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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19)冀0302刑初602号孙某等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1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冀0302刑初602号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9]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4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4及其辩护人赵国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孙某4在先后与多名被害人处对象期间,多次以进货、帮助买房、装修食堂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1、郝某、高某、孙某1、张某1、姚某、边某、温某、杨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032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4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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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4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孙某1、张某1、姚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胡某、张某2、安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孙某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孙某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解称:边某的2500元是给其买衣服的钱,其因母亲住院向边某借了5000元;李某1的钱其已经归还,王某1的指控是对的,王某1也参与花钱了。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1、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于;2、被告人与多名被害人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关系密切,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存在往来,正常情况下属于赠予或自愿行为;3、本案除了孙某1、张某1是主动报案,其他人都是被动报案,都是为了个人利益,所述与事实不符。建议法庭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孙某4在先后与多名被害人处对象期间,多次以进货、帮助买房、装修食堂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1、郝某、高某、孙某1、张某1、姚某、边某、温某、杨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03200元。分述如下:

1.2014年11月10日,在海港区红卫里11栋2单元11号孙某4家中,孙某4以为王某1购买法院扣押房为由,骗取人民币280000元;

2.2016年1月10日,在海港区秀山樱园8栋2单元2号郝某家中,孙某4以为北戴河学校戴校长定制校服为由,骗取郝某人民19500元;

3.2016年6月,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某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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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4以在山海关承包食堂及装修为由,骗取高某人民币40700元;

4.2018年1月25日,在海港区新开里15栋1单元2号孙某1家中,孙某4以为秦皇岛电厂购买春节海鲜福利品为由,骗取孙某1人民币20000元;

5.2018年5月26日,在海港区玉峰里付8栋3单元401号张某1家中,孙某4以为汉庭酒店进饮料为由,骗取张某1人民币9500元;

6.2018年5月,在海港区玉峰里付8栋3单元401号张某1家中,孙某4以为姚某申请廉租房为由,骗取姚某人民币3000元;

7.2018年10月,在海港区,孙某4以为自己母亲过生日为由,骗取边某人民币7500元;

8.2019年1月2日,在海港区温某家中,孙某4以为港务局购买春节海鲜福利为由,骗取温某人民币8000元;

9.2017年,在孙某4与杨某处对象期间,孙某4以给秦皇岛电力公司进茶叶为由,骗取杨某同事李某1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4的供述与辩解证实:(1)我和孙某1处对象期间,向他借了两万元钱,之后就不和他联系了,钱让我给花了。我在和孙某1处对象期间,给他花了一些钱,买肉,买饭,买衣服,孙某1特别小气,也没有给我买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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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个人生活习惯也不好,不讲卫生,还性生活要求多,我就不想和他处了,感觉不处了自己吃亏了,就和他借了两万元钱,之后就不理他了。我与孙某1是在2017年11月中旬,经老张头介绍认识的,我们两个就是处对象的关系,偶尔在一起过日子,到了2018年3月份左右,我们之间就不处对象了,就不再联系了。(你向孙某1借款以什么理由,借多少)孙某1给我钱就是为了买貂,给我了2万元。

(2)我和温某处对象期间,孙某1给我打电话找我要钱,并对我说报警了,我就编造进货需要钱的理由,向温某借钱,骗了温某8000元,想还孙某1,因为钱不够就没有还,当时我过年需要钱,我就把钱花了。我就说帮别人办事,当时候我说是给电业局进海鲜,需要钱,让温某借我8000元。

(3)我和张某1是保姆关系,没有发生过性关系。因为我在张某1家干保姆,张某1给我买过手镯、手机等物品,花费了五千多元,不应该是骗,是他自愿给我的,我在他家干了三个多月,他也没有给我开工资,我就不想干了,就编造的理由,向他借钱多,借了9000多元,之后我就不干了,我就是想把我的工资弄回来,直接向他要他可能不给。朋友家人去世上礼500元,弟弟做手术红包3500元,胡某看病1000元,买东西5400元钱数属实,汉庭酒店购买饮料的事情没有。我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在汉庭酒店上班,负贵做早餐和午餐。我一直居住在红卫里,有时候处对象就去别人家住,也去伺候我母亲。

