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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0529刑初130号尹某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5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529刑初130号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刑诉〔20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洪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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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尹某及其辩护人孙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0年1月22日、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尹某趁李某1睡觉时,私自登录李某1微信,冒充李某1本人,虚构自己遇到急事需用钱为由,通过微信先后两次向李某1好友师某借款10000元、11000元共计21000元。借款后尹某将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从李某1微信中删除,并将该21000元转到由尹某实际控制的微信账户内供自己使用。事发后,李某1通过微信找回14099元,并退还师某14000元。

2.陌陌软件中存在“相亲直播间”模块,部分陌陌用户在观看相亲直播过程中,容易冲动消费花钱向主播赠送礼物。被告人尹某选取那些在直播间大额刷礼物的陌陌用户作为自己的作案目标。尹某谎称自己能够要回刷礼物的钱,进而骗取被害人交付押金及手续费。在作案过程中,尹某使用自己的三个陌陌账号“晓晓”、“拼搏”、“陌离”(后更名为“背影”)中的两个或三个,一人拌两角或三角游说被害人,让被害人相信“陌离”或“拼搏”能够帮助被害人索回刷礼物花费的大部分钱财。而后,尹某以索要退款需要缴纳押金和手续费的名义让被害人向指定微信或支付宝账户打款,尹某收到钱款后据为己有。

以上述方式,在2020年5至6月期间,尹某骗取樊某(陌陌昵称“绝不放弃”)6814.5元钱;骗取邓某(陌陌昵称“JUSTDOIT”)500元钱;骗取苟某(陌陌昵称“小心肝”)2358元钱;骗取杜某(陌陌昵称“微笑背后的眼泪”)6130元钱;骗取付某(陌陌昵称叫“星河”)3298元钱;骗取谭某(陌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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昵称叫“回眸一笑的温馨”)1160元钱;骗取张某1(陌陌昵称叫“下一站路口等着你”)1140元钱;骗取宣某(陌陌昵称叫“傲雪凌风”)1660.6元钱;骗取黄某(陌陌昵称叫“浪迹天涯”)2435.76元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师某、樊某、邓某、苟某、杜某、付某、谭某、张某1、宣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尹某的供述、证人李某1、张某2、易某、李某2、张某3的证言、李某1对尹某的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某1微信交易记录明细、师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易某支付宝收支明细、同张某2微信聊天截图、李某2支付宝收支明细、尹某支付宝交易明细、户名张某3的建设银行卡尾号6693的交易明细、樊某提供转账给XX、XX的转账记录截图、樊某提供的陌陌软件中昵称为陌离用户的陌陌资料截图、尹某对与陌陌昵称“绝不放弃”(樊某)聊天记录截图指认、邓某提供的转账截图照片、与“背影”、“晓晓”、“拼搏”聊天记录、尹某陌陌软件内与“JUSTDOIT”聊天记录、苟某提供陌陌聊天截图、向“青栀白酒”和军秀支付宝转账截图、尹某对与苟某陌陌聊天记录照片指认情况、杜某提供的转账给红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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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截图和其与背影对话聊天记录、尹某对与微笑背后眼泪的聊天记录指认、付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陌陌号、付某支付宝信息截图、付某微信名片截图、谭某提供转账截图、谭某提供陌陌软件聊天记录、尹某对与“回眸一笑的温馨”陌陌聊天记录的指认情况、张某1提供的转账给军秀的转账记录、尹某对与陌陌昵称“下一个路口等着你”聊天记录指认、宣某提供的转账给XX的转账记录、宣某提供与陌陌用户昵称背影的聊天记录照片、黄某提供的转账给红梅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尹某对与陌陌昵称“浪迹天涯”聊天记录指认、在逃人员撤销表、抓获经过说明、羁押证明、被告人尹某户籍证明信、关于被告人尹某主动供述情况说明、退赃转账凭证回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孙国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办案机关扣押了尹某的黑色苹果手机(iphone6splus容量128G)一部和vivoY66玫瑰金色手机一部、现金9628元、尾号6693的建设银行卡一张。此外案件侦办过程中,被告人尹某家属代其退赃三万二千四百元,退至巨鹿县人民检察院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32397.86元,其中利用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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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骗局,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多人钱财25496.86元,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利用特定人身份骗取他人财物21000元,案发前追回14099元,诈骗得款6901元。被告人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部分,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愿意接受处罚,全部退赃,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尹某犯罪所用的黑色苹果手机(iphone6splus容量128G)一部和vivoY66玫瑰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未随案移送的扣押被告人的现金9528元用于执行罚金。

三、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尹某的退赃款,由巨鹿县人民检察院退赔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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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马林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