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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606刑初967号马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04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06刑初967号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丽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马某经李志林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王某,二人约定共同出资人民币35万元购买保定市房产,其中王某出资20万元,被告人马某出资15万元。2019年7月2日被害人王某以其弟弟王**的名义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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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在保定市莲池区门口签订购房协议及现金交割单,被害人王某将投资款20万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马某,被告人马某给被害人王某开具了盖有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35万元收据。2019年9月始被害人王某多次向被告人马某追要房款未果,经调查及询问方知被告人马某所述紫金府一号院项目不存在,被告人马某所提供的现金收据系伪造,被告人马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私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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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延 倩

人民陪审员 吴圆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孟光晨

书 记 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