(4)姚某想办理廉租房,我对她说我能办,向她要了3000元好处费,之后也没有给她办理。钱让我自己花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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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姚某说不办了,向我要钱,我当时没有钱,我答应她有钱了还给他。我想找我的一个亲戚宋春燕帮姚某办理廉租房的事,但是我还没有来得及办理就不让我办了。宋春燕挺有能力的一个人,我也具体不知道是干什么的。宋春燕40多岁了,宋春燕老公叫金亚光,我听我姑娘胡某说过宋春燕能够办理。我没有找她办理此事。钱我都花了,想还也没钱还。

(5)2012年我和王某1通过打麻将认识的,后与王某1同居,2014年11月10日,我女儿胡某陪着王某1办理的港务局退休领取住房公积金,一共22万元,王某1把一张建设银行卡给了我。我和王某1一起过日子的时候,王某1都把他的工资卡给我,包括这22万元钱。王某1没说给这22万元钱干什么。王某1当时没有离婚,他媳妇找他要钱,王某1就让我给他打了30万元的借条,好把他媳妇糊弄过去。王某1在2016年还去西港路派出所报的警说我骗他钱,后来我们在一起协商,我才给王某1打了30万元的借条,王某1才在西港路派出所撤案。我确实拿了王某1大约30万元钱。我没有给王某1买过房子。22万元的卡是我拿着的,王某1的奖金卡我拿着,王某1也花,钱都买衣服花了,这30万元钱我花了不少,我就没有想过还他钱,我们两个在一起过日子处对象。

(6)我和郝某是小学同学,2016年1月10日下午,我在海港区秀山樱园8栋2单元102号郝某家中玩麻将输的,当时候借了32500元,我还了两次钱,一次是一万元,另一次是三千元,现在还有19500元没有还。在2017年郝某起诉了我,我让金某找她让她撤案,撤案后就还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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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也没有还剩下的19500元。借条是我借完郝某钱后补写的,上面2016年1月10日是郝某借我钱的日子,不是写借条的日子。

(7)2016年6月认识高某后,我借过高某四五回钱,一共是40700元,2018年1月14日我给高某打了40700元的欠条。这钱玩牌九输了,我就给高某说玩牌,高某就借给我钱。

(8)2018年10月以后,我就和边某一起住在了东方明珠城C区2栋3单元2006号,直到我被抓。我一共向边某要了两次钱,一共7500元,第一次5000元是为母亲住院的时候我们姐弟几个每人摊5000元,是我借边某的。第二个2500元是买衣服时没钱了。

(9)2019年2月10日我准备和杨某坐火车到天津坐飞机到海南玩去,在秦皇岛火车站被警察抓了。我认识杨某的同事李某1,我没有找李某1要过钱。

2、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2月下旬,接到婚介所老张电话,是用孙某4手机给我打的,说给我介绍一个对象。之后孙某4主动打电话联系我,主动接近我,想和我处处对象,每天都给我打三个电话,还给我带点吃的东西。2018年1月3日,我回了秦皇岛住在新开里,决定和她处对象,1月中旬我主动给了她女儿500元见面礼,2018年1月20日左右,在我家里孙某4接了一个电话,接完电话之后对孙某4对我说,电厂给她来电话,电厂进一批海鲜,电厂要在春节给职工发福利,她给电厂的回扣多,所以人家把业务给她,她在绥中和昌黎的冷库都有熟人,她做成买卖能挣五万多,去了给领导回扣还能挣四万多。1月25日孙某4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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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来,说货量大大,钱不够,要向我借钱,我说手里就2万元,准备看病的钱,他说让我先借给她,也就是一个礼拜就还我,我就同意了,我就带着地去河东广缘超市隔壁了农业银行,从提款机取了2万元,孙某4拿了钱坐车就走了,孙某4以前是经常来,拿到钱之后就人也不到我这里来了,电话也很少。一周之后也没有还我钱,我给孙某4打电话,问给电厂送的货送去了吗?她说她和昌黎冷库,绥中冷库联系进货,冷库太忙,还没有送货,我说都腊月二十六了,货都不到,电厂过完年再发东西不失去意义了吗?你赶紧催货呀,她说冷库特别忙。第二天孙某4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忙了一天,到昌黎冷库和绥中冷库催货去了。腊月二十九那天下午,孙某4对我说当天把货送到电厂了,没有功夫算账了,电厂说了等过完年初七上班把货款给地,他说等电厂和她算完帐把借的钱给我。我也同意了。正月初八我给孙某4打电话要钱,孙某4说电厂管钱的人是外地人,没回单位呢今天就能回来,大约正月初十,我又给孙某4打电话,问和电厂结除了吗?她说她妈住院呢,没有时间去电厂算账取钱,她说她让别人去电厂算账取钱去了。后来电话就挂了,我放下电话对孙某4就起疑心了,我认为她说话前后矛盾。正月十四,她说电厂领钱到我家来了,我明天就去找人签字、之后领钱。我说你还是先联系好了再去把握,她看我这样说,就拿起手机,打了一个电话,光听她说话,也没有听到对方有说话声音,她在电话里说:“王局,你把单子先给我签了,单子就放在你那里,明天我去找你拿单子,到财务科去领钱,3月1日,从正月十四、孙某4从我家走后,孙某4就再也不给我打电话了,我给她打电话她也不接我的电话了,我和她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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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再见过面,她人就消失了,我想自己就是被孙某4给诈骗了,我就报警了。在报警之后,我给孙某4发信息,向她要钱,并告诉她我报警了,孙某4主动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说要把钱还给我,我留了心把电话录音了,之后孙某4也没有还我钱,手机还换号了,再也联系不到了。

