卫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齐某某谎称在赤峰家具厂给被害人孙某定制了装修材料及家某,先后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长城酒店楼下收取了被害人孙某家具预付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齐某某在付给装修工人材料款人民币8.1万元后携款人民币12.9万元潜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指控的事实有:银行流水和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李某、寇某、邱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截图。请求对被告人齐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罪名不予供认,当庭拒不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齐某某于被害人之间因约定不明产生的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双方没有约定施工工期和完工日期,被告人齐某某为孙某进行了部分装修,即便现在没有完工,也算不上齐笑不履行合同,被告人没有违约,更谈不上是诈骗了,公诉机关认定的诈骗数额缺乏依据,综上,被告人齐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齐某某谎称在赤峰家具厂给被害人孙某定制了装修材料及家某,先后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长城酒店楼下收取了被害人孙某家具预付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被告人齐某某在付给装修工人材料款人民币8.1万元后携款人民币12.9万元潜逃。
另查明,被告人齐某某先后退赔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相关书证;银行流水和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李某、寇某、邱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聊天截图;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考综合虑本案的具体情节、认罪态度、现实及历史表现等情况,为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齐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齐某某退赔被害人孙某人民币59000元。
(上述退赔款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朱宝安
人民陪审员 绳 刚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