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283刑初242号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1、龙某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1及其指定辩护人孙艳梅,被告人龙某某2及其指定辩护人陆晓静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2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20年9月3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辽宁省大连市的孙某(已处)为筹集资金用于解冻所谓的民族资产,自2016年4月开始陆续成立“爱心基金会”“国父慈善基金会”“孙某扶贫基金会”,自任会长,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1、龙某某2等人先后加入该团队,通过建立微信群发展和管理会员,并先后被任命为副会长,被告人杨某某1、龙某某2将孙某在群内所发的“一带一路”“孙中山基金”“九九归一”等多个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转发至自己管理的微信群中,承诺会员缴纳入会费和相关项目费用后可领取高额分红或巨额回报。截止案发,被告人杨某某1吸纳宋某、夏凤林、林某、龙某某2、吴某2、吴某1等人资金人民币693253元,钱款经被告人杨某某1银行账户转入孙某银行账户;被告人龙某某2吸纳吴某2、吴某1等人资金人民币436140元,钱款转入被告人杨某某1银行账户或者直接转入孙某银行账户。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孙某案件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副会长个人资料、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龙某某2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龙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某1辩称:我认罪,犯罪数额以公安机关侦查为准,但是公诉机关量刑过重,请求判缓刑。当庭未举证。
被告人杨某某1的指定辩护人孙艳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杨某某1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3、被告人杨某某1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且被告人本人也是受害人;4、被告人杨某某1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恳请贵院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给予从宽从轻处罚。当庭未举证。
被告人龙某某2辩称:我认罪认罚,但是我的犯罪金额里应该扣除我个人投入的人民币4.4万元,请求从轻处罚。当庭未举证。
被告人龙某某2的指定辩护人陆晓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其犯罪金额中有其个人的投入款项4.4万元应予扣除;2、被告人龙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者,自己并未获利,主管恶性较小;4、被告人龙某某2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且有悔罪表现。请求贵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当庭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辽宁省大连市的孙某(已处)为筹集资金用于解冻所谓的民族资产,自2016年4月开始陆续成立“爱心基金会”“国父慈善基金会”“孙某扶贫基金会”,自任会长,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1、龙某某2等人先后加入该团队,通过建立微信群发展和管理会员,并先后被任命为副会长,被告人杨某某1、龙某某2将孙某在群内所发的“一带一路”“孙中山基金”“九九归一”等多个民族资产解冻项目转发至自己管理的微信群中,承诺会员缴纳入会费和相关项目费用后可领取高额分红或巨额回报。截止案发,被告人杨某某1吸纳宋某、夏凤林、林某、龙某某2、吴某2、吴某1等人资金人民币693253元,钱款转入被告人杨某某1银行账户后转入孙某账户或者按其指令直接转入孙某银行账户;被告人龙某某2吸纳吴某2、吴某1等人资金人民币392140元,被告人龙某某2个人投入人民币44000元,钱款经龙某某2账户转入被告人杨某某1银行账户或者按其指令直接转入孙某银行账户。
另查明,1、被告人龙某某2于2019年11月2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25日被解回迁安看守所并刑事拘留。2、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龙某某2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9月16日,被害人夏凤林到迁安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在网络上被杨某某1以“民族大业”为由诈骗人民币20多万元。迁安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8日决定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1于2019年10月31日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抓获。被告人龙某某2于2019年11月22日在云南省安宁市抓获。
(3)孙某团队副会长个人资料证实:姓名:杨某某1,编号:1100381001,职务:副会长,银行卡账户:62×××38,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4)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从2016年孙某通过组建微信群成立“爱心基金会”、“国父慈善基金会”、“孙某扶贫基金会”,孙某为会长,约有48万会员,副会长44人、团长约200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5)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杨某某1通过银行转账吸纳夏凤林人民币222545元、林某人民币33288元、龙某某2人民币206742元、吴某2人民币222112元、吴某1人民币7286元、宋某人民币1280元,以上总额693253元,杨某某1全部转账给孙某账户。龙某某2吸纳吴某2、吴某1等人人民币392140元,均转入杨某某1或孙某账户。
(6)户籍信息证实:杨某某1基本情况,龙某某2基本情况。
(7)《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龙某某2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可检察机关指控本人的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2、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她通过组建微信群成立“爱心基金会”、“国父慈善基金会”、“孙某扶贫基金会”,她为会长,杨某某1担任副会长,由杨某某1负责收取自己团队交上来的钱。
