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022刑初133号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其母亲王某在北京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向固安县医疗保障局提供虚假材料,多开具虚报了医疗费用10万元,如其报销成功将骗取医疗报销款79259.39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彭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两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并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彭某辩解称,其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其母亲王某在北京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向固安县医疗保障局提供虚假材料,多开具虚报了医疗费用10万元,如其报销成功将骗取医疗报销款79259.39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彭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母亲王某2017年2月14日因脑出血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院,26日经抢救无效去世。2017年12月份左右其向固安县合作医疗保险提交王某医保报销票据,提交的材料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收费票据、病案材料、其和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其银行卡复印件等十几种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当时其认为母亲的死亡是医疗事故。其通过医院附近的一个法律维权服务车的工作人员认识了一个律师。对方说其母亲在医院的开销比较小,起诉到法院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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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需要增加医院的开销票据。其通过这个律师和医院的关系花了十多万,提高了医院的开销票据。算上之前医院的开销十来万元,一共花了二十万左右。那个律师将其前期花了十多万的就医费用票据要了过去,又给了其三五张新的票据。
2.证人曹某证言,证实其是固安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域外报销审核的工作人员。2018年底,对域外报销收费单据审核过程中发现彭某提交的母亲王某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的收费票据字迹跟其他天坛医院收费票据不一样。2019年3月20日,其和同事去了天坛医院核实,得知彭某提供的票据是伪造的。经过跟局领导汇报,将该线索和相关材料提供给固安县公安局刑警队。
3.曹某提供的彭某申请王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承诺书、费用受理单、东位村村委会证明、转院表、银行卡复印件、病历、身份证及户口页复印件、住院票据二张及费用清单(合计178171.26元)等。
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出具的患者基本信息、证明,证实王某于2017年2月14日至24日在该院住院治疗花费75466.49元,2017年2月24日至26日在该院住院治疗花费2704.77元。
5.在固安县医疗保障局调取的费用清单、固安县医疗保障局情况说明,证实彭某向该局申请其母亲王某医保报销医疗票据金额178171.26元,经核查,王某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实际消费金额78171.26元,彭某提交的票据多出10万元,按照《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如该10万元报销成功,其能骗取医疗报销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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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79259.39元。
6.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2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刑终45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彭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讯问光盘一张。
8.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2月26日将彭某从河北省深州监狱押解至固安县看守所。
9.被告人彭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固安县医疗保障局提供虚假的医疗费用报销清单,欲骗取医疗保险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在卷证据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骗取医疗保险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向县医疗保障主管部门提供虚假医疗费用报销清单的行为,虽然诈骗行为未能得逞,但已经构成诈骗罪,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之前所犯强制猥亵罪与本次所犯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之前所犯强制猥亵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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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广兴
人民陪审员 褚思静
人民陪审员 马林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