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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283刑初345号周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3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283刑初345号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孙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慧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冒充离异女性通过微信(微信号:×××)或QQ号添加男性网友聊天,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继而编造买东西、孩子上补习班等各种理由骗取男网友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冒充离异女性添加郭某微信好友,以与其处对象为由,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继而编造交房租、孩子上补习班、母亲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郭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851.58元。

2、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冒充离异女性添加刘某微信好友,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继而编造交房租、买生活用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852.21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冒充离异女性添加王某微信好友,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继而编造父亲住院、买眼镜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479.22元。

4、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冒充离异女性添加宋某微信好友,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继而编造交房租、孩子上补习班、随礼钱不够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宋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549.71元。

5、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冒充离异女性添加李某1微信好友,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继而编造孩子上补习班、买杯子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

6、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与同村发小陈某产生隔阂,遂冒充离异女性添加陈某微信好友,以与其处对象为由,继而编造买手机、孩子上补习班、母亲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958.3元。

7、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冒充离异女性添加李某2QQ好友,聊天过程中又添加其微信好友,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继而编造没钱吃饭,给孩子买生日蛋糕等理由,

骗取被害人李某2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3.88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诈骗作案七次,涉案价值人民币16694.9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七名被害人,并取得了七名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某等人的陈述,谅解书,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主动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指定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梅国良

人民陪审员  齐晓飞

人民陪审员  袁学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