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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703刑初136号陈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2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703刑初136号   

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以谈恋爱为借口,虚构身份、虚构事实编造去工地看工程、打架看病等理由陆续骗取被害人李某财物229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未进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以谈恋爱为借口,虚构身份、虚构事实编造去工地看工程、打架看病等理由陆续骗取被害人李某财物22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述;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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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2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翠芳

人民陪审员  王新平

人民陪审员  李树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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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