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0627刑初236号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春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5月23日,唐县牛某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唐某某处购买草料,被告人唐某某一直没有向牛某发货,后牛某联系不到被告人唐某某。经调查,被告人唐某某将牛某的货款用于赌博进行挥霍,牛某被骗37000元。
2、2020年6月13日,唐县崔某向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唐某某购买草料,被告人唐某某骗崔某称其父亲住院急需钱,让崔某先付货款,崔某先后向被告人唐某某转账35000元的货款,后被告人唐某某一直未发货,并让何平充当货车司机,被告人唐某某将崔某的货款用于购买“彩票”进行挥霍,崔某被骗35000元。
3、2020年6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王某向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唐某某处购买草料,分两次向其转账10000元货款,让吴某某充当货车司机,后联系不到唐某某及其货车司机,被告人唐某某将王某的货款用于购买“彩票”进行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牛某、崔某、王某的损失,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谅解书、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唐检一部量建调〔2020〕30号量刑建议调整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交纳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净坤人民陪审员张彩茹
人民陪审员 杨 志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 子 雨
书 记 员 张 玉 芳