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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20)冀1026刑初262号许某某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12-16  浏览: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026刑初262号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宝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7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没有种植莲藕的情况下,为骗取2016年文安县春季造林绿化补贴资金,冒充莲藕种植户向文安县新镇镇政府申请补贴资金,并以他人种植的莲藕地块欺骗镇、县核查人员,同年7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收到骗取的补贴资金共计26.04万元。同年7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骗取补贴资金一事被文安县新镇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其遂将骗取的款项全部转给该政府工作人员,后该政府工作人员又转给文安县村集体保管。2016年7月31日,太保庄村村集体转给被告人许某某3万元。2020年7月份,在文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将该3万元上缴。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于永生、杨某、许某、郭某、高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线索移送函,补贴领取记录及支款条,文安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文安县纪委涉案款物呈批表、登记表、收缴清单等,文安县纪委暂扣财物清单,许某、于永生、苏章时、孙某等人的银行流水,文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贴款发放明细及凭证,纪委监委证据提取单,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许某某系自首;赃款已全部退回,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一贯表现良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其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缓刑为妥。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赃款已全部退回;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旭芳
人民陪审员  宋大颖
人民陪审员  史长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