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31刑初256号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6日谢某某的父亲的谢某某去世。为多领取社保基金,2016年1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向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平山县社保局)提供了一份谢某某的假《死亡注销证明》,领取了谢某某丧葬费、抚恤金共计44946元。2018年5月份,平山县社保局在社保基金自查活动中查出谢某某提供的谢某某死亡注销证明为假,经重新核算,谢某某在平山县社保局多领取养老保险基金42192.02
—2—
元,多领取丧葬费、抚恤金6688元。共计48880.02元。后谢某某于2018年5月4日将冒领的社保基金退还给平山县社保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社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2、平山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谢某某退还基金的情况说明、谢某某的死亡注销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拨款书(回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出具的谢某某交回退款的现金交款单;3、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将冒领的社保基金退回,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
—3—
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树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谷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