(2)证人阿某证言证实,2017年年初她和杨某某1加的微信好友,她认识杨某某1的时候杨某某1还是团长,后期杨某某1做了副会长,杨某某1团队下面还有一些团队长,加入了孙某平台,开始她是会员,后来是杨某某1团队的统计,主要就是下面团队长把会员的钱收上来,杨某某1让团队长把会员的钱都打到她的招商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里,她收到钱后做好统计做好表格,在按杨某某1的要求把钱转入杨某某1和孙某的银行卡账户内。杨某某1会在微信群里发布一些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名称,交钱的数额,主要项目有九九归一、一带一路、老人项目等。她给杨某某1、孙某银行卡上的转账记录,都是从下面会员手里收上来用于民族资产解冻类的钱。
(3)证人林某证言证实,1、2017年5月份,杨某某1在网上对她说孙某平台投资少,回报大,有一带一路、扶贫的、实现中国梦、老人项目等,让她交钱,有几十元的、几百元的、几千元的项目。杨某某1是副会长,给她安排的账务统计、副会长助理等职务,杨某某1让别的团队统计把收到的钱转到她的账户上。她也会在微信群里收钱,收到钱都提取到银行卡内。最后将钱转给杨某某1、孙某、杨保国、阿某账户。钱打到杨某某1一张尾号1162的农行卡上。2、2017年8月份,杨某某1下级有个叫龙某某2的团队长,当时她从龙某某2团队里报了两个项目,龙某某2让她将钱打到龙某某2团队账务统计员手里(吴某2、吴某1),一共转了7000元,龙某某2他们说都转给了杨某某1。
(4)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2017年左右,她在一个微信群里认识了龙某某2,龙某某2给她介绍了孙某平台的项目(九九归一、老人项目、孙中山基金会、税费、黑金卡),她就交了人民币100元入了会员,过后龙某某2让她当组长兼统计,她负责两个组,两个组有200人左右,并将两个组里面人交的钱转给队长龙某某2,龙某某2也是把钱交给杨某某1和上面的人,最后交给孙某。
(5)证人吴某2证言证实,2017年5月份左右,她在一个微信群里认识了龙某某2,龙某某2给她介绍了孙某平台的项目(九九归一、老人项目、孙中山基金会、税费、黑金卡),她就交了人民币99元入了会员,在孙某平台里,孙某是总会长,孙某的下级杨某某1是副会长,杨某某1的下级龙某某2是团长,龙某某2的下级也有几个组长。当时她和吴某1是给龙某某2做统计,龙某某2和组长通过银行转账把收到的会费转给她,她将统计会员名单和钱数做成报表,她把会员名单和钱汇总转给龙某某2、杨某某1、孙某。2017年5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龙某某2给她转过人民币17万余元,她先后转给杨某某1人民币29万余元,转给龙某某2人民币12万余元,转给孙某人民币2万余元。
(6)证人候某证言证实,2017年上半年左右,通过朋友在网上介绍认识的林某,林某给她介绍了孙某平台的项目(九九归一、老人项目、孙中山基金会、税费、黑金卡),当时她交了人民币100元入了一个会员。后来林某知道她会电脑,就让她在群里收钱,将会员名单和钱数做成报表交给林某。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份她在群里收了人民币1万多元的会费都转给林某了。
3、被害人陈述:
(1)①、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左右,他从网上认识的杨某某1,杨某某1当时给他介绍了一个“民族资产解冻”的项目叫他投资,他通过银行转账转给杨某某1人民币1280元钱,后来杨某某1就没消息了。②、2018年年初,他通过林某参加了国家福利、扶贫等项目,在群里面交几十元就成了会员,他一共交给了林某人民币1000多元钱。
(2)被害人夏凤林的陈述证实,2017年的时候他妻子林某通过杨某某1介绍参加孙某平台的项目(九九归一、老人项目、孙中山基金会、税费、黑金卡)。他们有个微信群,在群里孙某是会长,杨某某1是副会长,他妻子是副团长,负责把自己收到的会费交给杨某某1。2018年年初,他妻子林某让他当“一带一路”项目里其中的一个群主,他将群里的会费收上来后交给他媳妇手下的统计闫睦晴,闫睦晴在将钱交给杨某某1或杨某某1的统计。先后从他银行卡上转给杨某某1人民币20多万元钱。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杨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夏天她加入孙某平台的项目(九九归一、老人项目、孙中山基金会、税费、黑金卡),她在孙某平台项目里担任副会长,受孙某、杨保国、张秋英的领导,她下级有林某、姜亚杰、龙某某2、施小琴、李小萍、何**、王新翠、袁刚、夏凤林等人,她只负责管理团队长,向团队长宣传资料。她管理的团队每个团长手下大约有1000人左右,加起来有几千人,每个团长负责自己团里面的事务,由团长或团长统计负责收取会员向孙某平台项目所缴纳的会费。她当时有两个统计,一个是林某,一个是阿某,林某负责把会员名单和钱数的表格传给杨保国和孙某,她和阿某负责收取下面团长交来的钱,他们将钱都打到她和阿某的银行卡上,她和阿某在把钱转给杨保国和孙某,后期有的团队长直接把钱转给杨保国和孙某。2018年4月底孙某被抓了,她就不干了。
(2)被告人龙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份他经朋友夏美丽介绍加入了孙某平台项目(九九归一、老人项目、孙中山基金会、税费、黑金卡),当时交了人民币100元成了会员,他的上级是关键锋团队长,团里大约有八、九百人。2017年下半年他通过王敏介绍加入了杨某某1团队,他在杨某某1团队里发展了1000人左右的会员,他也升为了团队长,他的上级是杨某某1,杨某某1是副会长,直接领导他。他和他团队统计吴某1、吴某2负责从群里收取会员向孙某平台项目缴纳的会费,将会员名单和会费转交给杨某某1,他从中没有提成。2018年4月份孙某平台的项目就停止了,好像孙某被抓了,杨某某1和于金萍又带着他们做了一个基金会的项目,每个会员需缴纳人民币11元钱的会费就可以获得人民币20万元。
5、辨认笔录:
(1)2019年9月16日,夏凤林辨认1号照片为杨某某1。
(2)2019年9月18日,夏凤林辨认6号照片为杨某某1。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且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龙某某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组建微信群发展会员、向社会公众非法宣传民族资产解冻等项目、承诺高额收益吸引会员缴纳会费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某2的犯罪金额436140元,因其中含龙某某2个人参与资金44000元,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的存款,应在龙某某2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故龙某某2的犯罪金额应为392140元。被告人龙某某2及其指定辩护人就犯罪金额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杨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二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所提的此项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杨某某1、龙某某2虽有悔罪表现,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可作为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二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于被告人龙某某2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龙某某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俊荣
审 判 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