3、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我是在2018年5月17日上午,我接到孙某4的电话,我的手机号码是从一个婚介所张老头那里得知的,我们在环岛公园见面。在2018年5月26日我和她家人就在一起聚餐了,孙某4说搞对象,我说我也不行了,你就伺候我,当我保姆吧,每个月我给你1000元,管吃管住。我给别人说孙某4也是我的保姆,但是孙某4不愿意承认是我的保姆,说是我对象。聚餐过了两三天后,孙某4就来了我家,也是偶尔住在我家,今天说她妈有病,明天说有事,也不总在我家住。我们处对象时间从5月28日到我家算起到2018年8月23日,孙某4说去唐山她亲威家后,在没有见过孙某4,处了三个月也就在我家住了不到一个月。孙某4说买裙子、手机等东西,我都给她买了。在此期间,孙某4说她是在金三角的汉庭宾馆做饭的,为了照顾我,她把工作辞了。2018年6月5日孙某4告诉我宾馆需要采购一批饮料,她想从昌黎进货卖给宾馆,从中间挣点差价,她说她没有钱进货,想找我借钱进货,我没细想就借给她1500元现金,6月9日她有说给汉庭宾馆进饮料,我借给她4000元现金,6月13日她还说进饮料,我借给她4000元现金,6月18日她说她朋友家亲人死了需要随礼,借走500元,7月4日,她说他弟弟在港口医院住院给大夫红包,借走3500元现金,8月5日她说带女儿看病借走1000元,8月底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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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她了。

姚某是我邻居,我们也常来往,姚某来我家的时候,说想申请廉租房,孙某4当时候在我家,孙某4就主动说她能找关系申请廉租房。孙某4就要了姚某3000元钱,说是办事的时候需要钱。在2018年7月份的一天,姚某、孙某4和我在一起聊天的时候,姚某问孙某4廉租房的事情,孙某4就打了一个电话,说廉租房已经下来了,在东盐务小区,但是到现在姚某的廉租房也没有下来,姚某找孙某4要钱,孙某4说没钱,早晚要给她,现在也没有给姚某。孙某4家就是一个打着处对象结婚的名义,骗取了我的信任,让我借他钱,钱到手了,看见我没有什么钱了就不和我联系了。

孙某4花了我不少钱。我算了一下是22400元,以汉庭酒店进饮料骗了我9500元,剩下的12900元都是买东西、聚餐、购买生活用品和孙某4随礼出去玩花的钱。和我一起过日子,买点东西也正常,但是她不该以虚假理由骗我那9500元。

4、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实:在2018年夏天,我通过张某1认识了孙某4,孙某4说认识办廉租房的领导,能够帮我办理廉租房,但是需要好处费3000元,我说行。在2018年5月29日上午8点30分,在玉峰里付8栋3单元401号张某1家中,我给了孙某42800元现金,缺200元,我又用微信转账给孙某4200元,一共给了孙某43000元。过了一个多月,我和孙某4,还有几个朋友在一起吃饭,孙某4接了一个电话,说我的廉租房马上下来,在东盐务具体几栋几楼都给我说了,但是我现在忘记是几栋了。一直到现在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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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给我廉租房。后来我听别人说她骗了好多人,我就向孙某4要钱,但是直到现在孙某4也没我才来所里报警。我看孙某4全还我钱费动,我就给孙某4说1000元,再还我2000元就行,我没有说过3000元都给她。

