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984刑初391号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槐素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日,被告人管某某隐瞒其已结婚的事实,与被害人耿某1结婚为名,哄骗耿某1为其购买价值703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同年4月4日,管某某趁耿某1外出上班之机,携带该黄金项链逃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耿某1陈述;证人耿某2、刘某1、刘某2等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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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内履行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管某某退赔被害人耿某1损失7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于凤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尚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