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528刑初269号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在网上倒卖医用防疫口罩期间,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害人王某自己有1万个医用口罩,在收到王某45500元的口罩款后将其中1万元转给辛某用作定金,剩余货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网上赌博。在口罩款被其挥霍完后向王某隐瞒事实,并将辛某退回的1万元定金再次赌博挥霍。2月20日告知王某自己还有6000个口罩,在收到王某26100元口罩款后充值到赌博平台被其挥霍。立案前,被告人马某某退还王某口罩款2万元,现王某尚有51600元的损失没有追回。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马某、辛某证言,宁晋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诈骗所得用于网络赌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其为赌博而诈骗,又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马某某具有的从轻及从重处罚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516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丽霞
审 判 员 刘双爱
人民陪审员 袁永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