5、被害人温某的陈述证实:孙某4我们两个是通过在市里的一个老张头介绍认识的,介绍我们搞对象的,孙某4说在秦皇岛华联附近的汉庭酒店做早餐,孙某4是主动给我打电话,说在张师傅那里了解到的我的情况,2018年11月份见的面。在2019年1月份的一天,孙某4给我打电话,对我说电业局需要春节发福利要给职工发海鲜大礼包,她认识冷库的熟人,能便宜进货,之后卖给电业局,只要一转手就能够挣两万元,她现在进货缺8000元,向我借8000元。我说行,让她第二天到我家取钱。第二天我到银行取了8000晚上孙某4去我家取了钱之后就走了。之后也没有明确和我说不处对象了,她就是不上我家去了,也不和我联系了,我给她打过电话,孙某4一直和我说家里有事,带她女儿看病,我问她卖海鲜挣钱了吗?她说电业局没有给她结账呢,等结完帐还我的钱。我感觉是被她给骗了,但是也不知道她住什么地方。

6、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我和孙某4认识是2012年8月,认识后我们经常联系,当时我准备离婚,离婚后和孙某4一起过日子。我们在一起同居是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2014年11月10日,我在滨海城的建设银行办理领取港务局退休的住房公积金,一共229086.9元。当天在建设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是胡某、金某和我一起去办理的,办完卡以后,密码是胡某设置的。办完以后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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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金某就一起到了红卫里11栋2单元11号孙某4家中,孙某4就要我建设银行的卡,我就把卡号是62×××65的建设银行卡给了孙某4。当时候我和孙某4正在处朋友,我没有离婚。之前我说过想给我儿子买房子,孙某4说认识人能够买到法院的扣押房,我就让孙某4帮我办理买房事情,我就把229086.9元的银行卡给俩孙某4,是我在2014年11月10日当天亲手给的孙某4。这张银行卡我给了孙某4后,我再没有见到过,现在应该还在孙某4手里吧。在2015年7月5日,我和孙某4在在水一方同居的时候,孙某4说要我家的户口本,我儿子的身份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需要3万元过户费,我就又给了孙某43万元现金。在2016年年初,我问孙某4房子的事情,孙某4说办理房子的人被抓起来了,需要在等等。我打了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我才知道卡里就剩下1.15元了,卡里的钱没有了。我感觉不对,我就找人打听法院是否有扣押房,别人说没有这个事情。我就在2016年5月26日左右我就到西港路派出所报警了。在2016年6月份,孙某4找到我,说让我撤案,撤案后就还我钱。在2016年6月10日我就到西港路派出所撤案了。撤完案后,孙某4给我打了一个欠我30万的借条,后来我和孙某4在一起过日子的时候被孙某4拿走了。

在2014年11月10日之前,我让孙某4帮我办理房子的时候,我先给了她2万元,后来住房公积金下来后我给了她229086.9元,再加上说过户给了3万元,当时候我和孙某4过日子的时候,孙某4说房子是100平米的需要30万,钱不够。我们两个过日子的时候,我的工资卡一直在孙某4手里,工资卡里原先有五、六万元,具体多少不清楚。孙某4说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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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30万,我说不够的话就从工资卡里取。等孙某4还我工资卡的时候,卡里也没有钱了,当时候打借条的时候,我就没有详细算,一共花了30多万,过日子的钱不算,协商就是买房子的钱,所以打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

委托孙某4买房子的事情郝某、高某都知道这个事情,但是具体多少钱是我给她们说的。胡某、金某应该也知道这个事情。我去过秀山樱园郝某家,我和孙某4也去那里玩过,只玩过麻将,不会玩牌九。孙某4一共骗了我28万元,分别是在2014年11月10日我的住房公积金下来,一共是229086.9元,都给了孙某4,2015年7月说过户又给了孙某43万,大概2014年春节,孙某4说给电力公司购置炮,又拿走我3万元,一共是28万元。

