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2020)冀0181刑初232号冯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4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181刑初232号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冯借辛集市冠华食品经销处配送货业务员的身份,以双汇火腿搞优惠活动为由,骗取爱购便利超市(刘某)3600元;可梦超市(李某、孟某)1800元;天隆超市(陈某)1900元,诈骗金额共计7300元。被告人冯将上述7300元用于偿还债务。

被告人冯于2020年8月27日到辛集市公安局主动投案,于2020年10月28日自愿与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认罪悔罪具结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付某、高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李某、孟某、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的供述;5、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赔刘某3600元;退赔李某、孟某人民币1800元;退赔陈某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姚彦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路冬松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国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