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02刑初421号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三部刑诉[20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4月份,被告人米某某谎称其在石家庄市弘谷国际酒店的公司需要进货,骗取石某人民币共计7万余元。后经石某催要,被告人米某某退还石某共计18150元。被告人米某某所骗取赃款均用于日常消费挥霍。
2、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米某某以其可以帮石某前夫赵进雄办理取保候审、改判决、办理保外就医等操作为由,诈骗石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28800元。后石某多次向米某某催要钱款,米某某及其父亲米某甲公退还石某17700元。被告人米某某所骗取赃款均用于日常消费挥霍。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米某某以其就职的石家庄市弘谷国际酒店需要进货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81420元,后经被害人石某催要,被告人米某某退还被害人石某共计18150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米某某谎称其认识省公安厅领导,可以帮助被害人石某前夫赵进雄办理取保候审、改判决、办理保外就医,骗取被害人石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28800元。后经被害人石某催要,被告人米某某及其父亲米某1退还被害人石某17700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米某甲、王某、纪某真、米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米某某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米某某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短信记录、转账金额总结、支付宝账单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通话录音,被害人石某中国银行交易流水、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戴凌交通银行石家庄金谈固支行业务详情单、交通银行流水,证人米某乙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害人石某提交的米某某向其转账的生活费,证人纪某真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河北银行流水,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石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使用情况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6)冀019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米某某在缓刑期间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19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米某某宣告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米某某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9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赃款274370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石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田殿英
人民陪审员 谷利霞
人民陪审员 赵结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