7、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10日,孙某4到了秀山樱园8栋2单元02号的家里找我,说在北戴河一个学校有个戴校长给她联系,让她订校服,需要一笔启动资金,过完年后能还我,我就借给了她32500元现金,过了年我要钱,孙某4说会计没上班,没下来这钱,后来多次催要也没给我钱,电话也不接了。2017年,我找到孙某4,她分两次一共还了我13000元,剩下19500元没有还我。之后我到海港区法院起诉了孙某4,我带着法院的人到了红卫里找人,孙没在家,孙的姑爷子让我撤案,撤完案后就还我钱,到现在也没有还我钱。孙某4的姑爷子大力给我了戴校长的电话,我给戴校长打过电话,戴校长说认识孙某4,是朋友关系,但是没有给孙某4介绍过做校服的事情。

我借给孙某432500元是定制校服的钱,有一个我朋友王某2知道这个事情,当时我手里钱不够,找王某2借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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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当时孙某4就说是定制校服。我家有麻将机,王某1和孙某4来我家玩麻将,没有玩牌九的人。

8、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我在西张庄租房子住,孙某4当时和我一个邻居张老头搞对象,我认识了孙某4,孙某4说她在山海关承包了一个食堂,想让我去给她食堂做饭,当时食堂正在装修,他手里没钱了,借我四万元用于食堂贴瓷砖,当时我就给孙某4借了四万元现金,当时没有打借条。我多次问食堂装修的怎么样,孙某4一直推脱,到现在我也没有见到孙某4的食堂。过了半年多,孙某4又找我借钱,说随礼,又借了我700元。后来孙某4就不和我邻居张老头搞对象了,我就一直找不到孙某4。2018年1月14日我在建设大街加气站附近碰见孙某4,孙某4签下了欠条。这40700元都是我的存款,是从好几个银行取出来的,具体哪个银行我也不记得了,分好几次给的孙某4。第一次是给了孙某4两万元,第二次又给了一万元,后来都是3000元或者5000元给的,一共就是40700元。前两次借钱的理由是山海关食堂贴瓷砖,后来的钱就是上礼、买房等等各种理由,具体是什么理由我也不记得了。

我一直找不到孙某4,我曾经去过孙某4原先主的红卫里,但是也没有找到过孙某4。我借钱给孙某4在山海关包食堂的这个事没有别人知道,孙某4姑爷子“大力”(金某)应该知道这个事,我去红卫里找孙某4的时候,孙某4没在家,当时候“大力”,胡某在家,“大力”问过我,是不是和孙某4做生意赔了钱,他现在也找不到孙某4。具体做什么生意,“大力”也没有说。估计“大力”知道这个事情。

我和孙某4都在西张庄住的时候,旁边有一个小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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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事的时候就到那里玩一会,一般都是玩1元、2元的。孙某4常去那里玩麻将。我不会玩牌九,也没见过孙某4玩过牌九。玩牌的时候孙某4也是有输有赢。孙某4说我给她钱是让她玩麻将的,这事不可能,玩麻将也不能几万几万的给她呀,我也是一个打工的,没有那么多钱。

老王头也是我在找孙某4的时候见过一回,我听别人告诉我,不记得是谁告诉我了,我听说孙某4和老王头一起在东方明珠城住,我去东方明珠城找孙某4要钱,见过老王头,老王说他现在也找不到孙某4,孙某4给他买房还骗了他30万元。

9、被害人边某的陈述证实:我早就认识了在海港区居住的张某2,他是自己干婚姻介绍所的,我想找一个老伴,我就在他那里留了一个手机号码。大约在2018年9月中旬,一个叫孙某4的女子给我打电话,说从老张头那里要的我手机号码,我俩就在东方明珠城孙某4家中见的面。见面的时候,孙某4就说准备找一个没房子的老头一起过日子。在2018年10月份左右,我就和孙某4在东方明珠城C区2栋3单元2006号一起居住,在我们两个同居期间,孙某4也不常在那里居住,有时候说母亲病了,家里有事等种种理由,我一个人在那里居住的时间较多。刚认识不久,在2018年10月22日,在海港区桥汽车站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柜台从我工资卡里取了5000元,孙某4说是给她母亲过生日及买衣服用;在2018年10月25日,在河北大街邮政储蓄所自助取款机提取2500元,给外孙子和自己买衣服钱用,上次的5000元钱不够;在2019年2月10日,在东方明珠城C区2栋3单元2006号家中,金某说孙某4因为在2013年私分工程款被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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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现在和检察院已经疏通好了,需要15万元捞人。当天金某还当着我的面给法院一个人打电话证实这个事情。我说没有那么多钱,只有5000元,我就给了金某5000元现金。后过了四五天后金某为了捞孙某4又往我要钱,我又在东方明珠城C区2栋3单元2006号家中给了金某1000元现金。在2018年10月份左右,孙某4当时候没在家中,金某找我说要交物业费,我又给了金某4000元现金。

从2018年10月份到2019年2月10日失联以后,我就在没有见过孙某4.在2019年2月21日,金某找到我,说东方明珠城C区2栋3单元2006号卖了,就让我从东方明珠城搬出来了,我就到了山海关渤海家园居住了。我记得我给孙某4两次一共7500元,都是从银行取的钱.在和孙某4一起过日子的时候,还花了好多钱,孙某4老是往我要钱买衣服,具体钱数我也不记得了,大概也有一万多元。

10、被害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通过孙某4的二姐认识了孙某4,2016年2月至2019年2月我和孙某4一直处对象,在一起同居,孙某4老说家里有事,不常在我那里居住。2017年,孙某4和我同居期间,背着我找我同事李某1要了15000元,我同事李某1曾经借我3万元,再一次偶然的机会孙某4知道了,后来孙某4找我同事李某1说我让她要钱去,利明知道我们两个同居,就说只有15000元给了孙某4,孙某4也没有给我说,后来李某1告诉我我才知道。王某1找过孙某4要钱,我还发现孙某4有一张借王某130万元的借条,孙某4当着我的面把30万元的借条撕了。2018年王某1找孙某4要钱,两个人吵起来,好像是王某1委托孙某4给他买房,房没有买,钱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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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孙某4是我母亲,她一直不回家,说在别人家当保姆,具体在那里不知道。我母亲不在红卫里家中住,我姥姥在秦皇岛中医院住院,给姥姥送饭没看见我母亲住在那里。

1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退休工人,我的婚姻介绍所就是介绍双方认识,不收费,也没有营业执照,就是给孙某4、孙某1介绍过一次,我把孙某1的手机号给了孙某4,此后事情就不知道了。

13、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孙某42017年9月到2018年五月在我们酒店负责早餐和员工的午餐。负责后厨采买下单子,超过50元的材料和现金不接触的,酒店没有委托过孙某4购买过饮料等物品。

1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孙某4没用找我帮忙申请过廉租房,我和孙某4是亲戚,但是没有频繁的交往过。孙某4也没有找我办过廉租房,虽说我在房产局上班,我也办不了廉租房,廉租房的申请是有严格的手续的。

1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孙某4从从我手里租过房子,是在2018年下半年租过半年。在2018年8月份,我从我朋友张铎手里租了在东方明珠城C区2栋3单元2006号的房子,这个房子是是张铎从房东手里年租过来的,我住了2个月后,在2018年10月份,我不想租了,我老姨孙某4说她想租,用来放衣服。我就又以每个月800元的租金租给了孙某4,直到2019年3月份房租到期后就把房子还给了房东。当时候说好每个月800元租金,水电费自己付,其余的费用不用管。其余的费用包括物业费、卫生费等都是房主负责交。

16、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孙某4是我四姐。我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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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住院的时候孙某4和胡某、“大力”一起去看过我,给了我300元;第二次孙某4就不知道我住院;第三次孙某4和胡某、“大力”一起去看过我,但是没有给我留钱.我母亲在住院期间,我和四个姐姐轮流伺候,孙某4白天几乎天天去伺候,晚上有时候去,有人的话她就回家了。母亲赵某住院治疗期间,治疗费用除去报销的以后,我们五个人每人出了3000多元,是先预交了5000元,后来在2019年阳历年前结账,退给每人1000多元,实际每人出了3000多元。我母亲赵某出院后一直住在我家,金屋秦皇半岛8区12栋2604号的家中,由我和我妻子负责照顾,孙某4有时候偶尔也去收拾一下我母亲的个人卫生。孙某4这个人说话也没有一句实话,我也不知道她在哪里打工上班,我住院期间,就孙某4给了我300元,其余三个给我的都比较多。

17、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王某1,在煤厂小区居住,王某1和孙某4两个是搞对象的关系,是在2012年认识的,他们两个人在在水一方和东方明珠城都租房子住过。2014年11月10日,王某1去滨海城建设银行办理港务局退休领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我和胡某―起陪着王某1去的。后来我知道王某1的建设银行卡在孙某4手里。我和胡某买房的时候,孙某4没给过我钱。孙某4找戴校长定制校服的事情我不知道,我不认识戴校长。刘佩娟(郝某)在法院起诉孙某4,我知道,刘佩娟(郝某)去过我们家,我劝过刘佩娟(郝某)不要因为这几个钱闹翻脸了,能撤案就撤了把。好像她们之间有一两万的欠款。是什么钱我不知道。

我听见孙某4在和张某1通话的时候,说借钱了。后来我去过张某1家中,张某1说孙某4从他那里拿钱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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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多少钱我也不知道。孙某4和边某在东方明珠城C区2栋3元2006号居住的时候,我去边某那里取过药费,是5000元,是孙某4给我说让我去边某那里取钱,取完钱后直接送到中医院,用于孙某4母亲住院平摊的费用。我认识北港镇的温某,孙某4和温某也搞过对象。

1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郝某找到我说她同学孙某4需要钱周转,郝某手里没那么多钱,向我借了10000元。过了好长时间,郝某没有还我钱,我就找郝某要钱,我才知道郝某同学孙某4也没有还她钱。郝某现在也找不到孙某4了,在2016年1月10日我在孙某4住的红卫里堵住了孙某4,孙某4没钱,就给郝某用一张笔记本横道的纸打了一个借条,借条上写清了2016年5月还清。后来我也不知道孙某4还没还郝某钱,郝某还了我10000元,我也就没有过问此事。我听郝某说孙某4干什么活,需要周转资金,好像借了30000多元吧,具体多少钱我也不知道。孙某4没借钱的时候常去郝某家中,还有一个老头,去郝某家中打麻将。

1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夏天,杨某的对象孙某4找到我说给秦皇岛电力公司进点茶叶,需要点钱,找我借15000元。还嘱咐我不要给杨某说,杨某是我同事,我就借给了孙某415000元,没有打借条,后来找孙某4要钱,孙某4说账还没有接完,我一看这个事情泡汤了,就告诉了杨某。我先前借杨某3万元,杨某说还他钱的时候扣了这15000元就行。后来我又还了杨某15000元。

19、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老二,孙某4是老四。王某1、杨某和孙某4处过对象,王某1曾经向孙某4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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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4没钱给,孙某4没有工作,平时打零工维持生活。有时候孙某4还向其要钱,母亲也给过孙某4钱,其没听说孙某4给过其他姐弟钱。

20、辨认笔录证实:孙某1、温某、高某辨认出孙某4。

21、提取笔录证实:提取了孙某4和孙某1电话通话录音,证实孙某4借了孙某12万元现金。

22、秦皇岛供电公司出具的函证实2018年春节期间国网秦皇岛供电公司工会与孙某4无任何业务往来,无委托购买海鲜一事。

23、上述证据有被害人孙某1、张某1、温某、王某1、边某分别提供银行转账明细清单、孙某4和孙某1的银行取款的监控截图、借条、调取证据清单、银行ATM机监控截图、郝某出具的借条、民事起诉状、裁定书、高某出具的欠条、光盘1张等书证在卷佐证。

24、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孙某4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

2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4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4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4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多名被害人是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财产往来属于自愿或赠予,应参照最高院司法解释来处理财物支配以及本案被害人存在虚假陈述的辩护意见,经审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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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系初犯、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4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退赔。考虑被告人孙某4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故对被告人孙某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4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280000元。

三、责令被告人孙某4退赔被害人郝某人民币19500元。

四、责令被告人孙某4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40700元。

五、责令被告人孙某4退赔被害人孙某1人民币20000元。

六、责令被告人孙某4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9500元。

七、责令被告人孙某4退赔被害人姚某人民币3000元。

八、责令被告人孙某4退赔被害人边某人民币280000元。

九、责令被告人孙某4退赔被害人温某人民币8000元。

十、责令被告人孙某4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5000元。

(上述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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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林林

人民陪审员  刘姝华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